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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教育研究|陈鸿莹:英国公民教育简述
2026-09-25来源:《外国教育研究》2008年第12期作者:陈鸿莹

英国在2000年的课程改革中把公民教育列为国家法定科目,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了公民教育的顺利实施。然而,英国的一些学者仍然对公民教育的前景表示出了一丝忧虑。除了深感英国学校公民教育经验不足及师资力量匮乏外,主要是对英国的文化现实因素无形中造成了公民教育发展中的障碍有些担忧。在《课程2000》发布的前几年,英国学者安·李斯特(IanLister)就曾在《英国的公民与公民教育》(Citizenship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 in Britain)一文中,谈到了英国开展公民教育时不容忽视的一些重要问题,其中包括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和等级性社会、英国缺乏公民认同感、没有成文化的宪法等。他所提到的这些问题,现在依然是英国开展公民教育中所无法回避的不利因素。

一、如何确定“英国公民资格”与“英国公民身份”

公民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培养平等意识是其重要的目标之一。

(一)英国公民资格

《不列颠百科全书》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对公民资格(citizenship)做了一般性解释:“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着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英国学者马歇尔在其专著《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中,把公民资格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方面。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自由,财产权和获得公正的权利等法律权利;政治权利指参与议会和代议制政府依托下的政治权利运作;社会权利指公民的经济福利与安全以及公民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和按社会一般标准过文明生活的权利。以上两种解释虽然没有给公民资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告诉了我们获得公民资格的人会拥有哪些权利,反言之,拥有了这些权利的人才能称之为公民。

在英国,一些政府文件提到了英国公民资格的涵义。其中,公民资格被视为不仅标志着一个居住者的国籍,同时还意味着忠诚、参与和享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英国历史上对公民资格做以法律规定的是《英国1981年国家法》,其中写到:现在英国出生的所有孩子都被赋予英国公民资格,但前提是他们的父母必须已经是英国公民或者是英国永久居民。非公民的孩子、暂住或度假的学生以及不合法的外国居民将不享受英国公民资格。英国要求新加入的公民不必放弃以前的公民资格,这种宽容的态度也是英国移民与寻求避难者与日俱增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宗教问题上,英国似乎并没有成功地解决好多元文化问题,为所有的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特别是对于那些信仰者不多的教派人士。英国政策研究协会调查表明,英国人对伊斯兰教等少数教派的歧视最为严重。旨在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给予少数种族更多权利的《1976年种族关系法》,没能改善宗教信仰上的歧视问题,甚至引发了新的宗教歧视。这一法案承认了英国国内存在一些少数教派,并规定保护这些教派信徒的权益,可是伊斯兰教却没有得到法律承认,未被列入少数教派之列。这实际上就从法律上造成了宗教信仰的不平等。如果有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寻求法律帮助,他必须证明自己属于法律认可的少数教派,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在宗教问题上,并不是所有持不同宗教信仰者都能得到公民资格和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除此之外,种族关系也是英国一个难解的社会问题。1997年人口统计数字表明,英国少数种族占人口总数的5.7%。印度人是少数种族中最多的,占少数种族人口的27%,巴勒斯坦人占17%,西印度人占15%。这些移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得到了承认,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教育等方面对移民的歧视和排斥现象依然很严重。曾经辉煌过的“日不落帝国”公民仍然保持着那份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白人以外的有色人种怀有一种轻视和排斥的态度。在英国的少数种族中,来自西印度群岛和南亚次大陆等地的有色人种移民,多数从事体力劳动或低贱的工作,生活水平很低,其中黑人的失业比例是最高的。这些少数种族虽然得到了形式上的公民资格,可在主流社会中仍然是地位低下的二等公民。他们拥有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都是难以保障的,而且执法部门的种族歧视思想往往会导致执法不严和不公。工党政府坚持反种族主义的立场是很坚定的,并通过多次颁布“种族关系法”去维护少数种族的各种权利,但由于种族歧视的思想由来已久,彻底消除这种现象还需要很长时间。

科瑞克报告中谈到让学生理解不同的宗教和文化,要求教师做到公正,给少数种族的学生和其他同学同样的机会。但是,学校的教育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国家真正赋予和认可了这些弱势群体的公民资格,公民教育中的平等思想才能得以实现,而不是空谈。

