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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心判暖

2016-12-0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梅贤明

有时候,我们敬畏生命,也是为了更爱自己,丰子恺曾劝告小孩子不要肆意用脚去踩蚂蚁,不要肆意用火或水去残害蚂蚁,他认为自己那样劝告,不仅仅出于怜悯之心,更是怕小孩子那一点点残忍之心以后扩展开来,以致驾着飞机装着炸弹去轰炸无辜的平民。怜悯之心人应有之,怜悯之心更应从孩子抓起。培养我们的怜悯之心,就要从敬畏生命开始。
有位作家说,人道的最高境界是要有敬畏之心,敬畏之心包含对人的悲悯、宽容和感恩,对生命的敬畏、尊重和仁爱。联想到我们的审判实践,如何通过我们的司法传导这种理念,如何把我们对敬畏生命的理解应用到审判实践中,真的很重要,这是真正能体现我们工作价值的所在。
虽然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我们并不因此就成为无情的人,法律毕竟只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只有对人性有深切悲悯,对生命有崇高敬畏,才能更透彻理解法律,在解决纠纷时,看到案件背后的当事人,为他们及时消泯矛盾,公正裁判,这样才能做个好法官。
对从事审判工作的人而言,这种怜悯之情、仁爱之心、恕道之风是不可或缺的。生命有具体有抽象,有内涵有外延,实际上要对所有自然美好之物有敬畏,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食物链有其自身规律,但要有个理由。人道,就是用道心改造人心。对人来说,也是立体的,不是单单活着,如果是行尸走肉,就毫无意义,我们敬畏的是鲜活的、精彩的生命。
生命的长度上苍注定,但是要通过不断努力实践让人生更加精彩,更有厚度。由此想到,我们要敬畏什么样的生命?从审判角度来说,敬畏生命,就是敬畏人类的生命。杀人者偿命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全体人的敬畏,但杀人偿命也未必是天经地义的,有各种原因,如果杀人者一律偿命,就是不分青红皂白,让社会的责任由杀人者承担,不公平。
谈起敬畏生命,不禁想到有一起案件,它最能代表审判者是否具有怜悯之心、仁爱之情,那就是洞穴奇案。四个人到山洞探险,遇到塌方,与外界相隔七天,为了不至于饿死,他们决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个人。抽签吃掉一个人后,救援人员才努力地打开了山洞,救了剩下的这三个人。如何处理?这成为美国法学院教导学生的最经典案例。有五种裁判理论,我们概括一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要定罪,不判处死刑。杀人定罪,天经地义,但情有可原,可以不必判处死刑。这是古典形式主义与刑罚人道主义的理由,代表人物是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刑罚不在于多么严酷,在于违法受罚的必然性。不判处死刑,体现了刑罚的核心价值——宽恕。这是西方圣经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华儒家文化的核心。子贡问曰:“有一言可以终生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论东西方,宽恕都是文化核心。培根说,为法官者,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以严厉的目光对事,以悲悯的情怀对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定罪,因为受困者隔绝于社会,他们的约定构成他们的社会契约,意思自治。这是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为人权斗争的权利,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
第三个观点,要定罪,不得赦免。这个观点是罪刑法定,没有例外。就像马克思说的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没有例外。这是机械的观点,属于典型的法律实践主义。
第四个观点,全民公决,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效果和民意的取向。这是西方陪审制度的理论渊源,被告人是否有罪,交给民众定。陪审制度,有学者称这是天才的设计,其最大的功能是吸收民众的智慧。
最后一种观点,不发表意见,感觉左右都有道理,这是拿不定主义的裁判理论。有一种理论说,举棋不定应成为法官的常态,没有犹豫就没有睿智,“斩立决”应为刑事判决所避免。
一个案件蕴藏这么多理论。其实这些理论,细细理解,大都源自于敬畏生命,怜悯人生。敬畏生命,怜悯人生,对审判实践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福建省上杭县一名叫张香莲的妇女,在永武高速公路上捡破烂,左脚不幸被夹在公路一排洪道上的水泥板夹缝中,造成左下肢骨折创伤性休克死亡。张香莲的家人诉至上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永武高速管理方支付张香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71万多元。一、二审均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由此走上上访的道路,最后由检察机关抗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到抗诉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审查时发现,抗与诉存在两张皮现象,抗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诉的又是高速公路管理不当的事实问题。从法律上,驳回没有问题,但法官们讨论案件时,大家总感觉缺点什么。主审法官指出:抗诉书法理不足,但是它的道理和情理却写得很充分,就像一份充满人性光辉的“爱心”宣言。反观我们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法理逻辑没有问题,但就是冷冰冰的,就像一份在追悼会上用的冰冷、沉闷的悼词。法律规定的确如此,但死了就白死了吗?
法官们讨论非常激烈,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有问题!那么,问题出在哪?问题就出在我们没有很好理解:“法之理,在法外。事因人起,案因人生。我们不能只看到案与法的关系,而忽视了人与法的关系,不能忽视案件背后站着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随后,承办法官不断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单单电话就打了四五十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死者张香莲家境贫寒,丈夫有间歇性精神病,儿子才五岁。正因为如此,张香莲才去高速路捡拾垃圾养家糊口,出事时正值夏季,她脚卡在石板缝中不能动弹,流血暴晒而死,遭遇令人唏嘘不已。但是,案件的调解工作却阻力重重,任凭承办法官如何做工作,高速路管理方就是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因而十分抵触。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高速路一方同意人道主义援助死者张香莲十万元。正当大家欣喜促成一件好事时,高速路一方认为,其出钱不是因为有过错,他们提出两个条件,一个是本案不能出调解协议,另一个就是援助金不能打到法院账户。这让法院领导和承办法官犯了难,这样的事以前可是从来就没有的。可眼看纠纷就要圆满解决,岂能半途而废?这个钱该怎么走呢?
不出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就动员死者家属撤诉。援助金的支付另辟蹊径,承办法官首先联系到福建省龙岩市红十字会,几经协调未果,红十字会怕惹麻烦,拒绝了。关键时刻,法官们又前往福建省妇联寻求帮助,省妇联干部讲了一句话,让大家很感动,她说:“这样的好司法,我们乐见其成,更乐助其成。”
被害人家属更是涕泪纵横,对省高院法官直言感激。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口开添正气,笔动减冤情,以公正的法律对事,以慈悲的情怀对人。作为一名法官如能常怀慈悲怜悯之心,善待每一位当事人,真正为老百姓定纷争、解心结,老百姓也会越来越信任法官、信仰法律。当受害者拿到赔偿后对法律的敬仰,是我们付出多少汗水都买不到的!
法官要把案子判正,这是应有之义,但是,更高境界是把人心判暖,如何把人心判暖?没有敬畏生命的意识,根本不可能。怀有怜悯之情,心里装着老百姓,才能把人心判暖。有句话叫仁者无敌,审判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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