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平台用户劳动是以虚体为中介,同数字形式的对象化劳动相交换的活劳动。尽管玩劳动与非雇佣数字劳动等概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台用户劳动同平台雇员劳动的区别,但未能在严格意义上厘清平台用户劳动的本质内涵,缺少对平台用户劳动雇佣实质的揭示。从雇佣劳动的核心特征出发,平台用户劳动属于马克思雇佣劳动范畴。作为雇佣劳动在数字时代的最新形态,平台用户劳动“非雇佣形式与雇佣实质”的二重性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从工业时代发展到数字时代的现实产物。如何科学理解数字资本支配平台用户劳动的价值增殖过程,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是新时代资本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数字劳动;平台用户劳动;雇佣劳动;活劳动;价值增殖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中心
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离不开数字劳动,尤其是平台的用户劳动。这就必须厘清数字劳动范畴内这一新型劳动形式的本质。“广义的数字劳动主要侧重于从劳动过程的角度对数字劳动进行定义,狭义的数字劳动主要侧重于从劳动产品的角度对数字劳动进行定义。”本文讨论的数字劳动是狭义的数字劳动,即活劳动受数字形式的对象化劳动支配、创造一定的数据存在的活动。它存在两种有差异的劳动形式:一种以程序员为数字公司编写代码为直观形式,即平台雇员劳动;另一种则以用户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耗费时间与精力为直观形式,即平台用户劳动。后者由于同传统劳动形式存在显著差异,成为政治经济研究的全新课题。虽然平台用户劳动的提法学界早已有之,并不自觉地使用这一概念,但对其内涵的理论界定以及平台用户劳动是否具有雇佣实质等问题仍缺乏系统性研究。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对平台用户劳动这一范畴进行本质界定与实质揭示,有助于深化理解数字劳动的内涵与外延,科学把握这一新型劳动形式。
一、平台用户劳动的范畴界定
平台用户劳动是以虚体为中介,同数字形式的对象化劳动相交换的活劳动,是用户在使用平台过程中消耗体力与脑力并创造一定数据存在的活动过程。它作为一种具体的劳动形式,是劳动活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1.就普遍性而言,平台用户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
马克思认为,劳动活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第一,平台用户劳动具有目的性。关于平台用户劳动的目的性,学界存在两种值得商榷的观点。一种观点,即主流的玩劳动理论认为用户使用平台的目的大多出于娱乐,但他们的娱乐活动却生产出数据商品,因而具有劳动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用户劳动的目的并非创造数据,因而以否认数字劳动活动的目的性来否认平台用户劳动的劳动性。“如果承认所有的数字活动都是劳动,尤其是网页浏览之类的也算是数字劳动,那么就有‘失去目的的劳动’或‘与目的相异的劳动’,这样的劳动就具有了非目的”。应当指出的是,这两种观点实则暗含相同的前提,即未产出数据商品的平台用户活动是娱乐行为而非劳动活动。前一种观点指出存在资本使用平台用户劳动目的同劳动者现实目的的分离;后一种观点则根据这一分离否认平台用户现实地劳动着,主张平台雇员劳动是劳动活动。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看到劳动者劳动的现实目的同劳动的目的性并非一致。劳动的目的性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发生前对劳动产品的观念性建筑,劳动的目的规定着劳动过程。平台用户劳动的目的不能简单抽象为玩乐,而是它将要通过数字“蜂蜡”建筑出一定的“蜂房”的思维表象。“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不仅如此,平台用户的现实目的也并非总是出于娱乐。玩劳动这一概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传统劳动同平台用户劳动在劳动者状态上的直观差别,但混淆了劳动者的现实目的与劳动的目的性。它首先认为平台用户的活动是一种基于“玩”的目的产生的活动,只是因为用户的活动能够形成数据商品,因而“休闲娱乐不再纯粹,反而彰显出劳动的色彩”。数字资本使用平台用户劳动的目的是获取剩余价值,而劳动者的目的似乎不包含这一点。但是,平台用户劳动过程的目的性表现为:在其具体活动开始前,一定的数据就已经在劳动者头脑中观念地存在着了,并且规定着他的数字活动。平台用户的劳动过程就是将他的头脑中的数字“蜂房”通过他自己的数字活动对象化出来,创造出一定的数据存在。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行为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活动,会以符合劳动者目的的方式创造出一定具体的数据存在。也就是说,创造一定的数据存在与满足劳动者的需要统一于平台用户劳动过程之中。因此,平台用户劳动的目的就是创造一定数据存在。
