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日趋频繁,由此而引起的本土与外来文化的冲突必然促使人们思考培养什么样的公民以增强民族认同感等问题。由是,公民教育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成为很多国家教育改革的一大亮点。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回顾英国的公民教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程,其实施公民教育的一些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一、英国公民教育发展的历程回顾
总括起来看,英国的公民教育大体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16世纪—19世纪末
16世纪是欧洲处于宗教统治的世纪,英国的教会控制了国家的教育权。此时,宗教派人士认为,藉教育工作可以增进宗教知识、培养宗教情操,进而控制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由于教会控制了教育,此时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向儿童传授《圣经》,讲解宗教教义。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的资本主义制度,要求国民必须成为效忠于国王的臣民,他们不太关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然而,随着1640年英国内战、1688年的光荣革命以及18世纪圈地运动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空前的繁荣与发展。随着经济地位的提升,新兴的资产阶级强烈要求获得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尤其需要提及的是,在此期间所涌现出的一批思想家,他们的思想为公民运动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根基。如英国内战时期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光荣革命时期的洛克(John Locke)以及工业革命时期的斯密(Adam Smith)等人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等主张,并首次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从未有过的个人自由,且被摆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洛克在其著名的代表作《教育漫话》中就主张,应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独立自主精神的绅士。在这一时期,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应向儿童传授公共价值理念,并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实践将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信念。同时,还应培养儿童的荣辱感,善于赞扬他人,提出合理建议,学会尊重他人,遵守社会秩序,这是儿童生活得以幸福的基本要求。洛克认为,这是完全基于儿童自身利益的一种公民教育观,因为对他人尊敬与尊重会比直接支配他人获得更多的权利。1765年,约瑟夫·普里斯特利(Joseph Priestly)发表了《论一种旨在文明而积极生活的自由教育课程》一文,主张在对儿童进行教育的自由课程中传递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藉此,普里斯特利也被公认为英国推行公民教育的第一人。但由于普里斯特利认为,公民教育是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自由,反对通过国家来实施公民教育,因而他的主张在当时并未引起很大的反响。1870年,英国确立了国民教育制度,从而为公民教育的兴起创造了制度与社会环境。这一时期,公民教育方面的教材开始在英国出版。弗里德里克·威克斯(Frederick Wicks)的《大不列颠议会和政府》以及阿诺德·福斯特(Arnold Foster)的《公民读本》是影响较大的公民教育教材。由上述可看出,处于这一时期的学者虽然对公民及其教育的认识还较为肤浅,但在他们的著述中已孕育了公民教育的思想。
(二)起步探索阶段:20世纪初—70年代末
20世纪开始,英国政府对公民教育的关注日渐增多。1918年,国际联盟提出了培养“世界公民”的建议。这种“世界公民”的素质包括:善于维护和平,理解不同文化,有环境意识,认清人权问题并为人权事业而奋斗,能够设计并创造美好未来。由上述主张可知,国际联盟提出的培养“世界公民”的目标乃是促进世界的理解与和平。在世界公民教育思潮的推动下,英国于1934年成立了“公民教育协会”。“公民教育协会”主张通过公民教育,培养与民主社会相应的、具有一定道德素养、清晰思维以及能够认识现代世界的公民。为此,“公民教育协会”于1935出版了《中学公民教育》,四年之后则出版了《小学公民教育》。1947年,“公民教育协会”通过对英国中小学公民教育情况的大量调查,出版了《学校生活中的民主》报告书。在报告书中,除了分析公民教育中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还指出公民教育的目标是为了培养民主社会中的健全人格。同一年,英国政府出版了《新的中等教育》,明确宣称政府将准备开展“公民身份”与“公民科”教学,其内容涉及中央政府、税收、司法制度、英联邦与联合国等内容。1949年,英国教育部出台了《公民在成长》文件。该文件无情地批评了在进行公民教育方面学校的措施不力和低效,强调了公民教育的意义与重要性,并将公民(身份)教育界定为与品格相关的事务,主张学校每周至少开设一节公民方面的课程。1963年的《纽森报告》(Newsom Report)倡导对13~16岁学生进行世界事务的教育,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的培养目标。而学校委员会等民间机构也于1965年发布了工作报告,极力推动提高学生离校年龄与公民中等教育权的实现。毫无疑问,这些建议与主张在推动公民教育向前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78年,英国教育家科瑞克(Bernard Crick)的《政治教育与政治素养》(Political Education and Political Literacy)一书出版,倡导公民教学与学习,标志着公民政治素养教育运动的正式展开。20世纪70年代,英国公民选举权的年龄从21岁降到了18岁。公民政治权利的增加既是公民教育的必然结果,也为公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
(三)制度化建设阶段:20世纪80年代—2000年
