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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 预防与打击都很重要

2016-12-15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刘勋

你所有的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乘坐航班,甚至网吧上网记录信息,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轻易被查到。这是否让你不寒而栗?还有,四大银行存款记录,手机实时定位,手机通话记录,他们也都能查到,而且声称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近日,记者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上述信息,更可怕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软件为这样的服务提供担保,整个交易已跃升到了“平台化”的地步。
几百元就能购买内容丰富、准确无误的个人信息,这样的事实的确令人不寒而栗,如此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现状,早已经超越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观感,而是直接威胁个人的安全感。随着近些年来对社会综合治理的科学性、务实性的逐渐加深,以及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力度越来越强,群众对具体生活环境的安全感同步提升,但是个人信息安全则逐渐开始替代传统的安全威胁,例如近些年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诱发的电信诈骗案件,不仅威胁群众财产安全,甚至会要人命。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发生就说明损失已经发生,通常很难挽回,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期望却是防患于未然,在未然之前能够有效地实现权益救济,而不是损害发生之后的意义不大的挽回。
相比较个人信息泄露制造的不安全感,无法有效预防个人信息泄露更令人担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只有个人信息已经发生泄露并造成一定影响之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处理,例如公民已经知道个人信息泄露,但是尚未造成被泄露的信息上网传播等法定情节,就够不上立案标准,未然状态时公民难以实现有效的公力救济。执法司法部门对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打击具有滞后性的特征,这是由其法定职能决定的,不可能做到及时预防个人信息的泄露。
赋予公民安全感是任何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懈追求,更是最低要求。严峻的现实说明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全民公敌,威胁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透支着每个人的安全感。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必须成为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营造人人重视信息安全、人人保护信息安全的社会氛围。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能仅仅依赖执法司法机关,应该人人行动、共同应对。公民个人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尤其是不随意填写包含个人信息的表格,对生活中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要妥善销毁或保存。必须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搭建相关职能部门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获取违法犯罪线索的便捷通道。公安机关还要加大对典型犯罪案例的宣传力度,强化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让群众深刻认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威慑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互联网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要加快监管技术创新,提高对网络黑客窃取个人信息的拦截能力,鼓励对公益性网络安全软件的研发,政府应在政策和补贴上应向该类公司倾斜。
根据刑罚规定,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和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应该联合网络监督部门按图索骥,积极查找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一查到底、连根拔起、绝不姑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触目惊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缓。任何小修小补、隔靴搔痒的治理方式都无济于事,执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大数据带来的负面效应,坚决利用严刑峻法遏制此类现象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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