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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理论教育丨张晓燕: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背景下的宪法教育:理论定位与实践路径
2026-08-28来源:《思想理论教育》2026年第8期作者:张晓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权威的树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宪法权威的生成根植于全体公民内心深处的真诚信仰与自觉认同。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将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宪法教育的学段全覆盖指明了方向。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将“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核心内容,为宪法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开展宪法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过程,必须一体化推进大中小学不同学段宪法教育的有机衔接。笔者拟从大中小学宪法教育一体化教育目标的界定、教学内容的设定及教学方法的探索等方面开展学理探讨,以期为优化大中小学宪法教育教学实践提供有所助益的思考。

一、一体化视角下大中小学宪法教育目标的理论定位

正确理解和把握教育目标是教育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明确宪法教育的育人指向,才能为后续的内容设计与方法选择提供指引。无论是《法治宣传教育法》,还是与宪法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都将宪法教育的目标明确定位为“强化宪法意识”。但是,由于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特征,加之部分教育者自身法治知识储备不足与专业背景存在局限,导致其不仅容易对宪法的内在要义产生认知偏差,也难以精准厘清宪法教育的核心范畴,进而无法对大中小学宪法教育一体化的目标作出清晰、准确的定位。鉴于此,需要以对宪法概念的学理分析作为切入点,在界定宪法教育范畴的基础上明确宪法教育的核心目标。

(一)宪法教育的误区规避与核心范畴

“宪法”一词对应的西语词源(英语Constitution,德语Verfassung)本义指的是人体均衡稳固的生理状态,这种健康状态是建立在部分与整体的良性关系基础上的。当这个概念被引入国家政治场域,与国家状态联系在一起时,指向的是通过制度建构的政治国家的团结和统一的状态。政治国家一方面需要有可见的物质构成,即人口和领土,同时需要其成员具有精神上的归属感,认同政治国家,在此基础上国家才能具备对内和对外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从而呈现凝聚统一的秩序状态。宪法旨在通过对国家运行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确认,明确政治国家呈现健康运行状态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直接创设和维系主权的核心制度体系。对宪法核心概念与本质内涵的精准解读,能够有效厘清当前宪法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两大认知误区,明晰宪法教育错位的具体表征与深层根源。

首先,当前的宪法教育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本质边界,将宪法教育等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教育。宪法作为塑造、规范与维系国家主权的根本大法,其核心调整对象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从国家运行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的角度对两者关系的调整。因此,宪法教育绝不能简单套用普通法律教育的逻辑,将宪法等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开展教育教学。然而,当前的宪法教育实践中存在“将宪法等同于普通法律”的认知误区。宪法教育被简化为碎片化的法条解读、规范识记的一般性法治教育,片面聚焦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条款,并将其等同于直接约束、规制公民个体的普通法律条款,忽略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顶层定位和特殊法律效力。该误区的产生源于教育者对宪法法理价值的认知错位,缺乏对宪法根本法属性、最高法律效力的深层认知,因此只能依托普通法律的教学框架开展宪法教学,弱化了宪法教育特有的价值属性。

其次,局限于宪法文本的表层解读,脱离国家整体政治视域开展宪法教育。宪法的内涵远超文本条文本身,宪法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宪法文本,要理解宪法的核心要义需要透过宪法文本洞悉国家整体政治形态、治理秩序与运行逻辑,这就决定了必须立足国家整体政治视域开展宪法教育。当前的宪法教育一定程度上存在将宪法等同于宪法文本的问题,将宪法教育内容局限于宪法文本的表层解读,忽视了宪法与国家政治现实的内在关联。除了宪法文本,政治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塑造和影响国家整体政治状态的重大方针政策、长期形成的政治惯例、基本原则、治理传统等,这些实践要素本身也构成了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对这些实质性宪法资源的理解,是难以对国家整体政治状态有准确和深入的理解的。若缺乏对宪法代表国家政治形态的功能认知,就会导致宪法教育沦为脱离现实、流于形式的文本教学。教育者之所以会形成“宪法即文本法条”的认知,除了对宪法内涵缺乏准确的理解之外,也是因为现有教学实践过度侧重知识化、应试化,缺乏整体性育人思维。