第二,平台用户劳动通过创造一定的数据存在来创造使用价值。平台用户劳动过程是把平台中数据应有的、普遍的、抽象的使用价值转化为现有的、具体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活劳动必须抓住这些东西,使它们由死复生,使它们从仅仅是可能的使用价值转化为现实的和起作用的使用价值。”这同产业资本生产棉纱是一致的,棉花和纱锭两种原料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就已经预先地具有了一种生产棉布的使用价值了,工人劳动无非是将它创造出来。因而,对于平台用户劳动而言,未被观看的视频具有的潜在的使用价值只有在用户点击数字化界面时才能得以实现,这个数字化界面是平台用户消耗时间与精力创造的一定数据存在。“我们假定,数字时代的交往依赖于一个数字界面,但是这个数字界面不是某个神灵凭空创造出来的”,那么我们就只能承认特殊的数字界面向用户的呈现——一种特定的数据存在,本身是由平台用户创造出来的。不仅如此,这种由用户劳动活动创造出来的数据存在还会或多或少地对其他主体提供使用价值。一方面,用户的数字活动将通过平台拥有的数据自动体系形成原始数据,这一原始数据将作为平台雇员劳动的重要原料进行数据再生产;另一方面,用户的点赞、浏览、搜索行为会直接生成直观数据。更为具体的是,用户通过发布评论、视频等创造出一定的数据存在,会成为下一个阶段平台用户劳动的劳动资料。尽管平台用户劳动同其他劳动过程都创造使用价值,但是由于现实数据生产的特殊性,平台用户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数据的可复制性决定了其使用价值的共享性和多样性。因此,当平台用户通过劳动创造出一定数据时,这个数据既可以作为实现他现实目的的数字化界面,也可以作为满足资本增殖目的的原始商品。总之,一定数据的使用价值由一定的平台用户劳动创造。
2.就特殊性而言,平台用户劳动是以虚体为中介,同数字形式的对象化劳动相交换的活劳动
生产工具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平台用户劳动同其他劳动形式区分开来,必须考察他们拥有工具的差异性。虚体是平台用户的特殊劳动工具。作为符号语言创造的数字化对象,它是现实主体同数字平台相交互的中介。“在赛博空间或互联网中存在的个体,并不是身体,而是这样由数据和算法组成集合的对象……我们只有通过一个数字化的中介才能作为这个空间的存在物在其中存在”。虚体的诞生服务于人们数字劳动活动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的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虚体同劳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般而言,一个现实主体在其使用的一个特定平台上存在着一个数字虚体。在特殊情况下,一个现实主体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数字虚体,或多个现实主体共同使用同一数字虚体。
作为数字空间的具体展开,虚体既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也是生产力进步的具体表现。它作为现实的平台用户的生产工具,必须从数字技术发展的历史脉络中把握。在数字技术的早期发展阶段,同数字生产资料发生关系的仅仅是具有代码编写能力的少数专业技术从业者。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原有局域的、少量的、偶然的数字活动逐渐向开放的、丰富的、普遍的数字活动转变,人们可以通过硬件和软件把自己的活动同整个数字空间联系起来。正如列斐伏尔指出的,“计算机科学……事实上是在某个单一的点上,对它们进行加工”。将现实的主体同整个数字空间联系起来的“单个的点”可以视为虚体最早的雏形,它经由数字空间和数字平台的发展逐渐具有了当前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
虚体中介性是数字平台用户劳动区别于其他劳动形式的本质特征。一方面,它是区分平台雇员劳动和平台用户劳动的显著特征。数据通过虚体向人们敞开,不具备专业技术的现实主体也可以通过虚体借助数字生产资料创造数据存在。它的使用价值就是建立劳动主体同劳动对象、其他劳动资料的联系。另一方面,在今天的数字空间中,虚体几乎垄断了平台用户同数字空间、数字资本及其他用户之间的联系渠道。第一,现实主体将注意力与简单的指令性动作结合起来——聚焦、点击或滑动——主体经由虚体得以实现其观念地存在的、创造一定数据存在的目的;第二,在现实主体通过虚体利用数字空间创造出满足其具体需要的数据存在的同时,数字资本通过虚体利用平台用户劳动实现其价值增殖的目的;第三,以购物平台为例,买者和卖者以虚体为中介交互、协作,共同完成交易行为。
二、平台用户劳动的雇佣实质
究竟存不存在一种非雇佣的数字劳动?从表象上看,平台用户劳动中劳动与资本关系直接表现为非雇佣状态,这构成了平台用户劳动同传统雇佣劳动的形式差异。当我们把雇佣劳动作为一种被死劳动吮吸的活劳动时,平台用户劳动依然符合马克思雇佣劳动范畴的核心特征。平台用户劳动不仅具有被资本剥削的性质,还具有雇佣劳动的规定性内容。平台用户劳动作为雇佣劳动在数字时代的最新形态,其生产关系“非雇佣形式与雇佣实质”的二重性是生产力从工业时代发展到数字时代的现实产物。
