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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研究|刘海涛、张月梅:英国公民教育及其意义
2026-08-25来源:来源:《继续教育研究》2017年第1期作者:刘海涛、张月梅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物质文明的飞速发展,使我们面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艰巨任务。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呼唤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因为物质、制度的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相比,后者则是现代化的根本。

“公民”一词在我国的历史上出现较晚,主要是在清末民初、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一些有识之士为了改变国家灾难深重的状况,在引入西方的先进思想时引入的词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民教育在我国一直没取得明显的成效。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公民教育理论的研究才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进入21世纪,公民社会的建设才日渐形成一定的氛围。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公民教育”研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借鉴发达国家公民教育的经验,对我国公民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英国公民教育及其启示。

一、英国公民教育的目标与特色

(一)英国公民教育的目标

 “英国公民教育的目标是指:塑造公民的健全人格、坚强意志和高尚道德,培养社会成员的法治精神,树立公民的政治理想和提高其有效参与政治的能力和技巧,拓展人们的国际眼界和世界胸怀,为全球化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发展培育优秀的世界性公民”。

英国公民教育历史比较悠久,大致经历臣民取向阶段、国民取向阶段和公民取向阶段等三个时期。每一时期的目标和内容都是不同的。

中世纪,整个西方都笼罩在宗教当中,宗教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上帝是最完美的存在,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得到上帝之光的关照,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目标就是培养合格的宗教人才。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君主立宪的共和国,这一时期的教育目标就是培养服从和服务于国王陛下的忠诚臣民。

1765年,约瑟夫·普利斯特里发表《论促进积极的公民生活的自由教育》,明确提出公民教育的主张。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福斯特教育法案,标志着英国公民教育制度的正式形成,公民教育获得来自政府层面不断增强的必要指导,取得长足发展。这一时期的公民教育注重培养公民的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增强公民的社会民主意识,培养公民的担当与责任,提高政治参与能力和实践技术能力。1988年以后,英国的教育改革方案出台,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式的教育管理体制,公民教育成为跨学科教育的主题。

1998年,《克里克报告》提出英国学校公民教育的国家计划。目标在于保证并增加作为社会一员参与的有关技能和价值观的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培养学生成为积极公民的责任感,并借此建立个人、学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价值。

(二)英国公民教育的特色

1. 人文价值取向的英国精神教育。每个历史时期,英国都会见证公民教育的古典主义主张的复兴思潮,而这种思潮总是与英国精神时代传统公民精神与价值相互交织在一起。在21世纪英国大学的课程体系中,饱含“英国精神”与“英国价值”的公民教育仍然在教育中占有独特的地位。英国人态度严肃、分析缜密、注意力集中,他们非常务实,具有创造的精神和勇气,善于革新、进取,这是英国精神。对这种精神的追求使英国在教育中注重在国内外任何形势下都要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主动承担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以成为多元尊重、和谐包容和承担责任的“世界公民”。这种追求在历史的各个阶段将公民教育推向前进。

2. 政府主导的公民教育的法定地位。1988年之前,公民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并不突出。中央集权教育模式形成以后,公民教育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公民教育的内容在各学科之间也越来越明确。《克里克报告》的出台,提出和明确英国公民教育一些基本的学习规划纲要与原则,并设定一些具体的、需要学生达到的技能、知识和能力的目标。公民教育已经成为英国的法定课程,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公民教育已经成为英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3. 跨学科整合的公民教育培养模式。考察英国公民教育的历史,我们看到,公民教育内容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公民个体的公民生活以及学校教育中的几乎所有课程、主题与领域。英国公民教育的课程就其门类而言,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伦理学、法学、人口学、生态学以及哲学。其中,哲学是灵魂和主脑,它帮助人们树立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居于课程体系的核心位置,由此往外推及,依次分别是公民知识、公民意识、公民技能、公民德行和公民实践。这集中反映英国在公民教育方面多样化途径和方式构成的特殊教学模式。

二、英国公民教育的内容

 (一)多样尊重——培养公民的归属意识

 在这种教育中,英国从小学起就培养孩子了解自我及作为社区中的一员的经验与思想。通过多样性知识的传授,让孩子了解自我的独一无二性,同时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是英国大社会中的一员、他们的成长背景、他们的种族特色、他们与周围各色各样的人群之间的关系;这种教育的目的还在于使他们能够理解新时期全球化背景下统一的英国价值观;通过多样性教育,构建自我关于个人、社会与情感发展的早期经验,学习保持健康与安全的社会行为的基本规则与技能;根据自己的个性和特点,了解、思考和参与当代热点的全球化经济、各国政治、多样化思潮、社会和文化的主题、问题;通过个性化的判断意识,对诸如公平、社会正义、尊重民主和多样性更深地了解和关注。