在澄清上述误区的基础上,结合宪法概念的理论解读,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明确宪法教育的核心特征:

第一,宪法教育应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首先,政治性是宪法教育的灵魂与价值航向。宪法以建构和维系国家主权为核心使命,由此决定了宪法教育兼具培育每一个公民宪法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双重目标。国家认同是政治国家成员与其所归属的政治国家从情感、理性和意义世界等多个维度建立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国家的文化、制度、精神等特质的接纳、归属和维护的心理状态和行动自觉。制度认同是国家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认同不能局限于制度认同。就此而言,政治性内嵌于宪法教育的本质规定之中,也是保障宪法教育始终坚守正确的价值导向的关键支撑。宪法教育需要依托宪法制度内容及其精神价值,培养公民对本国政治体制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培育契合本国主权秩序的现代公民政治素养。其次,法律性是支撑宪法教育得以有效开展的基础依托与实践路径。除了作为所有法律规范的立法渊源和逻辑起点,宪法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本身具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能够产生现实的约束力。宪法尽管具有政治纲领属性,但是其法律规范效力的落地运行,是公民感知、认知宪法最为直观鲜活的现实载体,是其权威得以塑造、公民国家认同得以培育的力量渊源。宪法教育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偏废,法律性依据政治逻辑获得价值意义,政治性则借助法律效力的落实得以落地。政治性是内核引领,决定宪法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法律性是载体依托,提供宪法教育落地实施的实践路径。脱离政治性的宪法教育会使学生仅将宪法视作技术性规则,无法建立深层的国家认同;脱离法律性则会导致宪法教育的空洞化、形式化,相关政治主张缺乏制度支撑,难以转化为公民稳定的宪法信仰与行为自觉。

第二,宪法教育的内容不能局限于文本规范。宪法彰显的是政治国家的现实状态、国家主权的生成与稳固,既依托有形的成文宪法规范,也有赖于诸多的宪法原则、惯例和精神的传承和落实,宪法权威的树立并非仅仅依赖静态的成文规范,更深嵌于国家治理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因此,宪法教育除了关注文本规范,更需要对文本背后确保政治国家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存在于国家政治实践中的宪法原则、惯例、精神进行挖掘、理解和传播。宪法教育若仅囿于条文解读,便难以触及宪法作为“活的法”的本质,这也是《法治宣传教育法》除了将“宪法的规定”列为法治宣传教育核心内容外,同步明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构成宪法教育关键内容的规范逻辑。

(二)大中小学宪法教育一体化目标的理论定位与学段梯度设定

宪法教育的总体目标是从价值定位、方向锚定的角度回答“为什么”要开展宪法教育的问题,从而为宪法教育的内容界定和方法选择指明方向。但是,在一体化视角下讨论大中小学宪法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其总体目标,同时要在理解总体目标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对宪法教育目标作分层细化的设定,从而为不同学段聚焦特定教学目标、明确教育重点提供方向。