1.马克思的雇佣劳动范畴
马克思雇佣劳动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将资本主义劳动同传统社会的其他劳动形式区分开来。“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雇佣劳动并不仅是形式上资本主义劳动同其他性质劳动的差别,而是资本和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就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资产阶级社会。”雇佣劳动产生的前提是劳动的客观条件同劳动者的分离。但在逻辑上,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通过“雇佣”将劳动的客观条件同劳动者的分离再统一起来。一方面,劳动者一无所有的状态使得“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另一方面,对象化劳动要保持并增加自身的价值,需要通过雇佣工人、使用活劳动使得资本得以再生产和增殖,资本家拥有的生产资料必须现实地同生产力相结合才能实现占有生产资料的目的。
雇佣劳动的实现路径,是劳动者将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向资本的转移。“雇佣劳动,在这里是严格的经济意义上的”,而非“货币作为收入,作为单纯流通手段同活劳动相交换”。它是“使劳动变成设定资本即创造资本的劳动”。雇佣劳动“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作为与资本相交换的活劳动,雇佣劳动同前资本主义社会其他劳动形式的区别是劳动力支配权的转移。雇佣劳动存在于一个以资本增殖为中心并被严密组织的劳动秩序之中。“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对于直接生产者大众来说,他们的生产的社会性质是以实行严格管理的权威的形式,并且是以劳动过程的完全按等级组织的社会机制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权威的承担者,只是作为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要言之,当雇佣关系产生后,原属于劳动者支配的劳动力现在为资本所占有。
究其实质,雇佣劳动是死劳动吮吸活劳动的价值增殖过程。资本是同活劳动相交换的死劳动,雇佣劳动则是同死劳动相交换的活劳动,二者在交换中对立,在对立中交换。二者在交换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东西从价值量上来说是不相等的。“活的劳动时间再生产出来的只是对象化劳动时间(资本)的这样一部分,这一部分表现为对活劳动能力的支配权的等价物,因而,作为等价物,它必须补偿对象化在劳动能力中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补偿活的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换句话说,必须维持工人作为工人的生活。”而活劳动时间在此之外生产的,“不是再生产,而是新的创造,并且是新的价值创造,因为这是新的劳动时间在一个使用价值中的对象化”。换句话说,资本同雇佣劳动相交换的不是量,而是质,是以工资同劳动的一般的质的交换——“这种质是不用特别支付报酬的,因为资本在同工人的交换中已经购买了这种质”。
因此,马克思的雇佣劳动范畴绝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由“雇佣合同”规定的经济关系,而是内在地蕴含着一系列超越表象的核心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雇佣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性。要考察一种劳动是不是雇佣劳动,归根到底要看是否存在着劳动的客观条件同劳动者被迫分离后再结合起来,要看是否存在着劳动力支配权的让渡,要看是否存在着使用活劳动以实现自身增殖的资本。
2.平台用户劳动符合马克思雇佣劳动范畴的实质
平台用户劳动同平台雇员劳动确实存在区别,即前者不从数字资本家手里获得工资形式的酬金。基于这一点,福克斯将平台用户的数字活动称为“非雇佣劳动”。尽管这一概念说明了平台用户劳动同传统雇佣劳动在形式上的明显差异,但对我们把握平台用户劳动背后的现实社会历史关系却存在着误导。马克思指出,“财产、资本、金钱、雇佣劳动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决不是想象中的幻影,而是工人自我异化的十分实际、十分具体的产物”。如果我们只是在“思想上不再认为”平台用户劳动“是雇佣劳动”,“那么他们在现实中就不再是雇佣工人了”;如果我们只是在思想上产生了平台用户劳动是非雇佣数字劳动的幻象,却没有审视平台用户劳动的实质,那么这种看法无疑是“蒲鲁东式”的。