多样性教育是适合个性化发展、增强公民归属感的需要。多样性教育让英国的青少年能够在流动与变迁中的英国和全球社会,意识到尽管不同身份,包括不同的肤色、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种族都是英国的一分子,都是英国公民,都能够在多元的英国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多样性教育不仅对年轻人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更关键的是对社会和谐也举足轻重。在小学阶段,英国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了解成长中的自我,以及作为社会、社区中的一员的经验与思想;拓展对社会和世界的认识,了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理解自我的选择与行为及其对地方、国家与全球事务或政治、社会制度的影响。到中学阶段,公民教育的内容拓展研究影响其生活和社区的法律、政治、宗教、社会和经济体制及系统,密切关注其运行情况和影响力。所有这些内容都让学生体验社会成员所应有的素质和能力,这些教育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多元统一的“英国价值观”

 出于对国家安全、整合多种社会力量、增强国家凝聚力的需要而提出的统一的“英国价值观”受到英国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欢迎。“戈登·布朗在2006年的一次演讲中说到统一的‘英国价值观’包括自由、责任和公平”。据英国《卫报》报道,英国教育大臣阿兰·约翰逊在2007年1月25日对外宣布,将在学校中加强对“英国价值观”的教育。他表示,之所以要在教育中加强“英国价值观”,是因为英国的学生缺乏对国家的认同感。

每个国家都有类似的国家至上的意识形态教育。“英国价值观”是统领一切价值的最高范畴,是一切价值观的指导思想。英国提出核心价值观教育是当前英国的社会发展形势决定的。现在的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国家民族形式,而是多个种族、民族以及多种肤色、多种信仰的人群交织在一起。英国也是这种状态,在白人生存的地区,其他民族的孩子受到歧视;在种族杂居的地区,白人学生也同样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无论哪个地区,受歧视的孩子感到被边缘化,缺乏自信,没有被认同感和归属感。

“英国价值观”在英国公民教育的培养内容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渗透和贯彻于其他培养内容中的灵魂。它是一种国家至上的觉醒意识,是公民个人将自己的价值观融于国家之中的自我认识,是以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觉醒意识观融为一种价值观。它饱含着坚定的信念和信仰、执着的追求、顽强的意志,它是一种精神力量,是一种一旦被激发和调动就会产生巨大力量的生产力。

 (三)积极参与的社会责任意识

 “英国公民教育在观念上集中包含三个要素:道德要素、政治素养要素和积极参与要素,而且对于第三个要素‘积极参与’——英国尤其重视”。在社会参与方面,英国教育界注重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在群体中能够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能够思考判断他人的观点,做出相应的评价,并且在日常活动中,能够协商、参与决断,发挥主人翁作用。

这一项教育内容不能局限于课堂教学,而是将所要教授给学生的民主知识、参与态度和责任意识等融入到学校实践活动中,即学生能够在实践生活中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并养成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教育方式,以期培养具有强烈国家认同感和积极参与的公民。

 三、英国公民教育存在的障碍与问题

(一)多元价值观的冲突使英国人缺乏共同的认同基础

 早期大英帝国在持续扩张后,人口构成的多样化带来公民教育的多样化问题。即使是英国本土的四个组成部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分权,这四个部分独立性很强,有着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虽然被英格兰统一成一个英国,而事实上各个部分的民族意识依然很强。这种体制与教育体系的现实,决定英国公民教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天然的”潜在的矛盾与问题。

当代英国正是处于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异质性与差异性决定共同价值认同很难实现。身份认同的矛盾与冲突时刻威胁着公民教育的合法性及其发展,而地方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也时刻对学校教师的教学产生冲击。因此,培养国家认同感的重任就落到公民教育上,但英国各个组成部分拥有独立的教育权,各个部分的公民教育在培养价值观认同方面都有自己的基础。在一个缺乏各地区共同接受的文化与历史认同的国家培养具有共同价值观的公民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教育的等级性使公民教育无法真正平等

