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时代,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亟须阐明爱国主义教育“法”与“情”的内涵及其互动关系。所谓爱国主义教育要明“法”,在于要重视科学立法、规范执法、自觉守法,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法治体系,确保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引导人们理性表达情绪、规范爱国行为。所谓爱国主义教育要动“情”,需要从对象、手段、目标三个层面进行理解,做到主动回应情感、善于运用情感、积极塑造情感。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背景下,要提升工作理念、遵守实践要求、优化工作方式,在情法交融中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情感
【作者简介】刘迪翔,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
【原文出处】《北京教育》:德育,2024.1.28~33
【基金项目】本文系第74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数智时代技术民族主义思潮的新动向及对我国的影响研究”(2023M740217)的阶段性成果。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确立。此部法律不仅强调党和国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还格外重视“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1]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法治体系,以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走深走实,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引导和社会规范作用。但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既要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也要落脚于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增强教育的亲和力、凝聚力,培养人们对自己国家的归属感、认同感。而归属感、认同感本身就是爱国情感的凝聚与表达,带有浓郁的情感色彩。在新时代,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亟须阐明爱国主义教育“法”与“情”的内涵及其互动关系。
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明“法”
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将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积极把爱国主义精神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党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关于爱国主义的法律法规,既在总体设计、原则要求、目标任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又在具体举措上改革创新,这必将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科学性、执法的规范性、守法的自觉性。
(一)从立法层面来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需要科学完备的法治体系支撑
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现阶段,我国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法规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特别是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之后,相关法律更趋于系统性、专门化。一方面,专门立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从现有法律来看,我国关于爱国主义的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一定体系,我们可以在宪法及若干法律条文中找到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的内容,而这一次则有专门立法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它集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于一体,位阶清晰、权利义务明晰、导向鲜明地规范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无论是我国宪法的统筹谋划和总体要求,还是陆续颁布的《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英烈保护法》《国家安全法》等都蕴含着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和要求。据学者统计,“除宪法外,还有法律22件,行政法规12件,部门规章23件,地方性法规385件,地方规章118件等法律法规保障爱国主义”[2]。当然,除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大量的行政条例、制度规章也都极大推动了爱国主义教育。另一方面,原则性规定与规则性规定相协调。爱国主义教育是典型的价值观教育,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定性地位与作用,通过法律的授权、命令,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这样,爱国主义教育就具有鲜明的规范性、稳定性,也意味着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已经上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下,社会大众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社会安全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制裁,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倡导性与惩罚性功能。
(二)从执法层面来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需要确保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对爱国主义教育相关法律的审视,我们不能局限在立法层面。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基础,但如果忽视法律的执行,立法就缺乏现实存在价值。爱国主义教育涉及政治引导、价值观教育等多个方面,不仅立法难度较大,而且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有很大难度。因此,需要在工作要求、具体措施上进一步规范。一方面,党和国家要明确执法的基本要求。相较于一般的制度性安排,《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对于执法主体而言,执行爱国主义相关法律,必须服从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而不是选择性执法,更不能混淆问题的性质。对于执法范围而言,《爱国主义教育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明确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也要将爱国主义教育覆盖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另一方面,党和国家要保证执法的有效性。在思想理论领域,既存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存在许多非理性表达、群体极化甚至错误社会思潮的挑战冲击现象。比如,在舆论场上,我们经常能看到极端民族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泛娱乐化等错误思潮,它们的甚嚣尘上往往与一些不当行为相关,包括蹭爱国话题的流量、造谣诽谤侮辱国家英烈、鼓噪极端排外情绪等。因此,在相关执法活动中,爱国主义教育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大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及时管制、惩戒一些不当言论和行为。
(三)从守法层面来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引导人们理性表达情绪、规范爱国行为
爱国主义教育最终都要落实到人们的爱国行为上。通过法的理念、要求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可以使得爱国主义内含的“应然”转变为“实然”,让爱国主义要求变得更加具体和明确。一方面,让人们形成守法的自觉性。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让人们能够对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有坚定的信心和信念。通过引导社会大众形成自觉的爱国意识,让他们的爱国行为不脱离法律制度,就能够避免在违法甚至犯罪边缘试探的不当行为,避免将爱国主义情绪化、虚无化。可以说,高度认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是培养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的前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以高度的责任感、荣誉心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全。这样,能够让社会大众明确“可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为什么要这样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进而让他们主动学习和把握爱国主义相关法律法规,养成自觉守法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要培养人们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爱国不只是一项义务,还内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当前,爱国主义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法律责任和义务,只有每个人在行动上做到了爱国的义务,我们才能更为充分地享受国家为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所提供的保障。但法律在明确人们的爱国义务时,也会通过维护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们的生存发展权利。
