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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低龄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致死的悲剧重演

2017-03-28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刘勋

据《劳动报》报道,一位年仅11岁的男生在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3月26日中午1点多,发生在上海市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的这起惨剧再次引发公众对于共享单车使用问题的关注。这也是目前发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
谈到这场悲剧,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被禁止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的。早在1988年我国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在2004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也明文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之所以禁止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单车上公路,就是因为这些低龄未成年人的体力身高不能很好驾驭单车,行驶的安全系数较低,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很容易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发生在上海的这起悲剧充分说明,防止低龄未成年人冒险骑单车很有必要,共享单车经营管理者和未成年人家长应认清各自责任,应当唤醒沉睡的法规禁令,让它们真正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守护神。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享单车的停放场地都是公共场所,因此,共享单车的管理者应该对低龄未成年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低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的警示标识,在技术上防止低龄未成年人使用单车,线下的单车管理者及时阻止低龄未成年人冒险骑行等。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低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禁止其使用共享单车,这就是对被监护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如果监护人将成年人使用的共享单车账户提供给低龄未成年人使用,或者采取积极鼓励的方式让他们冒险骑行共享单车,一旦发生被伤害的后果,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防止低龄未成年人冒险使用共享单车,既要求共享单车管理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需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如果共享单车在设计或管理上对低龄未成年人不设防,共享单车企业可能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要是尽到部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减轻企业责任,若是低龄未成年人骑行的单车是通过使用家长或其他成年人账户获取的,那么未成年人方的责任要大些,也就是说共享单车经营管理者与低龄未成年人监护方各自尽义务的程度与可能产生的责任成反比。总而言之,共享单车企业与监护人都要尽到责任才能防止悲剧的重演,任何一方的懈怠与漠视都会让不幸少年的血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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