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资讯平台 >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真正的民主制”思想及其价值

2024-03-13     来源: 《教学与研究》2024年第2期     作者: 殷紫丹蓝 梁燕晓

马克思的早期作品兼具启发性和模糊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亦不例外,其中提出的“真正的民主制”被称为“建了一半的房子”,因马克思的语焉不详和后来的弃用而备受争议。但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法,1843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是其从法和国家的研究转向市民社会研究的契机,而作为批判黑格尔副产品的“真正的民主制”,则是马克思思想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这一主张,现有研究提供了两种思路:一是分析马克思早期民主观的规范性维度,二是在近代民主理论谱系中寻找参照系,将其纳入代议制民主、参与式民主等解释范式内。本文尝试将两种思路结合起来,以近代民主实践为切入点,首先明确黑格尔为何借助等级中介构思现代国家,在此基础上考察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分歧,并结合马克思同时代的思想资源,探讨“真正的民主制”的理论内蕴与意义。
一、超越原子式个体:黑格尔的等级制
马克思的国家观深受黑格尔影响,他后来的许多观点其实是早期在《批判》中同黑格尔交锋的结果。这一时期马克思和黑格尔共同的问题意识是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即以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代表特殊利益的市民社会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国家的分离。一般认为黑格尔是在海德堡法哲学讲义中才首次从理论上明确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但事实上在法兰克福时期,黑格尔已就代议制的政治实践对此有所讨论。彼时正值代议制在欧洲各国快速推行,符腾堡等德意志邦国也陆续进行宪政改革,然而到18世纪末,议会却成为了律师、教士和政府职员的特权堡垒。在黑格尔看来,议会改革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代议制选举的“个别化的原则”,选民和代表都是以孤立的个体出现,缺乏有机联系,而要把孤立的个体凝聚起来,就不能采用直接选举,需要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借助一套起着中介作用的机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这套机构把个体的个人方案整合成更广泛的共同方案,共同方案转而被编制成国家的共同方案”。黑格尔在耶拿时就初步产生了这一想法,而最终成型则是在法哲学中通过构建完整的“个人-等级-国家”的中介机制完成的。
法哲学语境中的“等级”是一个现代概念,不同于古代以血缘为规定的先天等级,现代等级以职业的自由选择为前提,分为私人等级和普遍等级:私人等级包括实体性等级和产业等级,前者是农民和土地贵族,后者由手工业者和商人组成,这一等级主要为满足私人需要劳动;普遍等级则由国家官吏、文职人员和军人构成,他们通过君主任命或考试选拔出来参与政治。等级在两个向度上起中介作用,一是私人等级自下而上参与国家事务,二是普遍等级行使“警察权”(公共教育、卫生、安全、经济调节、贫困救急等)和“审判权”(法律的颁布、修订和裁决等),自上而下管理市民社会。由于现代国家的主要问题是私人利益过于活跃,因此等级的中介作用主要体现在私人等级中。
私人等级以出身或选派代表的方式进入议会。其中,实体性等级中有教养的部分(土地贵族)组成上院,他们获得政治地位的方式比较确定,是出生决定的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制,它保证了贵族的独立财产,使其不受利益干扰。下院则由产业等级选派代表产生,这些议员来自组织协会、自治团体和同业公会,黑格尔认为他们在共同经济活动中可以意识到彼此间的依赖,从而把利己心与普遍物结合,培育出正直和等级荣誉感等伦理品格。相较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等级代表对人的相互依赖有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既熟悉市民社会的特殊需要,又有对普遍事务的理解,可以充当沟通特殊与普遍的桥梁。私人等级还对行政权起监督作用,比如同业公会和自治团体对政府成员进行监督,可以防止国家权力受私人利益侵蚀。而在对王权的作用上,议会可以使君主不至乾纲独断。
黑格尔的等级制作为代议制的德意志变体融合了代表制形式和当时普鲁士各省普遍实行的等级制,其突破性在于既批判了原子式个体,也保留了主观自由的因素,并对人的社会化过程予以一定关注。相较于代议制的直接选举,孤立的个人经由等级得以整合,更能意识到自身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联系。
二、二元性统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等级制的批判
马克思虽然也反对代议制,但在他看来对等级制这个“旧事物”的批判更为迫切。在1842年寄给卢格的信中,马克思就已谈到批判黑格尔的计划,要“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这个计划虽然被搁置了,但信中所言的“混合物”仍是马克思后来批判黑格尔的理论靶点。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担心原子式个体导致政治行动中的原子论,所不同的是,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成相互依赖的“需要的体系”,马克思则比黑格尔更坚持它是私人利益的战场,从市民社会中不可能开出普遍性,因此马克思认为等级只不过给私人包装了政治身份和政治职能,其实表里不一。