平台用户劳动实现的前提恰恰是数字平台使用权的让渡。“用户在各类目的数字平台上看似可以获得开放的,甚至免费的使用权,但……这些生产资料还是归属于数字平台资本及其股东”。在这里,免费使用和免费劳动是相联系的。当用户不必为使用平台支付费用时,平台也不必为用户劳动支付酬金,二者在量上相等,在质上相同。当我们承认数字平台的使用权本身就具有交换价值,而数字平台提前向数字用户垫付使用权对应的价值量,实际上在通过一定的价值量“赎买”平台用户时,平台用户劳动的“非雇佣幻象”就被消除了。对于用户现实的活劳动而言,这一使用权的让渡就代表着积累起来的劳动向活劳动提前支付了一定价值量的服务成本。而对于用户过去的活劳动而言,过去的活劳动的对象化过程也积累为平台的死劳动而“无偿”地向其他用户提供。如果我们把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酬金理解为资本家组织工人进入生产秩序而预付的可变资本,这里发生的不过是可变资本的形式从货币存在到使用权存在的转变。尽管平台和用户之间不存在雇佣合同,但实实在在地形成了一定的交换关系。
第一,数字生产资料同数字劳动者的分离与结合。在平台成为基础设施的时代,用户为了维持其社会性生存与生活再生产而不得不参与数字劳动过程,“他们不占有数据生产资料,并被迫出卖‘交往力’(劳动力)以换取数字平台或软件等的使用权”。社交关系、信息资源乃至基本公共服务都已深度平台化,脱离平台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中被“边缘化”或“失能”。这种结构性依赖同传统产业工人“自由得一无所有”的处境是一致的。为了使自己的数字生活得以再生产,平台用户被迫向平台出卖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结合以劳动者将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向平台转移为代价,今天绝大多数的平台用户既不会去审视自己同平台签订的协议条款,也不会为了捍卫自身数据权益而放弃使用数字平台。无论自愿与否,当前的平台用户尽管可以在相同功能的平台之间作出有限的选择,但由于他的数字劳动过程必然需要被数字资本掌控的客观条件,因而总体上依附于平台整体。数字生产资料同数字劳动者的结构性分离,构成了用户活劳动必须与平台的对象化劳动(资本)相结合才能实现其社会性的根本前提。
第二,平台生产秩序支配平台劳动力。数字活劳动向对象化劳动提供了作为劳动一般的质,即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当用户使用平台时,同时也是数字资本使用着作为商品的平台用户劳动力,在这个使用时间的限度内,用户的劳动力是数字资本的所有物。平台用户劳动被深度整合进一个以数据资本增殖为中心的超大规模组织化秩序。“数字资本家……在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过程中,通过对数字资本、数字技术、数字劳动的组织管理来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以实现资本积累。”平台通过用户协议、算法架构、界面设计和社区规范,有意识地组织、引导并规训着全球亿万用户的劳动,使用户劳动总体服务于数字资本增殖这一核心目的,用户劳动的自主性从属于数字自动化体系的逻辑,创造了数字时代资产阶级对劳动的组织的最高支配形式。
第三,数字资本死劳动吮吸平台用户活劳动。马克思指出:“对资本来说,劳动的这种特有使用价值,在于劳动作为劳动一般的质,并且在于它所提供的劳动量超过构成劳动费用的劳动量所形成的余额。”平台以免除使用费的形式,支付了相当于“劳动费用”的价值(即使用权的价值),而用户在此过程中创造的新数据、内容与流量,则构成了新的价值创造。这个劳动过程同时是数字资本使用平台用户劳动的质的过程,即赚取剩余价值的过程。最终,平台用户劳动中的剥削被“服务协议”这一形式上“免费”的表象所掩盖,用户创造的数据价值与平台所提供服务的成本之间存在着巨大差额。这既是数字资本同平台用户建立交换关系的目的,也是平台用户创造的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实质表现。
虽然现实呈现的几乎总是同平台产生交换关系的平台用户劳动,但也存在着零碎的不同资本相交换的数字活劳动。当现实的劳动者并非作为平台的用户而存在,而是作为特定数字软件的所有者而存在时,这里就不存在资本同活劳动的交换,也就不存在雇佣关系了。这些情况在运动手表、买断制游戏中普遍存在。如同家庭个体纺织劳动作为现代纺织业的补充,毫不妨碍现代纺织劳动普遍地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这点也毫不妨碍现代平台用户劳动普遍地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
3.平台用户劳动是雇佣劳动在数字时代的最新形态
平台用户劳动尽管在形式上同以产业工人为代表的传统雇佣劳动相差甚远,但在实质上符合马克思的雇佣劳动范畴。接下来,我们要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说明平台用户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最新形态同传统雇佣劳动相区隔的非标准特点是如何历史地生成的。
恩格斯指出,“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大多数人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而这种情形,现在比从前更加厉害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尽管具有根本性的差异,但是这些时期作为整个阶级社会的剥削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同样地,从工业时代到数字时代,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发生了阶段性变化,但是数字时代的劳动依旧是受资本支配的雇佣劳动的实质并未发生改变。