20世纪80年代起,英国公民教育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政府开始担当起公民教育的重任。1988年,英国国会下议院成立了公民教育委员会,专门研究青少年的公民教育以及成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问题,以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良好公民。同时,以《1988年教育改革法》(the Education Reform Act of 1988)为标志,英国的公民教育开始以一种独立的姿态昂首阔步向前迈进。之后,全国课程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课程指南,在《课程指导3》中将公民教育列为五大跨学科主题之一,而在专门的《课程指导8:公民教育》中,则对公民教育的目标、内容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标志着英国的公民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地位得到了最终确立。与此同时,英国国会下议院的“公民教育委员会”发表了《鼓励公民教育》(Encouraging Citizenship Education)报告书。报告书除了强调公民教育的意义,同时明确了公民教育的任务,即理解规则、掌握知识、训练技能、学习民主化的行为方式。1997年,英国的工党政府发表了《卓越学校》(Excellence in Schools)白皮书,要求中小学加强公民教育和民主主义教育,并设立相关审议会促进这些教育的发展。同年,成立了由科瑞克领导的“学校公民教育与民主教学咨询小组”,该小组于第二年发表了著名的《科瑞克报告》。在该报告书中,倡议将中小学公民教育纳入国家课程体系,同时提出了详细而具体的实施建议,建议主要有:(1)应当通过制度体系的建设使公民教育成为国家的法定要求。同时,鉴于当时公民教育的时间较短,加大学校中公民教育的时间和力度:(2)明确告知中小学教师公民教育的内容及其他们在公民教育中的作用;(3)公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社会和道德责任,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能力和政治判断力;(4)公民教育的内容既包括对学生公民知识的传授、技能的提高,还包括学生的价值、态度、性情等方面的发展;(5)在进行公民教育的过程中,可通过其他学科来对学生实行公民教育;(6)教师在教授公民教育课程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应平衡、公正和客观地处理,以防止偏见的产生;(7)对学习结果加以严格定义,根据每一学段的具体学习结果评价公民教育的实践,衡量学生的进步,再根据各地区的条件作出调整,以更好地达到教育目的;(8)公民教育的框架包括学校公民教育目标、基本要素及发展阶段,按照广泛平衡、协调一致、连续和进步等原则加以推行,为公民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并使其成为学习结果本身等。可以说,《科瑞克报告》对促进英国中小学公民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此基础上,1999年发表的《英格兰国家课程复审意见》阐述了实施公民民主教育的意义,并通过了“个人、社会与健康教育”和“公民教育”这两门课程的基本框架。
(四)体系形成阶段:2000年至今
20世纪末期,民主制度经过长久的发展已成为英国根深蒂固的一项制度,公民的权利不断扩大并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到20世纪末期,很多英国人不再热衷于政治、民主程序。很多年轻人对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民主程序不了解,对基本的公民知识表现出一种淡然的态度,还有一些年轻人表现出一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与主流社会的倾向。面对这种状况,英国政府决定对中小学生加强公民教育。2000年,英国修订了中小学的国家课程,将公民教育纳入到课程体系之中。同时,从这一年起,英国政府规定,在小学教育阶段的两个关键期(5~7岁、7~11岁),可以结合“个人、社会与健康教育”对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需注意的是,小学阶段的公民教育并不作为法定课程。2002年9月,英国政府规定,所有的中学生都必须学习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成为国家的法定课程。英国政府试图通过课程改革,提高公民教育的地位,教给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价值、知识与技能,让学生明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和宗教信仰,鼓励其在学校、邻居和社区发挥有益作用,积极担当起其在本地、本国以及更广范围内的角色,成为有理想、有知识、负责任的公民。毫无疑问,将公民教育纳入国家课程体系,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了公民教育的顺利实施,实现了与其它欧洲国家公民教育的同步发展,这被认为是2000年英国国家课程修订中最具意义的举措。至此,公民教育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体系在英国正式形成。此后,为强化公民教育的合法地位,英国政府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2007年,英国政府发表了教育白皮书《课程检视:多样性与公民权利和义务》。在白皮书中,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对学校的公民教育状况进行了分析,强调应重视多元文化教育,并要求在公民教育课程中增加相应的内容,以使不同背景的人能相互尊重、和谐相处。这份白皮书的发布,标志着英国的公民教育与以往有了较大的不同,开始迈上了新的征程。
二、英国公民教育演变的经验
从上述不难发现,英国的公民教育从开始出现到最终奠定其法律地位,形成较为独立的体系,经历了曲折而又较为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一些经验。