(二)英国公民身份

身份在英文中是“identity”,《朗文英英词典》对它的解释是“who someone is”,即“一个人是谁”。明确英国公民身份,也就是要清楚“英国公民是谁”。为什么要谈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呢?因为公民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没有对本国历史文化的认同感,爱国意识就没有了滋生的土壤。没有爱国心、民族自豪感、归属感就没有公民的责任感,公民就不会主动地去承担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主动地行使公民的权利。归根结底,唤醒一个人的公民意识的根本是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

英国教师在公民教育中常被一个问题困扰着,就是很难讲出英国历史上能增强学生爱国意识的标志性事件。在美国的公民课上,教师可以讲美国独立宣言、象征着自由的五月花号轮船等。可是英国呢?曾经在19世纪被誉为“日不落帝国”,随着维多利亚时代的结束,辉煌的英国已今非昔比,成了“帝国夕阳”。在世界近代史上,最让英国人感到自豪的是1700年以来的200多年历史。在这200年里,英国开了工业革命的先河,在19世纪后半叶成为世界最强大的工业国,而且英国的殖民地面积迅速膨胀,英国殖民者的足迹遍布五大洲。可是,这些辉煌历史的基础是圈地运动带给人们“羊吃人”的苦难生活和殖民地人民痛苦的呻吟,其背后是世界人民的一片斥责之声。英国的这段“光辉史”值得人们骄傲吗?如何让学生认同自己的英国公民身份,让他们为自己的国家而自豪,已经成了英国公民教育中一个重要而又难解的问题。

英国人在渐失大国的辉煌后,对英国的现在有些信心不足,再加上其四个组成部分分权的内忧与欧洲一体化的外患,使英国出现了认同危机。英国的四个组成部分,即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原本就是有着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英格兰通过战争和其他手段将这四个部分组成了一个国家,而事实上各个部分的民族意识依然很强。现在威尔士还保留着自己的语言和传统,威尔士在家中和学校里都讲威尔士语,而且还有专门使用威尔士语的电视和广播频道。苏格兰人总是说他们首先是苏格兰人,然后才是英国人。新工党上台后,采取了放权政策。布莱尔认为,放权可以使联合王国更团结,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但事实上苏格兰和威尔士议会的建立并没有消减其民族意识。英格兰也在呼吁建立一个英格兰议会,而且英格兰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圣乔治旗代替英国国旗。《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写到:“在那些经受了时间考验的联邦国家中,如美国、澳大利亚和瑞士,在某种程度上是依靠其人民内在的历史与文化上的亲和力。”可是,在英国,这种历史与文化上的亲和力是很弱的。英国的民族认同往往会与历史上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反抗英格兰统治联系起来,提到历史上抗击英格兰的斗争便会令这些地区人们的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而这样并不利于形成英国公民意识。鉴于此,布莱尔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在讲话和决策中要特别关注英国的认同感,并叮嘱人们不要忘记宣传爱国主义。英国公民教育也被期望着担负起培养国家认同感的重任,但英国四个组成部分的教育权自主,公民教育在各部分具体实施的状况也是大相径庭。在一个缺乏各地区共同接受的文化与历史认同的国家,公民教育会培养出英国的公民,还是威尔士、苏格兰公民?其结果是难以预料的。

二、是臣民还是公民——君主立宪制对公民教育的制约

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结束了王权专制的时代,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英国建立起了民主制度。但这种政治制度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主,君主是世袭的,上议院也不是选举产生的,英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在传统中融入新变革的结合体。时过境迁,上议院的世袭制面临被废除的可能,皇族权力与地位也今非昔比了,然而世袭制君主的存在本身就是与民主本质相背离的,这种体制的存在也会对公民教育的实施产生制约作用。