l.宪法教育的总体目标及其内在逻辑

我国目前与宪法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指导文件,如《法治宣传教育法》、“八五”普法规划、《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专门针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提及宪法教育的目标时,以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增进宪法信仰、强化国家认同等不同维度涵盖了知识、思维、价值和实践四个层面的宏观目标指向。宪法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不能局限于知识传授的单一维度,宪法教育所具备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双重属性是总体目标得以设定的逻辑基础,这就决定了要从政治认同和法治认同双重目标互动的视角理解其总体目标,宪法教育同时要促进宪法权威的生成和公民国家认同的形成。此外,从受教育者素养的生成逻辑来看,知识维度是教育目标得以达成的基础前提,思维的培育是以知识掌握为基础所呈现出来的能力进阶,价值领悟是受教育者主体性行动得以启动的核心动力和方向引领,信仰生成和认同塑造是最高也是终极的教育目标。这就意味着宪法教育的目标内部也呈现出递进式的逻辑构造:对宪法规范的掌握是宪法教育的基础目标。在此基础上,能够依托具体的制度运行实践理解国家的政治状态,把握政治国家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只有认同宪法的价值导向,才能逐步将宪法认知转化为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的宪法意识,通过参与维护宪法的实践,逐渐形成对于宪法的信仰,最终以宪法为桥梁强化对国家主权、历史文化、政治制度、法治秩序的整体性认同,形成牢固的国家认同。不同层面的教育目标的递进逻辑不是单向的,知识、思维和价值最终落脚于实践养成,与此同时,坚定的宪法信仰、积极的宪法实践又会进一步推动知识深化、思维优化与价值固化,实现公民素养的提升,使个体最终成长为具备宪法信仰与家国情怀的现代公民。

2.递进式宪法教育具体目标的一体化建构

总体目标为宪法教育的开展提供宏观指引,为了防止总体目标在实践中被误读和虚化,同时也确保宪法教育的开展与学段特质相匹配,需要对宪法教育总体目标进一步作具体化的体系建构。结合宪法结构和现实需求,宪法教育的具体目标涉及三个维度,不同维度的目标相互补充和拓展。

首先,立足宪法的法律性,从权利义务的视角树立宪法权威。从这个角度理解宪法教育,宪法教育作为根基性法治教育,其本质为权利义务教育,这就决定了宪法教育第一层次的目标是引导受教育者熟稔宪法规范,明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恪守宪法根本活动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树立对宪法权威的认同。据此,宪法教育必须把握宪法的公法属性,立足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结构,阐释国家存在对个体自由实现的价值,依托民主政治理性认知宪法,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与国家认同。宪法塑造的权力—权利良性互动关系包含两层内涵:其一,宪法在明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为公权力运行划定边界,要求国家权力运行必须充分尊重公民权利;其二,宪法赋予人民通过多元途径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以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参与机制,强化国家保障、落实公民权利。民主是现代政治伦理的核心,权利保护维度契合公民理性的内在需求,从该维度开展宪法规范教育,是当下宪法教育的核心抓手。但与此同时,宪法教育不能止步于权利保护层面的规范认同,而应探索宪法教育超越规范认同的教育目标。

其次,聚焦宪法的政治性,通过理解政治国家整体政治秩序状态塑造政治认同。宪法教育属于法治教育范畴,但其教育内容不能局限于法律规则普及和权利义务规范,其价值目标位阶应高于一般的法治教育,承载着塑造国家政治认同这一超越纯粹法律规范教育的核心使命。正如宪法概念所揭示的,宪法本身是对国家实然政治状态的彰显,宪法教育通过对彰显国家政治状态的宪法内容的阐释,让受教育者通过宪法规范对国家整体的政治状态有准确和深入的理解。这个视角的宪法教育不是从一般的权利保护的法理,而是从真实的政治过程和政治生活出发去观察宪法问题,解释宪法规范,把握宪法的性质特征与功能使命。宪法不只是权利保障规则的集合,更是为公民提供政治共同体关键身份的识别信息、界定其公民身份的根本法载体。立足宪法规范系统阐释本国独有的政治面向,能够消除法治规范教育与共同体政治认同培育的隔阂,塑造公民对政治国家强有力的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注重政治性的宪法教育需要将宪法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在方法论上秉持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通过对宪法所代表的我国作为政治国家所坚持和彰显的秩序、原则的理论阐释,将国家的合法性和宪法权威建立在实践有效性、制度稳定性和法理正当性的基础上。

最后,弘扬宪法精神和价值,从意义世界层面构建公民与政治国家的深层联系。宪法教育还需要超越宪法规范,注重对政治共同体所表征的精神价值和意义世界的挖掘、阐释和传播。超越具体宪法规范的国家精神价值与意义体系,既彰显了国家发展进程的独特性,呈现了国家独有的精神特质,更是国家与公民双向共生、共同成长的见证。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非抽象理念,而是对公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价值共识、道德取向的提炼与升华。同时,公民在不同时代语境中的实践创造、价值反思与精神需求,会不断为主流价值观注入新的时代内涵,推动其与时俱进、丰富发展。