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动“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3]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不仅要明确爱国主义反映着的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重视爱国情感的养成和培育,也要看到一些情感因素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影响。为此,可以从对象、手段、目标多个层次审视爱国主义教育中的情感内容,做到回应情感、运用情感、塑造情感。
(一)从对象层面来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主动回应情感
爱国主义是“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家园故土和文化传统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自身及集体家园的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亦是民族共同体的心理、德性和品格的集中体现”[4]。综合说来,爱国主义情感之所以形成与发展,离不开个体、群体乃至民族与国家的互动联系。对待这种情感内容,我们需要从个体、社会的情感出发进行认识和把握。一方面,回应个体情感。爱国,首先呈现为个体的一种主观情绪。没有浓烈的爱国情感就不会生成强烈的爱国意识,更难以形成具体的爱国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爱国主义既深刻反映出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与国家的情感归属、政治认可认同,同时也持续影响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身爱国情感的程度、样态。这需要我们从个体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中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活动规律,更好地回应人们的情感需要和情感选择。另一方面,回应社会情感。爱国主义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涵养激发爱国之情,增强教育引导的吸引力、感召力和说服力,倡导以正确的方式抒发爱国热情,捍卫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但同时,爱国情感也可能被一些错误思想观念甚至社会思潮所裹挟利用。我们需要积极回应社会情感,尤其是社会心态的波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心理干预等手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二)从手段层面来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善于运用情感
情感能成为一种强大的手段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如果合理运用,则有助于个体爱国情感的培育与养成;但如果任由其泛滥,则会影响个人的成长成才和社会发展秩序。因此,需要掌握和运用情感,发挥爱国主义情感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党和国家要注重情感教育。对于爱国主义情感的理解,不能局限在人们对祖国产生的自然情感上,它需要上升到政治情感、社会情感等层面进行理解。事实上,内含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要求的爱国主义情感并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凝聚起来。因此,作为一种“软约束力”,要注重情感教育,通过日常生活的熏陶浸染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在情感教育的过程中,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鲜明的立场和取向,不是一味地培养和激发社会成员的爱国情感,而是要教育引导社会成员的爱国情感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党和国家要注重情感动员。情绪感染与情感共鸣是连结社会成员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桥梁纽带。爱国主义情感的培育,有助于增强社会大众对自己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借助情绪感染与心理共鸣机制,可以积极调动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让他们自觉地维护国家安全、拥护国家制度,同各种违背社会主义要求的现象作坚决斗争,并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去。
(三)从目标层面来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积极塑造情感
爱国主义情感是流淌在人们血液中的基因印记,它的产生和发展往往会经历一个由低层次向高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情怀的培育,明确提出“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5]“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要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6]等要求,这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原则遵循和价值要求。一方面,要让社会大众形成积极的爱国情感。爱国主义总是表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爱”与“被爱”的关系,能够成为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党和国家要培养人们深厚的爱国情感、正确的爱国观念、坚定的爱国信念,进而形成良好的爱国行为。同时,还要使人们学会如何适度约束、克制和正确表达自己的爱国情感,避免产生极端、负面的情感表达。另一方面,要善于打造主流健康的情感共同体。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不仅能够不断丰富和发展人们的精神世界,还能够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精神力量,培育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与历史使命感。这是一个民族乃至国家凝聚人心、团结民众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追求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通过情感的塑造,尤其是主流健康的情感共同体的形成,可以超越个人情感和个人行为的限制,使全国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和谐共进的精神状态,进而提升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水平。
三、在“情法交融”中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法”与“情”是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法治与情感融通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前提。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不能仅从法治和情感各自的属性和作用出发,而是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聚焦爱国主义教育法治与情感的关系,探讨两者的融通性,形成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化合反应”。
(一)工作理念的提升:深刻把握爱国主义教育“法”与“情”的互动关系