(一)政府在公民教育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早期的英国政府由于受自由主义的影响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教育。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政府颁布了白皮书《公民宪章》,英国才提出了公共事务中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此之前,英国并没有明确的法案规定公民应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那时的很多英国公民对国内政治很漠然,公民一词甚至被认为是“外来的”和“令人不安的”。二战后,英国的教育状况与国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学校的政治教育和民主教育不能很好地满足公民行使权力的需要。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对公民教育的态度开始有了转变。1949年颁布的《公民在成长》正式确立了公民教育的重要地位。20世纪60年代后,出于培养公民认同感的需要,政府逐渐意识到,应通过公民教育“整合社会的共同利益,要培养社会公民尤其是儿童们的共同归属感,使其了解归属感的包容性而非排他性,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提高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到了20世纪80年代,英国面临着严重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英国公民特别是年轻人政治参与意识薄弱;吸毒、犯罪和暴力现象等反社会行为增多。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同时受公民教育思潮和其他国家公民教育的影响,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提高中小学生公民素养的重要性,开始强调公民义务和培养“积极公民”。1988年的《课程指导8:公民教育》的出台就是呼应了这种政府和社会的需求,并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公民教育的地位。在此基础上,《科瑞克报告》则直接提出将公民教育纳入国家课程体系的要求,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来推行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在2000年和2002年相继被引入小学和中学。由此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政府对公民教育的重视,公民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才最终得以确立。
(二)公民教育的目标不断更新、完善
在18世纪至20世纪初,除了一些学者的倡导,英国并没有明确的公民教育目标。英国一些地方的公民教育,主要侧重于对学生进行作为帝国子女的自豪感以及本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的教育。到了20世纪,英国公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一名“好公民”。“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正确的工作态度、自觉遵守各种制度、爱国、服从等。1949年增加了自制、奉献、尊重等价值观;1965年明确提出了“好公民”的基本内涵是真诚、敬业、有正义感、承担义务和责任、具有未来远见和胸怀等。20世纪70年代后期,英国对“好公民”的要求又增加了多元尊重、和谐包容和承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1988年颁布的《课程指导8:公民教育》提出了公民教育的目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培养学生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态度,同时激发其参与的动机;其二,帮助学生了解并获得相应的公民知识,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态度,提高其公民参与能力,为成长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奠定基础。1998年的《科瑞克报告》则提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公民教育目标,其内容主要有:传授给学生有关民主的知识,塑造其价值观,提高其参与实践的技能;将学生培养成为积极公民,提高其权责意识和责任感;通过激励学生积极参与本地或更广泛的社区活动,提高这些活动对学生的教育价值。20世纪90年代后,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英国又提出了“世界公民”的主张。“公民性”是当代英国公民教育的主要目标。公民性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和素养,是公民人格和公民意识的所有特性的总和。它既要通过公民知识的传授、理解、消化和运用,又要通过实践的训练、参与的体验、生活的总结,从而将公民的各方面的内在特性、心性、品质包含于每个人的精神世界,同时通过每个人具体的言行和思维外在地体现出来。至此,随着英国公民教育的发展,公民教育的目标也完成了重大转向。
(三)公民教育的内容日趋丰富
18世纪前,英国已萌芽了公民教育思想。英国早期的公民教育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宪法、法律、贸易等基本知识,以培养年轻一代对国家的自豪感。进入20世纪后,“公民教育协会”提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培养学生参与本地政府工作的热情;鼓励学生关注国际问题;提倡民主的学校生活等。一战使英国民主受到挑战,当时英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包括:传给青少年关于民主的知识,培养青少年的民主价值观,以防止集权主义对青少年产生不利的影响等。20世纪70年代,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公民教育”主张日益获得认可。英国政府开始采用全球视角实施公民教育,在注重民主及人权教育、跨文化教育的同时, 适时地增加了环境教育及和平教育等内容。1990 年《公民教育课程指引》一书提出了公民教育的八大内容: 社会的本质,多元社会中的个人角色及关系,国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家庭,民主生活, 国民与法律,工作、就业和休闲,公共服务。而在 2000 年颁布的英国中小学国家课程标准中, 英国的公民教育内容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不同的学段规定了不同的学习内容。小学阶段(包括5~7、7~11岁两个关键期)主要学习一些国家的基本常识,如参加班级讨论、制定和遵守法规、了解保护环境常识、学习社会热点问题和事件、了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程序等,为成为积极的公民做准备。中学阶段(包括11~14、14~16岁两个关键期)的公民教育内容覆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如思考和讨论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政治、经济、道德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学习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体制及其构成系统,研究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邻里和学校生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在活动中勇于承担义务等。当代英国的公民教育内容已不拘泥于对青少年进行公民知识和公民意识的培养,还非常重视提高他们的理解、探究、交流以及参与等多种能力,注重学生团结协作精神的培育,注重学生自尊心、自信心、独立性和责任感的培养。