宪法教育的上述三层目标分别聚焦规范认知、价值接纳与精神信仰的完整塑造,各层次相互支撑、逐级深化互补。基础层面的教育目标旨在夯实宪法规范认知,筑牢法治底线;中间层次的教育目标注重挖掘宪法政治意蕴,增强制度认同;最高层次的教育目标则依托宪法所承载的共同体精神,建立个体与国家的内在连接,生成深层政治认同,并最终将这种认同外化为维护宪法权威、守护国家主权的自觉行动。

二、基于认知规律的大中小学宪法教育一体化的内容衔接与进阶设计

如前文所述,受教育者只有通过宪法规定看到国家独特的宪法制定与施行逻辑,感受到国家独特的政治文化和民族精神,才能树立牢固的国家认同。鉴于此,宪法教育内容的设定不应仅仅聚焦一般的宪法理论和宪法文本规范,需要从政治实践、法治实践中提取现实案例,开展有效的宪法叙事,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才能从情感、理性和意义世界的层面调动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推动宪法教育入脑入心。与此同时,宪法教育内容的设置应当遵循由浅入深、螺旋上升的原则,动态适配分层递进的教育目标。这就要求内容设计必须贴合大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既避免不同学段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与同质化问题,又保障宪法教育核心内容循序渐进、层层落地,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要综合考量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规律、分层化的宪法教育目标以及现有课程内容框架,构建兼具贯通性与分众化特征的一体化宪法教育内容体系。

(一)义务教育阶段:依托宪法规范形成宪法认知,理解国家与公民关系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指出,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学习目标主要是启蒙道德情感,打牢思想基础(具备美好愿望和强化思想意识)。掌握宪法规范是国家认同得以形成的基础,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宪法教育要使学生学习宪法规定,理解宪法规定背后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在树立宪法权威的同时,奠定国家认同的基础。在儿童时期实践智力相较于反省智力占据优势,对于概念的掌握和理解更多依赖感觉运动图式。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往往只能理解与自身生活经验直接相关的学习内容,因此,对于宪法规范的学习,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是通过将现实同化为自我理解来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课程的目标和内容设置要以受教育者熟悉的生活场景、不断扩大的生活和交往范围作为基础。

义务教育阶段除了通过规范类比(如家规和国法的类比)这种形象生动的方式,让受教育者对宪法形成基本认知。基于儿童阶段对感性认知的依赖,宪法规定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应该成为义务教育阶段宪法教育的重点内容。这一阶段的宪法教育内容不仅能够借助国家的具象象征,依托与国家象征紧密相关的公共活动(如升旗仪式、宪法宣誓仪式等),塑造国家形象,唤起学生的民族归属感和凝聚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国家象征的内涵解读,发挥政治引领的功能。此外,相较于政治性,宪法作为法律的生动面向是这个阶段的受教育者更容易理解的,因此,除了第四章,宪法第二章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应该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如上文分析所指出的,这个部分的内容彰显了宪法的“公法”本质,是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能够帮助学生理解规范背后的国家与公民的理性关系,使学生在正确把握宪法性质的同时为国家认同的形成奠定认知基础。

(二)高中阶段:聚焦宪法政治性和实践性,提升学生的认同度和实践参与能力

从课程标准设定的核心素养来看,高中阶段的法治教育重在培育法治意识,即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践行法律的自觉意识。因此,高中阶段的宪法教育应注重介绍宪法的实施状况,在让学生感受到宪法光芒对个体生活的照耀的同时,也能够提升学生参与和维护宪法实施的积极性和能力。此外,由于高中学生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抽象思考和推理判断的能力,因此,高中阶段的宪法教育应该注重政治阐释,依托中国政治实践,展现宪法制定与施行的内在规律和鲜明特征,使学生对政治共同体的运行状况有较为清晰的理解,把握国家政治秩序的特性。