王室是一个特权阶级,从来不纳税,享有种种特权,而且生活还非常奢华。国家至今的一切重要法令都用女王的名义发布,英国政府被称为女王陛下的政府,所有大臣都是“为女王陛下服务”,驻外大使由女王派出,甚至政府使用的信封上也有“为女王陛下”的戳记,连在野党在正式场合也被称为“女王陛下的反对党”,所有让人敬重的东西都特许加上“皇家”二字,如皇家海军、皇家空军、皇家邮政等等。英国人对王室也非常尊重,在英国人的心目中更多的是“女王陛下的忠实臣民”,而不是公民。在英国,“公民”一词常被认为是外来的和令人不安的。“好公民”与“好臣民”是没有区别的,由于英国议会的权力是君主迫于压力传下来的,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英国臣民”与“英国公民”这两个概念是一样的。阿尔蒙德在《公民文化———五国政治态度比较》中谈到,在英国驯服的臣民角色更为发达和普遍。这种驯服的公民文化有利于国家安定与政府的治理,但并不利于培养自主、积极的公民感。在英国“好公民”的形象就是工作认真、忠于宪法、不自私。直到1949年,教育部还在强调顺从是很重要的美德。

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是具有主动意识的,而不应该总是被动地服从。臣民精神所强调的忠诚与顺从与公民本质是相对立的。而且,公民教育是要培养学生的平等意识和民主精神,君主与王室的存在就是社会不平等的真实写照。随着时代的发展,王室的权威逐渐降低了,作为英国民族团结和精神力量的象征仍然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这个现代的民主社会了。英国民意调查表明,已有三分之一的人反对君主制。英国一位著名的剧作家说:“英国人应该成熟了,应该能料理自己的事情,用不着再有女王或国王了,不能再靠我们国家的旗帜来证明我们的身份,而是靠我们公民的真正权利,靠公民们真正的互相帮助。”君主制的去留仍很难断定,王室特权阶级的存在是英国民主有限性的表现,如果处理不当,它会给公民教育带来阻碍,让学生无法正确理解民主的本质。

三、贵族传统对英国公民教育的影响

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与妥协性,封建贵族的势力得以延续下来,使英国的贵族传统保留至今。贵族文化在教育上的表现就是教育的等级性。《1944年教育法》使英国的教育体制成为“三合一制”,也就是中等教育主要由三种不同的学校来完成。这三种学校是:文法中学(学术性中学)、技术中学(训练经过挑选的年轻人为在企业界工作做准备)和现代中学(提供人人所需的普通教育)。此外,公学以其高质量的教育和同样高昂的学费也承担着中等教育的任务。20世纪60年代中期,把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综合在一起的综合中学发展迅速,取代了现代中学的位置,但仍然改变不了等级学校的事实。文法学校和公学最初都是面向贫苦人家的孩子的,后来逐渐演变成了贵族子弟和资产阶级新富后代的学校。社会下层人民的孩子是很难得到入学机会的。

英国的高等教育同样体现了等级性的特征。英国的大学主要由古典大学、近代大学、新大学、技术大学和开放大学组成。其中牛津、剑桥等古典大学一直是英国高等教育中最优秀的大学,多招收公学、文法中学毕业生中能力最强的学生,这些学生的家庭社会地位通常也是非常高的。这样英国的教育体制便呈现出双轨制的特点,一轨是面向上层社会的,另一轨是面向普通百姓的。正如教育署(1899年改称教育部)历史手册中所提到的,年轻人的受教育经历中始终没有体现出公民的平等性。这种等级性鲜明的教育体制与公民教育倡导的公平、平等的思想是相背离的,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平等意识,制约着公民教育的实施效果。

四、结语

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内比较稳定的力量,会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英国社会与文化中存在的一些固有特征,使公民教育的实施处于和英国内在文化社会因素相冲突的矛盾境地,无形中构成了公民教育实施的不利条件。君主立宪制是英国求稳不求变、不爱过激的民族性格的外在表现。这一特殊政体的存在,使英国的贵族文化得以保留,造成了英国社会等级性的长期存在,并导致了英国教育系统的阶级性。公民教育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很重要的。一个民主、平等的社会更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而特权阶级的存在和教育体系自身的不平衡,必然会阻碍公民教育的发展,影响公民教育的实施效果。英国法定公民课开展的历史还太短,公民教育的效果仍有待于时间的验证。但英国社会文化中内在的有悖平等和民主因素如不解决,很难设想多年后英国公民教育会是怎样,能否实现科瑞克报告所说的根本上“改变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文化”的最终目标,我们还要静观其变。

(来源:《外国教育研究》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