从王权来说,以往海姆等批评者大多把重心放在君主“最后决断”的权力和“出生决定君主”上,而鲜少关注立宪与君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则洞察到,无论是私人等级还是普遍等级,其中介作用最终都指向王权。等级制的实质是君主主权,这与存在于人民身上的主权构成两个完全对立的国家概念。
从行政权来说,在黑格尔的设计中,行政权是层级式的权力结构,包括行政权的全权代表、国家官吏和最高谘议机关,但它的具体职能即审判权和警察权又归属市民社会,因而国家中的行政权只剩下官僚政治的组织形式而已。这导致在官僚政治中每一件事都具有双重意义,对单个的官僚来说则是政治生活的物质化,追逐利益,谋求发迹。从这点来看,黑格尔等级制与代议制都存在私人利益侵蚀公共权力的问题。
从立法权来说,马克思认为议会上院其实是现代意义的立法权和中世纪封建等级制的混合体。土地贵族的政治资格由出身或者说世传地产来确认,而地产的长子继承制割断了财产的社会神经,与市民社会切断了联系,又如何充当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中介?就下院来说,在黑格尔的筹划中,当产业等级进入议会时,他们的特殊利益能够“内在地”转化为国家精神,但这不是从市民社会的实际内容,而是从理性国家的规定出发,等级代表只在名义上获得政治身份,并不能切实履行政治职能。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等级制未能解决分离,一是因为他比黑格尔更坚持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战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不可通约,二是马克思认为作为中介的等级本身亦是分离的缩影,它在国家权力的各方面都呈现出二元性,如果等级作为市民社会代表是政治性的,那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就不必中介,而如果等级是非政治性的,那么它所代表的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私人利益。
三、重思人的本质:马克思“真正的民主制”思想的核心内涵
与黑格尔通过等级外在普遍性拯救原子式个体不同,马克思认为关键不在于把私人教化为公民,而在于从人自身中发掘普遍性。“真正的民主制”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主张。
马克思根据人的共同特质来思考政治生活的方式可能受到两方面思想资源的影响。一方面来自“现代法国人”,主要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比如皮埃尔·勒鲁等。勒鲁对当时欧洲左派思潮和民主政治的影响很大,马克思在1843年10月与费尔巴哈的通信中曾称赞他为“天才的勒鲁”。勒鲁认为,“每一个人——某些人——全体人”不可分离地统一在一起,而“全体人”这个词产生了国家。马克思手稿中有多处谈及人的“全体性”(Allheit),表达了对政治的相同看法:“‘单个人’是作为‘全体人员’,即在社会的范围内并作为社会成员参与普遍事务的讨论和决定。不是全体人员单个地参与,而是单个人作为全体人员参与”。换言之,理想的政治不是所有人作为个人,而是个人作为所有人广泛地参与进来。另一方面影响来自费尔巴哈,马克思多次使用了“类存在”“普遍本质”“类活动”等费尔巴哈式术语,尽管对这些术语缺乏进一步阐释,学界关于费尔巴哈的影响也多有争论——比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民主制是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一元论在政治社会中的表达,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批判不同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或认为马克思不是直接从费尔巴哈那里获取批判资源,但至少马克思通过这些术语想表明的是,个人是更大整体的一部分,人是在本质上有共性的存在。
这亦是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分歧根源。黑格尔认为人民是自私自利的个人,要通过等级培养他们的公民感,马克思则认为人民本身就包含政治生活需要的普遍性,因此中介机制并无必要,更重要的是使普遍性积极发挥出来,使国家成为人民的意志,这才是“真正的民主制”,它不仅意味着人在政治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而且意味着国家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不过,马克思的这个想法也受到了许多质疑,研究者指出,马克思对“民主制”这个术语的使用很容易让人误会1843年的马克思是“一个极端的雅各宾民主派”,而对马克思自己来说,他在德法年鉴时期或许已将之前的民主制构想视为“另一种形式的神话”了,比较激进的批评者则认为马克思的民主制把个人自由还原为了集体原则。从马克思对古代民主制的评论来看,他批评在自由意志还没有发展起来的地方只有不自由的民主制,而“真正的民主制”作为现代人的共同生活形式,则必须将自由意志包括进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样强调自由意志,“真正的民主制”与近代自然法影响下的民主政治存在本质差异,后者把国家视为保障特殊性的手段,而在“真正的民主制”中,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不是政治共同体的先决条件,而是共同体自身的构成要素。
为了阐明“真正的民主制”的可能形式,我们可以参考马克思对“代表”的看法。在与《批判》同期完成的《克洛茨纳赫笔记》的第二笔记本中,马克思摘录了大量《社会契约论》原文,其中单独有一部分标题为“民主”,马克思写道:“对卢梭来说,民主制的主要障碍是‘私人利益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此外还摘录了卢梭批评代表制的相关内容。马克思和卢梭都担心代表受私人利益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诚如费米亚所说,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属于将代表制原则从社会参与中撤出的传统。但不同的是,马克思并不像卢梭那样抗拒代表形式本身,马克思反对的是代表成为特殊权力,他希望集体权力回归集体,尽可能广泛地使每个人都参与其中。