雇佣劳动作为一种具体的历史的生产关系,其形态的阶段性变化,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所驱动的。一方面,从工业生产力到数字生产力,区分新旧雇佣劳动形式的物质基础历史性地出现了。机械工业催生的是将劳动者集中于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同一时空的雇佣形式。当机器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方式,即机械工业取得了工业时代资本生产力的主导地位时,机器要求“工人要服从机器的连续的、划一的运动”。数字技术则催生出将劳动者跨时空地集中于数据生产的雇佣形式。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平台嵌入人的生活世界,并赋予了人以创造一定数据的生产力,并且其生产过程不受绝对的时空限制。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工业生产力和数字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的现实具体规定,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资本关系的拓殖。“从机器体系随着社会知识的积累、整个生产力的积累而发展来说,代表一般社会劳动的不是劳动,而是资本……资本的生产力又随着被资本无偿占有的这种普遍的进步而得到发展”。数字生产力的进步使得资本占有数据有利可图,同时又使得资本剥削范围得到了扩张。平台用户的劳动实践活动脱离了原有产业工人局限于固定时空、工作时间和生产领域的束缚,数字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每一个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入平台从事生产数据的平台用户劳动。同时,在资本的规定下,数字生产力的发展表征为对平台用户跨时空的剥削,表征为对现实的人非工作时间和非生产领域活动的占有。从表象上看,用户是平台的消费者,消耗着数据的使用价值,从事着消费活动。但实际上,数据既是消费品也是生产要素,平台用户更是数据的生产者。而资本为了实现数据占有与资本增殖的经济目的,通过提供免费使用权,占有用户创造的一定数据存在。平台显然已成为数字时代新的剥削枢纽,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更加强化。这一强化不仅加深了剥削的程度,更打破了原有的边界。即通过打破生产与消费、劳动与休闲的界限,数字资本掩盖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和剩余价值榨取,将雇佣劳动从传统形态拓展到数字平台的新样态,非雇佣数字劳动出现。
三、数字资本支配平台用户劳动的价值增殖过程
1.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平台用户的物质劳动过程统一于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数字资本支配着平台用户劳动的绝对剩余价值生产。
第一,关于平台用户的必要劳动时间。平台用户的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是用户维持其数字生活再生产数据资料的价值量的等价物。资本主义产生了一种幻象,即工人需要资本家,平台用户需要数字平台。活的劳动力如果不与对象化的劳动资料发生关系,他就无法实现他的生命再生产。对象化劳动由活劳动创造之事实被活劳动乞求与对象化劳动的结合之幻象所掩盖。在工业资本主义时代,工人如果不向资本出卖他的劳动力,他就无法获取维持他生命再生产的物质资料;对于今天的平台用户来说,他如果不向资本出卖他创造新数据存在的劳动力,他就无法获取维持他生活再生产的数据资料。由于这种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本质性的贫困,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最终只是压缩为维持他生命再生产的物质资料的最低费用。“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对平台用户来说,当他创造的数据存在价值量上同资本向他提前支付的数据资料使用权相等时,平台用户的必要劳动时间就已经完成了。
第二,关于平台用户的剩余劳动时间。平台用户的剩余劳动时间不外是用户劳动过程中超过了一定点而延长了的额外部分,这一点即数字资本所提前垫付的劳动力价值恰好为用户创造的新价值所补偿。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剩余劳动时间的分界点仅仅可能在劳动过程完成后观念地存在着,而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劳动时间分割为清晰的两个部分,当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完成后就退出劳动活动。平台用户的剩余劳动时间对工人维持自身的生活再生产是剩余的,这部分价值量的创造并没有被等价地补偿。但同时,平台用户的剩余劳动时间对他维持自身的生活再生产又是必要的,这是平台同工人展开交换的前提。