 英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留下的产物。王室的特权制度使封建贵族传统保留至今。贵族文化和平民文化的二重性在教育上的表现就是教育的等级性。教育的等级性在英国表现非常明显。英国的中等教育有三种:文法中学(学术性中学)、技术中学(训练经过挑选的年轻人为在企业界工作做准备)和现代中学(提供人人所需的普通教育)。文法学校和公学面向的是贵族孩子,高昂的学费让普通家庭的学生望而却步。高等教育同样如此,名牌大学,像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只招收文法学校、公学中能力较强的,而这些学生的家庭社会地位一般都是很高的。这种等级制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平等性是相背离的。

 (三)公民教育国家课程改革进程缓慢

 长期以来,英国公民教育一直处于非法定身份的尴尬境地。进入20世纪末以来,英国绝大部分学科都进行国家课程的改革,但唯独公民教育的改革缓慢前行。政府对公民教育的国家课程改革的态度模糊,将大部分责任推向私人基金会或政治联合会等非官方组织。政府为学校和教师所提供的教学与学习材料也缺乏统一的标准。

虽然当前公民教育已经成为国家课程体系中的一个合法组成部分,但对教学及学习材料的专业化方面的需求远未得到满足。在政府出台的国家课程的相关文件中,缺少针对实践领域的明确指导与设计。因此,学生与教师在重建和实施新公民教育课程时遇到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专业指导。同时,公民教育国家课程的引入,似乎又带来学生学业、课业负担加重的“后果”,再加上专业师资及其培训的普遍缺乏等问题,这些都使得公民教育在学校实践中的发展相对迟缓。

四、英国公民教育的启示及我国公民教育现实路径的探索

(一)明确法律保障的以权力和参与为核心的公民教育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教育目标还是20世纪50年代提出、80年代做出一些改进的“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的学者指出,“接班人”这个提法比较政治化和针对特定人群,不适合新阶段的教育发展需要。因此,新时期的培养目标应该表述为“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

在最近的十多年中,我国又在“人的解放”的旅途中迈出一大步。在1999年修改的宪法中,“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最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是对民主、自由、人权等普世价值的确认。在2004年修改的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07年又被写入党章。

这是一种对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民主社会和现代化的基础。通过公民教育,使人在理性上自立起来,在人格上独立起来,他不是工具,而是自己真正的主人。个人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拥有独立的权利,公民还要有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公民的参与就是享用权利的过程,权利只有在去做、去要求、去完成的实践过程中,才能发挥出来;只有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公民才能真正成为公民。因此,我国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养成学会利用公民的权利,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意识和能力。

 (二)完善以“共同价值观”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内容

 公民教育的内容首先要使公民明确对自己身份归属的认同。“公民身份指的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个体融入政治体系的一种官方认同”。公民的身份有双重的含义:一是个体的存在感,二是他与其所生活的特定的群体的关系。每个政治群体、每个国家都有一个共同价值观,这个共同价值观是凝聚其成员的力量,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发展的精神支柱。因此,培养公民对于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以及以其为核心的价值观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

在传统社会,人们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主要来自共同的血缘、地域或文化,以此来形成自己的民族认同,这种认同相对比较简单;而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除了既有的文化等因素,还有很多对普世价值的追求。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深化、社会文化日渐多元化的今天,人们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仍然需要深厚的历史与文化积淀的、能够凝聚全体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共同价值观”是促进全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共同价值观”意味着个人和集体、个人和国家价值观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也毫无疑问地成为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

 (三)构建以实践为核心的公民教育模式

 在我国,公民教育起步较晚,大家对公民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分歧。现在进行的公民教育主要集中在有关公民知识的传授和灌输上,忽视公民意识、判断能力、公民技能等公民品性的培育。

从我国目前的公民教育来看,往往把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混合在一起,缺少真正公民教育的传统,灌输教育成为主要形式。灌输曲解人的主体性本质和人的尊严,从而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和权利。灌输培养不出真正的有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有担当的公民。在公民教育中,必须摒弃那种无视与否定人的自由、平等、责任的灌输方法而走向实践,公民教育首先是一个教育实践的命题。

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公民教育实践的方式,让学生在学校各项事务和社区事务中积极参与、决策。通过以家庭、社区为研究对象的公民活动,培养学生的归属感、责任感、公民行动力。学校公民教育还应该积极引入社区公民、世界公民的教育主题,以培养学生从社区公民、国家公民到世界公民的全面公民意识、判断力和行动力。

(来源:《继续教育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