(四)公民教育的途径日益多样化
英国的公民教育,最初是通过学科渗透的方式来实施的,如学校通过在语文、历史、地理等学科中渗透与公民教育有关的内容来开展公民教育。时至今日,学科渗透方式仍然不失为英国对青少年进行公民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随着公民教育的深入推进,公民教育的方式呈现出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发展趋势。首先,通过专门课程进行公民教育。从2002年起,公民课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纳入国家的课程体系,所有的中学生都必须学习。其次,通过学校与社区活动进行公民教育。在2002年“资格与课程局”和“教育与技能部”共同出版的公民教育手册中,就提出了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参与班级和学校管理、与他人合作、讨论师生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参与实际的选举活动、参与社区活动等。通过参与校内外生动有趣、丰富多彩、富有意义的各种活动,既提高了青少年参与的积极性和兴趣性,也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权利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并在活动中不断提高其各种能力,提升其公民素养,提高教育的实效。最后,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力量。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利用互联网已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重点。将信息与通信技术和公民教育相结合,通过网络的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已成为英国公民教育的一大趋势。由上述可见,英国的公民教育得到了政府、社会以及社区等多方面的支持,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三、英国公民教育演变对我国的启示
分析英国公民教育的演变历程,提炼其公民教育取得的经验,对促进我国公民教育的发展不无启迪。
(一)积极发挥政府在公民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长期以来,英国教育采取的是分权管理的模式,各地的教育事业主要由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这虽有利于调动当地办教育的积极性, 但也容易造成各地各自为政,这也是造成长期以来英国的公民教育缺乏统一而明确的目标,课程大纲和教科书较为混乱,最终造成公民教育长期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后期,英国政府认识到公民教育对政府施政和社会发展都有重大意义。随着这种认识的不断加深,政府不断强化对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力图做到适度的统一与集中,公民教育的效果也随之大为提升。进入 21 世纪后,英国政府更是将公民教育纳入国家法定的课程体系,并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大推进了公民教育的进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起步较晚,对青少年的公民教育大多融合于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国正由“市民社会”步入“公民社会”。公民社会需要与之相应的高素质的公民。而公民意识并非自发形成的, 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培养,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从制度以至教育体系等多个层面加大统筹与协调力度。首先,国家应从制度层面确立公民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公民教育的目标与内容体系。为了保证公民教育实施的效果,应将公民教育纳入国家课程体系并由国家强制实施,同时提出不同学段的教育目标、相应的教育内容以及评价方式。其次,建立专门的公民教育管理与指导机构,统筹安排与指导全国公民教育的实施。如英国的公民教育协会、公民教育委员会等机构在推进公民教育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公民教育起步较晚,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公民教育,应借鉴英国的做法,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来指导公民教育的发展。
(二)明确公民教育的目标
教育目标既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亦是教育活动的归宿。在整个教育活动中,教育目标具有支配、调节、控制教育过程的作用。可以说,所有的教育活动均是围绕着教育目标进行的。由于我国公民教育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公民教育目标,各界对公民教育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公民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传给青少年一定的公民知识,培养他们积极的公民情感,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并在一定的情境中做出恰当的行为反应。这其中,公民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将权利义务观与国家主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由于“公民”概念产生于西方,对于我国是一个植入性的概念。尤其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文化传统中的“忠君思想”和“臣民意识”较重,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生活和公民意识生存土壤缺乏。