第三,数字资本实现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的手段是延长平台用户劳动时间与增加平台用户劳动强度。平台用户劳动时间的延长具体表现为用户黏性的增强。平台用户劳动在最大限度内摆脱了时空性对劳动生产过程的限制。“在这一情况下,数字劳动的限制条件仅是移动设备的功能和续航能力,这些消费产品的生产不再局限于固定的场所与时间”。一方面,平台用户可以随时加入特定数字平台的数据生产秩序;另一方面,个别平台所对应的数字生产资料同数字平台用户的结合突破了空间限制。这就赋予了平台用户极大的选择自由,对于平台来说,吸纳更多平台用户并使他们花费更多时间就成为延长他们劳动时间的最直接的手段。在平台中,由于劳动者数量总是波动的,因而增加剩余劳动总时间表现为增加劳动者数量和增加个别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增加用户黏性。平台利用自动播放、通知提醒与积分奖励等机制,使用户陷入持续的“微任务”循环,从而延长平台用户的使用时间。
平台用户劳动强度的增加具体表现为用户活跃度的提高。平台通过激发用户的活跃度,系统性提升用户在单位时间内的数据产出效率。平台利用算法激发用户更高频的点击、刷新、点赞与评论行为,从而在相同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催生出价值量更高的数据存在。平台用户这种活跃度的提高不仅在数字空间中为其他平台用户生产了更丰富的数据存在,还生成了更具使用价值的原始数据。因此,数字资本通过提升劳动强度,在平台用户总时长不变的情况下,依然能榨取更多数据剩余价值。
2.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数字资本支配着平台用户劳动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只是逻辑地存在着,现实的平台用户劳动生产过程已经实际地作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过程而存在了。数字资本支配平台用户劳动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平台用户劳动作为新生产方式极大地解放社会生产力。平台用户劳动既是一种新的劳动形式,也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数字资本为获取剩余价值,将占有的数据生产资料通过“虚体”这一中介工具普遍地向平台用户开放,这一过程在客观上为劳动社会化的普遍发展创造了前提,使得亿万普通平台用户能够便捷地接入庞大的数字生产体系,利用过去仅为专业人员所掌握的数字生产资料进行创造性活动。马克思曾预见性地指出,“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平台承载的数字技术与数据作为“对象化的知识力量”,通过虚体被用户直接运用,极大地扩展了人类劳动的广度、深度,提升了劳动效率。平台用户得以对象化地发展自身,在平台上进行复杂的数据处理、内容创作和知识传播,创造出前所未有的丰富数据存在和使用价值。这种生产方式的变革,使得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再仅仅依赖于平台雇员直接劳动时间的扩大,而是通过赋能每一个普通平台用户,实现了社会创造力的指数级释放。在资本统治劳动的生产关系中,社会劳动力进步的同时也是相对剩余价值的形成。一方面,就总的劳动力再生产而言,平台用户劳动作为新生产方式极大地降低了我们日常生活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量,这集中体现在通信、购物与娱乐等领域,劳动者在这些方面的支出费用构成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就平台用户劳动力再生产而言,要考察人们得以实现数字生活再生产所需要的数据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就必须同平台雇员劳动过程相联系了。
第二,平台用户劳动过程中的分工提高平台用户劳动生产率。马克思认为劳动协作能够节约生产资料。而数字生产方式是劳动协作的极大发展。“计算机代码、设计、数据库或程序,可以无限复制而不失其内在品质”。而当庞大数量的平台用户共同使用特定的生产资料时,这一生产资料的价值并没有增加。虽然不同平台用户共同使用数字生产资料的过程改变了剩余价值同全部预付资本之间的比例。但资本有机构成的比例并没有显著地改变,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还要到协作的更高级形式中才能得以实现,即更精细的分工造成了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形式的分工……无非是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方法……它靠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来为资本家发展集体劳动力……又表现为文明的和精巧的剥削手段。”而在不同平台用户之间,也存在着日益精细化的分工。我们可以从信息茧房的现象中窥探出数字资本主导的隐性分工过程。数字算法作为资本意志的执行者,通过持续的数据采集与分析,将海量平台用户依据其偏好、行为模式、消费能力、社会关系等维度进行精细化分类,从而为每个平台用户或用户群体构建起高度同质化的信息环境。