从宪法文本结构来看,高中阶段的教育内容应主要聚焦宪法第一章的“总纲”部分和第三章的“国家机构”部分。“总纲”部分立足于我国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结构和国家发展要遵循的首要原则进行了系统阐述,系统展示了我国政治现状和发展道路,有助于学生基于国家发展的特殊性塑造国家认同。同时,“总纲”部分的内容能够有效回答“谁是国家主人”、“什么是社会主义、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等问题,通过规范阐释以增强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内容则可以让学生充分地了解国家职能,在帮助学生理解国家运行逻辑的同时,能够增强其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尤其是人大职能的履行与宪法实施制度紧密关联,能够为学生如何参与宪法实践、维护宪法权威提供有效的实践指引。

(三)大学阶段:通过宪法叙事建构个体与政治国家深层联系,增强学生的使命担当

大学生的反思能力和实践能力更强,面向大学生群体不仅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价值探讨和理论反思,同时他们也具备将观念认知和价值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能力。鉴于此,应该注重建构国家与个体在意义世界层面的深层次的联系,增强学生履行时代新人使命担当的行动自觉。大学阶段应该依托宪法叙事深度发掘和建立宪法与公民个体的深度联系。宪法叙事不同于法律视角注重文本解读的宪法解释,也不同于注重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质的宪法阐释。叙事尽管是对宪法所表征的国家状态和发展历程的描述,但更强调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关注在宪法发展历程中共同体内部成员作为行动主体的选择,注重引发受教育者精神上的共鸣。与抽象、宏大的表达相对,宪法叙事注重将价值观念融入具体可感的人物行动、事件与情境之中,尤其强调个人与共同体、共同体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互动,通过揭示自我发展与社会互动的联系,增强共同体建构与个体行动的联系,充分唤起受教育者的主体自觉,在构建集体记忆的同时,帮助个体实现自我意义建构,进而推动共同体建设。

大学阶段宪法教育内容应聚焦宪法“序言”及宪法发展史,以宪法叙事揭示政治国家实践的价值基础和精神锚点,建立个体与政治国家深层次的意义联系。具体教学内容可以通过回顾公民与国家共同成长和发展的历程,让个体感受到国家对个体的保护与成就,在国家精神发展根基和动力的叙事中将自己的有限生命融入共同体发展历程中。通过建立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本质性的关联,使共同体具有了凝聚人心的强大力量。

三、大中小学宪法教育一体化推进的方法与路径

明晰宪法教育的分层目标与学段化内容体系后,还需要选择适配的实施路径与教学方法,方能构建从价值传递到认同生成的完整教育链条。

(一)构建分学段、差异化的教学方法体系

从宪法教育实践开展的情况来看,各学段授课教师已普遍形成适配学段特征、实施差异化教学的自觉意识。义务教育阶段思政课教师侧重生活化、情境化的启蒙教学,依托具象场景完成宪法认知的初步启蒙。高中阶段教师更倚重议题研讨与实践教学,普遍采取说理阐释、互动参与导向的理解式教学,引导学生建立规范层面的法理认知、培育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学阶段的教师则聚焦理论深度挖掘与学生思考能力培育,多采用以思辨研讨、课题探究为主的研究型教学,推动学生对宪法的综合运用和理论反思能力的提升。但是,不同学段的教学方法依然有待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以生活化的语言开展教学的过程中,很多时候仅仅停留在现象描述的层面,教学缺乏理论引导和提升,对学生主体性的调动不足。高中阶段的教学以备考为导向,偏重于概念讲解和体系梳理,教师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较弱,导致学生虽然掌握了宪法相关概念,但是对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理解不足。大学阶段的教学在注重思辨的同时,存在忽视教育内容与受教育者的深层联系以及对受教育者价值引领的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保持现有教学优势的同时,还应该从分学段采取差异化的教学方法,进一步优化不同学段的教学方法。立足于观念影响和素养培育,义务教育阶段应注重提升理论引领能力,更多地创设体验式、沉浸式的教学场景,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主动性。高中阶段要积极拓展宪法教育资源,将理论与历史实践紧密结合,增强理论的层次感和说服力。大学阶段应着重提升叙事能力,充分发掘宪法教育内容与受教育者的深层次联系,同时应结合现实问题提升受教育者的反思能力,使学生在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中逐步培养其作为公民的公共热情和理性能力。