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公民教育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但是,在教育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与公民教育的核心思想不太协调的问题,如忽略学生的主体性而将其视为被动的听从者,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如此等等。教育实践中的这些问题使得学生成为单向的被教育的对象,再加之公民教育的内容难以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公民教育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了。在我国,公民教育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都指向公民的基本素养,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与根本,制定出适应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人群的具体而明确的教育目标,以更好地指导、协调、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构建完备的公民教育课程体系
英国在2000年的课程改革中,将公民教育纳入了国家课程体系,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公民教育的发展。在我国,由于人们对公民教育的认识尚存在分歧,还没有形成单独的学科体系,这种情况是不利于我国现代公民的培养和公民教育的发展的。为了有效的推进公民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公民,必须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内容体系,并将其纳入国家课程体系之中。这一课程体系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公民教育核心性课程。公民教育核心性课程是教授学生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知识的课程。在公民知识教育课程设置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不同年龄阶段的差异性。小学阶段的公民知识教育应主要侧重于生活常识与学习常识,如认识家庭构成、父母角色,了解传统习俗和节日等。初中阶段的公民知识教育内容可以从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迈向社会生活,内容更偏向于抽象部分。高中阶段的公民知识教育则应更注重宏观的国家生活部分,包括经济、文化等,以及学生自我思维逻辑发展。只有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学,学生才能掌握系统的公民知识。其次,公民教育基础性课程。公民教育基础性课程主要是指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课程。学校应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系统性、计划性、针对性和组织性,把公民意识教育渗透到公民教育体系和其它学科的教学中,如社会课、思想品德课、政治常识课、法律基础课、高校中的“两课”等等,以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公民意识。最后,公民教育拓展性课程。公民教育拓展性课程主要是指培养学生公民能力和行为的课程。学校可以开展多种校内外活动,如组织兴趣小组、开展主题班会、集体讨论或参加志愿者活动等,锻炼学生的公民能力,同时检验学生的公民行为,潜移默化地促进公民教育的进行。
(四)采取多种途径实施公民教育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开展公民教育必须采取多种方式。事实上,这也是英国实施公民教育给我们带来的重要启示。前已述及,英国在实施公民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学校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以外,还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融入社区活动中。同时,英国的公民教育还树立了全员育人的教育理念,动员学校与家长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引导作用来开展公民教育。借鉴英国的做法,我们也可通过多种途径来开展公民教育。首先,利用专门的公民课程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阵地。通过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教学,学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较多的关于公民知识。其次,通过学科渗透进行教学。由于公民教育的内容十分广泛,并非是一门课程所能容纳的。这就势必要求我们,除了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外,还必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力量来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再次,积极通过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纸上得来终觉浅”,公民教育并非仅仅让学生掌握公民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意识和能力,并作出恰切的行为反应,这些并非在课堂教学就能实现的,还必须借助于多样的实践活动才行。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开展群体讨论、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组织学生自治活动、参观政府部门等,在有趣的活动中融入公民教育,能够激起学生学习的热情,更好地落实公民教育。最后,通过家校合作开展公民教育。家庭和学校作为学生生活、学习的两大主要场所,应在学生的公民教育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学生公民教育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让学生参与实际的选举活动、参与社区活动等,使学生在合作探索的过程中能更加深入地理解课堂中学到的知识,体会公民的责任感,同时也能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合作能力、交流能力等。同时,家庭和社会要形成“合力”,二者相互联系、密切合作,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责任和使命。只有这样,公民教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
(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