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数字时代的劳动分工:它将原本混沌无序的总体平台用户劳动,分割并导向无数个并行的、专业化的数字车间。在每一个数字车间内,平台用户的劳动过程都是他所熟悉的,平台用户在日复一日的专业化车间劳动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熟练程度。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分工,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一定劳动量在一定时间内消耗的原料数量也就按比例增大”。“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越来越多地转化为资本”。这个规律在数字平台用户劳动中同样有效。
第三,平台雇员劳动作为对象化了的劳动,会改变下一阶段平台用户劳动过程中的资本技术构成。平台雇员劳动与平台用户劳动在逻辑上是相对独立的劳动过程。由于数据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平台往往同时发生着平台用户劳动与平台雇员劳动,我们试着考察平台雇员劳动过程的暂停。以大学校内论坛为例,软件后台的工作人员处于统一休息时间时,平台用户依然可以通过数据资料自动生产出新的数据存在。也就是说,在雇员劳动过程停止和再次开始的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平台所拥有的数据在价值量上增加了。因此,平台用户劳动同平台雇员劳动能够作为两个劳动阶段相对独立地分离开来。也就是说,“科学通过机器的构造驱使那些没有生命的机器肢体有目的地作为自动机来运转”。生产和维护机器是一个阶段,而使用机器则是另一个阶段。在平台雇员劳动过程中,雇员活劳动创造出的劳动产品则作为下一个阶段用户劳动的生产资料,并执行着固定资本价值转移的职能。“在固定资本中体现着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存在于劳动之外,并且(在物质上)不以劳动为转移而存在着)。”平台雇员劳动过程中技术的发展提升了数字平台用户劳动过程的劳动生产力,从而提高了平台用户劳动过程的资本技术构成。一方面,平台雇员劳动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始数据的使用价值挖掘出来,这就使得平台用户原本创造出一定数据存在的使用价值量相应地增长了。另一方面,平台雇员劳动通过技术手段使算法体系增强了对平台用户劳动的剥削程度,平台用户在原有的一定时间内创造的使用价值量也相应地增加了。
四、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
对平台用户劳动的范畴界定、实质辨析最终要服务于解决当代中国现实问题。虽然平台用户劳动作为一种新事物在数字资本支配下呈现出一般共性,但是在当代中国“‘普照的光’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要驾驭处于从属地位而非支配地位的数字资本,并使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和引导下健康发展。
1.打破资本对数据生产资料的垄断,切实推进平台共建共享
平台用户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源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用户脱离了平台提供的数据生产资料就无法实现自身的数字生活再生产,从而被迫出卖自身的劳动能力的经济问题。虽然平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根本地是由平台用户创造的,但是数字资本在建设平台空间、治理平台生态和享用平台红利时,却依托数据生产资料的垄断权限制或否认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本对平台的独治独享。
因此,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打破对数据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推进建设国家和政府控制的、归属公有的数字基础设施的公共工程。“一个数据基础设施公有制的框架将可能实现对资本逻辑的积极扬弃,让数字经济的红利真正惠及所有劳动者”。数据基础设施的公共工程应当着眼于保障用户实现数字交往再生产的基本权益。从监管的角度看,要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打破数据垄断。“数据共享的核心是要建立公益性的、共享的数据交换机制。在数据壁垒还没有形成之前,必须抓紧时间建立。”当用户不再只是被迫出卖劳动力换取数据生产资料使用权时,劳动者一无所有的局面就会改变,用户同平台的议价能力就会提高。平台同用户签订更有利于保障用户权益的双方协议,一同推进平台共建共享,使数字空间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发展自身能力的广阔天地。
2.通过制度监管引导数字技术向善,限制死劳动对活劳动的异化统治