(二)发挥实践教育在宪法教育中的独特价值

宪法教育要从一种规范认知提升到精神价值认知的高度,从观念上影响和塑造受教育者,首先需要解决当下教育实践中所呈现出来的疏离受教育者、教育内容过于抽象宏观、教育形式化等问题。情感上的共鸣、观念上的影响需要在课堂讲授的基础上,通过生活体验、实践践行才能得以有效实现。鉴于此,全学段的宪法教育需要立足于观念教育探索教学模式的转变,将宪法教育从学校课堂拓展到全域育人场景,通过环境营造、仪式熏陶、氛围渗透、文化体验等方式,使宪法精神从文本知识转化为可感知、可体验的价值信仰,注重建立与学生实践体验的联系,增强宪法教育的感染力与实效性,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宪法精神的渗透,将宪法从外在规范内化为行为自觉。

围绕加强受教育者的实践体验,建立宪法与个体的内在关联。通过公共仪式、国家纪念日、红色资源的利用,将宪法规范和叙事转变为生动的历史实践,将宪法中的国家标志、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等内容融入学生的日常体验和生动形象的教育载体中,转变为学生可以感知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在宪法教育过程中的协同作用,鼓励家庭、社区将宪法精神和原则融入学生的日常生活实践,以实践促进教育效果的提升。此外,课堂教学要以宪法实施案例为中介,将宪法内容转化为与学生生活实践体验紧密关联的教育场景,以生动且为学生熟悉的叙事开展宪法教育。要从宪法发展史角度加强宪法与学生实践体验的联系。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再到之后的五次宪法修订都表明国家理性在不断地应对现实情境的变化中获得了发展,无论是情境的生成还是影响宪法发展的力量都是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创造的,因此,对“人民创造的历史”的宪法发展史的挖掘,能够有效增强个体在宪法发展中的在场感和体验感。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也需要依托数字技术创新教育形式,增强宪法教育与学生之间的实践关联。总体而言,数字技术赋能大中小学宪法教育一体化,本质上是通过增强内容的吸引力,构建互动化的教育场景,将抽象的条文转变为可感知、可参与和可思辨的生活体验,使学生在不同的成长阶段,持续提升宪法素养。具体而言,一方面可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宪法教育数字场景,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再现宪法发展历程、重要历史场景,将宪法发展历程、地方法治经验等转化为数字场景,让学生沉浸式感受宪法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另一方面可以引入数字孪生技术,建构与宪法实践相关的虚拟场景,引导学生感知、体验宪法落地实施的全过程,借助虚拟的场景体验,使学生切实感受宪法对社会的现实影响,理解宪法的根本性价值。

(三)构建大中小学宪法教育学段贯通协同机制

在强调全学段整体教学模式转型,选择与学生认知相适配的教学方法的同时,一体化建构需要探索能够确保各个学段有效沟通、相互支持的贯通协同机制。宪法教育的有效开展,需要不同学段的教育者清楚认知自身在一体化宪法教育环节中的教育使命,充分掌握开展宪法教育所需的知识、理念和思维,这就需要为不同学段的教育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构建贯通协同的机制。学段贯通协同机制的构建涉及知识图谱、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三个层面的系统支撑,三者相辅相成、协同赋能。其中,知识图谱作为核心载体,为贯通式宪法教育提供统一的知识标准与内容框架;组织保障是机制落地的根本依托,为打破学段壁垒与校际隔阂,实现常态化协同育人提供制度保障;技术支撑是实现学段贯通协同的重要抓手,依托数字化技术手段,实现知识体系的动态迭代、资源共享,确保教学过程的精准衔接。