所以,虽然马克思声称“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但他实际上并不反对作为公共事务的“政治”,而是反对特权代表,反对与人相对立的外在规定的政治领域。法国学者阿本苏尔为此提供了一种见解,他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介于施泰因的权利国家和赫斯的道德无政府主义之间,即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消失,但政治领域作为“人民生活的环节”的持存使自由和普遍性可以延伸到其他领域并渗透其中。这一解释有助于我们定位马克思早期的民主制构想。施泰因和赫斯分别代表了当时政治改革的两个方向,施泰因反对将国家与社会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国家需要行政管理和社会组织的共同调节,主张国家向行政管理组织形式的转变;赫斯则认为政治的本质是主奴关系,坚定认为对立状态不可调停并否定社会和精神生活中的所有统治。从对“政治”的理解来说,马克思更接近前者,政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人自身的活动,当法律和制度皆从人自身中生成时,外在于人的政治领域就消失了,同时作为人之异化的市民社会亦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民主制”回应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问题。
四、马克思“真正的民主制”的价值旨趣
“真正的民主制”是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基础上为现代社会开出的第一个药方。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具有普遍性的存在,把国家视为个人的基础,人需要通过等级陶冶成为公民。其结果是现实的人作为历史的创造者,被隔绝于国家之外,从属于国家的普遍理念。而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人的自由产物,人自身蕴含着普遍性,问题症结在于人同人的本质相分离,因此要使普遍性复归于人。与黑格尔把视线投向彼岸不同,马克思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现实的人,《批判》的分析重点是要重新认识真正的主体,“行动的、生活在‘真实’的‘物质’世界中的个体”。
马克思把社会特质视为人的本质,遗憾的是《批判》中对“社会”一词的使用还比较模糊。马克思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他在手稿中多次提到要研究市民社会,按照马克思原本的写作计划,会有单独一章关于市民社会。在选举改革上,马克思清楚这是从抽象政治方面进行的改革,表示还要探讨以另一种形式出现的“从利益方面提出来的选举改革的问题”。在1844年11月《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马克思计划的最后一部分为“选举权,为消灭[Auf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此时马克思已经接触到政治经济学,但仍把选举权列为扬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方式之一,选举改革的方案并没有在他开始政治经济学研究后被放弃。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批判》中未及展开的“从利益方面提出来的选举改革的问题”在1844年的马克思看来仍是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所说的选举改革可能从来不单是政治改革,所谓尽可能扩大公共事务的参与范围和参与程度,只有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制”实质上蕴含着对新的社会和历史条件的要求,而这正是马克思下一步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和市民社会批判的方向。
从马克思思想的发展来说,虽然“真正的民主制”这一术语在《批判》之后未再出现,但其主旨与马克思日后的研究方向是一致的,所区别的只是在方式上,比如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出“人的解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扬弃私有财产来实现人向自身的复归,在《共产党宣言》中则是通过阶级斗争来消除对立、实现人的共产主义存在,可以说直至《资本论》马克思仍处于“真正的民主制”的理论主题内,即从内在统一性去思考现代人的共同生活,自由不是在个体反对国家的消极斗争中实现,而是在人们有能力积极外化他们的潜能中实现。
总的来说,“真正的民主制”构成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私人与公民二分的理论回应的重要部分。马克思勾勒了用“社会人”代替“经济人-政治人”的目标,尽管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尚不够明确,但其中孕育着马克思成熟时期观点的萌芽因素,一是人民之于政治制度的建构性意义,二是用历史的眼光看待人的实践活动和自由发展,这些因素在马克思不久后的思考中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扩充,促成了唯物史观的最终形成。
(作者简介:殷紫丹蓝,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梁燕晓,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副教授)

版权所有 © 2016 - 2025 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0536  京ICP备10054422号-13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