尽管中国平台用户劳动中雇佣因素受到了限制和约束,更多呈现出推动物质生产的文明性。但是,雇佣劳动通过劳动力支配权向资本转移、实现死劳动对活劳动吮吸的实质并未改变。资本逻辑下,数据、算法作为积累的死劳动开展对用户活劳动的实时监控、支配与规训,数字技术异化为统治用户的工具。“在资本弹性积累的目标下,技术被资本用于服务其积累和增殖,把每个个体转化为替资本工作的‘活劳动’,网络平台中的流量终于成为平台用户异化劳动的最新表现形式。”因此,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数字技术的监管治理,遏制技术异化对活劳动主体性的侵蚀。必须强化对算法推荐、定价机制等关键环节的常态化监管,打破算法“黑箱”,“推动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友好型算法治理,实现算法精准有效治理”。严禁平台利用技术优势诱导用户沉迷或进行操纵性规训。通过限制与监管数字技术,引导技术向善,将技术应用限定在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轨道上,防止死劳动的数字技术体系对活劳动的过度透支,从而在劳动过程中重塑人与技术的伦理关系。
3.完善数据要素分配机制,在驾驭资本中推进数字时代共同富裕
从进步性来看,平台用户劳动得以创造丰富数据存在的前提是资本与数字技术的联姻,数字资本向平台用户提供的数据使用权是数字生产力得以进步的前提。在数字资本同平台用户的交换过程或由二者建立起来的“雇佣关系”中,资本向平台用户提供了后者劳动得以创造出一定的数据存在的数字生产资料。对于数字公司而言,它必然具有使现实的人同数字生产资料相结合(相交换)的趋势。现实也是如此,数字资本不断实现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将现实的人纳入数字生产活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平台用户才能利用数字平台等数字工具创造出之前所不能创造的丰富的数据。然而,从消极影响来看,资本追逐价值增殖的逻辑必然试图无限延长平台用户劳动时间,深化对其剩余劳动的占有。数字资本的历史进步作用归根到底受资本逻辑的制约,并表现为数据要素的“按资分配”。
因此,要以推进共同富裕为着眼点、重构平台经济的价值分配体系,将数字红利真正回馈给作为生产者的平台用户,实现平台经济领域“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大量用户对数据归属和隐私保护关注度不高、对虚假信息和潜在风险识别能力较低的情形下,政府更应对平台作出规制,任由平台盘剥用户是与共同富裕的大方向不符的”。一方面,要在初次分配领域确立平台用户作为数据创造者的主体地位。要健全数字资本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数据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原则,从法律上承认平台用户劳动不仅是消费活动,更是创造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随着数据被正式纳入生产要素范畴,数据确权的不断推进给网络用户获取数据要素报酬提供了可能性,使社会物质财富分配结构更为合理”。通过构建公平正义的价值分配机制,探索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平台用户在数据确权、流转与收益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在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通过驾驭资本推进共同富裕。国家应通过税收调节与转移支付,从数字资本获取的超额剩余价值中提取公共价值,通过制度安排,将其转化为让数字文明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现实福祉。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加计扣除等政策,引导数字资本投向数字基础设施的公共工程、投向事关国家发展战略的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投向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的产业革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经济文选》第1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
[2]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周延云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
[3]刘贵祥:《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数字资本的异化及其扬弃》,《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
[4]蔡万焕:《数字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数字权力的产生基础》,《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4年第6期。
[5]童星:《从经典原著解读新质生产力及其影响》,《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