知识图谱是学段贯通协调的重要载体。一体化教材编撰、差异化教学实践落地、科学化评价机制构建等各项学段贯通工作,均需以系统化的知识图谱建构为核心依据。中小学的宪法教育高度依赖教材,建立健全宪法教育教材的统筹编写与审定机制,避免出现各学段教学内容脱节、简单重复等问题,是搭建学段衔接育人体系的基础前提,这也充分彰显了知识图谱在宪法教育学段贯通中的核心价值。知识图谱以宪法核心概念、价值命题、实践案例为核心实体节点,以学段逻辑递进、概念衍生拓展、价值传承、实践关联为核心关联依据,搭建起分层递进的可视化知识逻辑网络,为学段贯通协同机制搭建了稳固的基础性逻辑框架,能够有效破解当前宪法教育存在的内容碎片化、教学实施割裂化等突出问题。知识图谱既是大中小学一体化教材编写、校本特色宪法课程开发的基础性标准,也是推动差异化教学实践走向精细化、深度化的核心支撑。与此同时,依托知识图谱分层设计差异化的学段评价指标体系,既能保障各学段宪法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又可实现各学段评价结果的纵向追溯,构建连续完整的学生宪法素养成长档案,真正实现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全过程贯通、全周期追踪。宪法教育知识图谱的建构具有现实紧迫性与必要性,这就要求持续深化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育人共同体建设。通过整合优质师资力量、搭建跨学段协同教研平台,深耕宪法教育的基础理论与实践范式研究,为知识图谱的体系建构、内容迭代与落地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学理依据。需要明确的是,确保学段贯通的知识图谱并非一次性编制、长期固化的静态文本,而是可根据一线教学实践反馈、学情变化、育人要求迭代持续校准和优化的动态体系。

从组织层面来看,学段贯通协同机制的实质是教师队伍联动机制,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必须以跨学段教研共同体的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宪法教育中的一些核心内容会在各个学段反复出现,需要各学段围绕同一主题不断深化拓展,以一脉相承的知识链条、多维度的内容解读与体验促进受教育者宪法意识的不断提升。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大中小学集体备课、共同开发教学案例等合作机制,通过建立跨学段的交流研讨机制,开展相邻学段思政课教师的教学交流研讨、集体备课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促进不同学段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难点的精准把握。从教师发展支持角度来看,在强调大中小学教师合作交流的同时,更需要高校充分发挥自身的理论优势,通过专业培育、疑难解析等方式为中小学阶段的教师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技术支持是学段贯通协同机制的重要实践抓手。通过建设共享的数字理论资源库、案例库,建立线上资源共享机制,以数据资源促进不同学段教师的交流与沟通。数字化、可视化的知识图谱是学段协同机制落地的技术支撑,搭建线上知识图谱一方面可以实现教学资源的跨学段流转共享,为开展联合教研、共同优化教学设计提供互动平台,另一方面,则为更新迭代知识图谱体系提供现实可能,保证学段贯通协同机制能够与时俱进,适配宪法教育长期发展的需求。

宪法教育目标的达成需要遵循大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规律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大中小学不同学段的具体教育目标,科学设定教学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宪法认同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认同,必须建立在把抽象的宪法条文、原则、制度,转化为可理解、可认同、可感受的话语与图景上。因此,宪法教育的开展既要扎根于我国宪法的历史脉络与实践语境中,阐释宪法承载的民族追求、价值理念与制度优势,也要立足受教育者的生活体验,有效回答受教育者提出的“宪法在什么样的意义上与我有关”这些与其主体性紧密相关的基本问题,让受教育者在具象化的实践中感知宪法的价值与温度,逐步培育其对宪法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最终实现宪法教育从“知识传递”向“信仰塑造”的升华。

(文献来源:《思想理论教育》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