法律为人们爱国情感的表达提供了一个规范性框架,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情感则使人们能够建立一定的情感联系,通过情感的温暖化、方式的柔性化,产生程序的简单化、成本的最小化。对于爱国主义教育,以法治规范爱国行为具有可行性,而法律也势必需要体现爱国主义情感。反过来,安抚波动中的社会情绪、重视社会情感的纽带作用,也有助于法律的制定、执行。具体说来,一是法律要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保障。用法律法规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进行,是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表现。爱国主义教育除了激发人们的爱国情感,还要求人们能够约束和克制自己的情感,尤其是避免一些情绪化、极端化的倾向。在以往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中,更多强调的是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工作,容易忽略制度化的作用,甚至带来爱国主义教育的边缘化、空泛化等问题。因此,爱国主义教育要想取得实效,绝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教育工作或道德要求上,必须用刚性的制度规定下来,让爱国主义教育成为不受人为干扰、不能随意更改的教育内容。二是情感要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精神支撑。法律是为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而制定的,而社会大众的情感则是法律制定的基础。如果法律与社会大众的情感相悖,那么法律就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真正的认可支持和遵守。事实上,法律不能完全覆盖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也不能完全满足人类的情感需求。面对新形势下爱国主义教育出现的“封闭式”“空心式”“功利式”“割裂式”和“伪装式”[7]等不良倾向,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党和国家要注意到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是充分重视情感与法治的结合,从爱国主义教育对象要素、情感体验、发展层次和行为指向以及社会规范、道德要求的彼此关联中,厚植民众的爱国主义情怀。
(二)实践要求的遵守: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法”与“情”相统一的内在要求
新时代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取得实效,既要在认识层面明确“法”与“情”相统一的必要性,积极培育社会大众的爱国情感和责任担当,也要在实践层面让社会大众认可遵守相应的爱国规范和要求。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足功夫。一是坚持感性与理性的统一。爱国主义往往表现为人们对自己国家深厚的归属感、认同感,但这种情感因素本身带有一定的感性色彩。这并不意味着爱国主义教育只需要重视情感属性,而是还要重视理性的作用,尤其是注重知识教育与理性教育、素质教育与价值观教育的结合,讲好爱国主义的道理。事实上,情感如果失去理性的制约,就容易让爱国主义教育偏离既有轨道,甚至演变为一些极端、盲目的情绪。反之,如果爱国主义过于讲究理性,缺乏人文关怀,则容易失去社会大众的认可支持。可以说,爱国不仅是理性的事情,也涉及情感,关乎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做到两者的统一。二是坚持思想与行为的统一。爱国主义教育不只是思想领域的事情,还应该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衡量一个人是否真正爱国,既要看这个人是否具有坚定的爱国情感意志和对自己国家的理性认知,还要看他们能否将这些社会心理、思想观念要素转化为实际的爱国行动。因此,爱国主义教育既要培育人们对自己祖国的真挚情感和信仰信念,也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为国奋斗、为国斗争、为国奉献。三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缺乏外在规范的情感很容易陷入极端,而缺乏自律,法律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新时代更好地推动爱国主义教育,需要二者相统一,既要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感、认同感,让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使爱国成为一种日常生活习惯,也要强化制度的引导、规范作用。通过制定完善的爱国主义法律法规,注重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的约束作用,同时形成爱国者的自觉,能够赋予自律行为以正当性,激发人们的爱国情。四是坚持个人与社会的统一。“爱国主义教育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爱国主义教育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目标一致、内容相通,应当在工作中紧密结合起来。”[8]爱国主义教育面向的是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目标也是要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爱国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尤其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导向,不仅促进人们综合素质的提升,也要使社会大众成为实现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文化复兴的重要推动力。
(三)工作方式的优化:积极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法”与“情”的共融共进
从共融性出发,爱国主义教育要做到情法相济、情法两尽,最大程度发挥两者的效用。围绕爱国主义教育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做到“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统一,既保证爱国主义教育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常态化、制度化的形式开展各种相关教育活动,又重视人们的爱国情感,需要形成科学的工作方式。一是引导式。在爱国主义教育的过程中,经常会面对一些质疑、歪曲甚至否定、抵制爱国主义教育的言论或行为,这些人群经常鼓噪“爱国主义教育过时论”“爱国主义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等论调,这影响和削弱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效果。鉴于此,必须做好矛盾和性质的区分,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思想性质的问题,需要民主协商、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通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引导民众认清“世情”“国情”“史情”“民情”,让他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二是启发式。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人们对祖国故土、骨肉同胞和历史文化的深厚情感,不仅受到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具体内容影响,而且还取决于教育对象认知水平的高低。因此,爱国主义教育主体不仅要准确把握法律制度中爱国主义的表现形式、内涵要义,而且还要善于分析思考法律背后的爱国主义精髓,同时还应根据受教育群体的认知水平、接受能力,富有针对性、实效性地讲授爱国主义知识。三是融入式。爱国主义情感不是抽象空洞的,也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祖国忠诚、热爱、报效的一种深切情感。不仅如此,爱国主义教育不仅不排斥法治,反而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引导。要想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落细落实,就要将情、理、法融合起来,既做到爱国主义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党史教育的融合,也积极引入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和平台技术,将顶层设计与具体操作层面、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统筹起来。
中华民族的历史源远流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起到了极大的精神支撑和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宝贵的精神财富和重要的精神资源,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必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9]从爱国主义情感属性和法治规范要求出发,新时代推动爱国主义教育,既要有情感支撑,注重爱国主义情感的培育与运用,也要有法律保障,需要不断完善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通过契合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系列新要求新理念新方法,可以让一切有利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各类资源用起来、平台动起来、制度立起来,保证在情与法的交融中凝聚爱国合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成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EB/OL].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0/t20231024_432535.html.
[2]陈融.论将爱国主义融入法治建设的逻辑理据与实践策略[J].思想理论教育,2019(09).
[3]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05-03(02).
[4]蓝汉林,凌加英,刘菲菲.爱国主义基本理论与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1.
[5]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N].人民日报,2018-09-11(01).
[6]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19-11-13(06).
[7]胡树祥,毛娜.坚持科学理性的爱国主义精神[J].理论视野,2019(11).
[8]金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23-10-26(02).
[9]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