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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红色基因探源

2017-05-03     来源: 《复印报刊资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     作者: 李婧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开创的,也是建立在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基础上的。苏区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革命的武装斗争,彻底摧毁旧政权和国民党的反动法治,建立工农民主专政新政权的前提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出发,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革命利益的需要,并学习和借鉴了苏联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苏区法治所蕴含的坚持共产党领导的根本原则、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价值追求、探索依法执政的重要特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红色基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红色基因
【作者简介】李婧,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130024)。
【原文出处】《思想理论教育导刊》(京),2016.10.90~94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程与经验研究”(项目批准号:15 BDJ02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改革开新时期开创的,也是建立在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基础上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所取得的根本成就。”[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具有的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和独特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从1927年年底毛泽东在井冈山建立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工农兵政府”和“工农兵代表会”,到赣南、闽西根据地的开辟,以及湘赣、湘鄂赣、湘鄂西、鄂豫皖及其他革命根据地及其政权的相继建立,再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中央苏区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逐渐形成发展的过程,并逐步创造了“苏区红色法治”。苏区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革命的武装斗争,彻底摧毁旧政权和国民党的反动法治,建立工农民主专政新政权的前提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出发,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革命利益的需要,并学习和借鉴了苏联法治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中央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先后颁布了120多部法律、法令,包括苏维埃国家的根本法、行政法规、刑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苏维埃政府还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工作队伍,对于组织和动员人民支援革命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源头,中央苏区的法治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和坚持,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提供了重要启示。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民主与法治而奋斗的过程,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法治理论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际相结合并使之逐步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的过程。进一步挖掘中央苏区法治建设的红色文化资源,进而系统总结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入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形成发展的红色基因,对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苏区法治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国情,也是中国的基本法治国情。”[2]近代以来,除中国共产党以外的任何其他政治力量,都不可能开辟正确的法治道路、实现真正的法治。“从确立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袁世凯推翻共和、复辟帝制,中国出现的是一个北洋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说明,在中国并没有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生存的土壤。”[3]从蒋介石、汪精卫相继背叛革命导致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到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训政时期纲领》《训政时期约法》,以国家根本法的方式确立国民党新军阀反动统治制度,说明任何背离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反动势力都必将遭到人民的反对而最终被人民所抛弃。中国共产党从在局部地区执政伊始,就十分重视法治的作用,并通过把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而将法治的基因深嵌于党的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之中。
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主要代表的中共苏区党政军领导人,在开辟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新道路的过程中,不仅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制定了坚持武装斗争、开展土地革命、建立根据地政权等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苏区内部自下而上建立了共产党的组织、党所领导的武装组织、政权机构和群众组织,实际上形成了党在党、政、军、民中的核心领导地位,而且通过召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苏区中央临时政府、开展苏区民主法治建设,进而开始了中国新民主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执政为核心要义的红色法治基因,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奠定了重要基础。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针对当时边界各县的党几乎完全是农民成分的状况,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思想领导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4](P77)并在阐述中国红色政权发生和存在的原因时强调指出,红色政权的长期存在并且发展,除了当时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全国革命形势发展,以及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等条件以外,“还须有一个要紧的条件,就是共产党组织的有力量和它的政策的不错误。”[4](P50)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毛泽东在阐明了红军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和军队建设、加强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并针对当时红军党内存在的单纯军事观点、非组织观点和主观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提出了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加强党对军队实行正确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等一系列重要观点。诸如:要编制红军法规,明白地规定红军的任务,军事工作系统和政治工作系统的关系,红军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士兵会的权能及其和军事政治机关的关系;党的领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等。“决议”在红四军和其他红军的贯彻执行,使中国红军真正成为一支人民的军队,成为“服从于无产阶级思想领导的、服务于人民斗争和根据地建设的工具”[5](P982)。1931年,中共苏区中央局在筹备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过程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党要“领导并组织所有工农群众来巩固并发展苏维埃政权与红军,保证党对政权红军及其他武装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绝对的领导作用”[6](P625)的重要观点,并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最先进阶级——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担负着正确领导革命的责任”。“现在阶段中党的任务,是领导中国资产阶级性的民主革命。然而他将来是要领导这一革命转到社会主义革命的。”[6](P629)这就进一步指明了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党、政、军、民、学各方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中央苏区党的组织和广大工农群众在与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军队进行艰苦斗争的革命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在当时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并使之取得胜利的历史重任。坚持党的领导是苏区法治的本质特征,也是苏区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央苏区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新民主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者和奠基者。党领导苏区人民自下而上建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和工农民主政府,为中央苏区法治奠定了必要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党通过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苏区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出了苏区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初步回答了党的领导与苏区法治建设,以及革命纪律与法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等之间的关系,为苏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党通过制定和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训令等,形成了红色法制体系,为中央苏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基础;党通过创建包括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院、裁判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内的司法组织体系,开展了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在内的法治实践活动,为后来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苏区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是党矢志不渝追求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它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解放事业的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唯一宗旨。党的每一项任务的提出,每一个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实际出发,适合群众的需要,而不能脱离群众。大革命失败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独立领导中国革命、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之初,就清醒地认识到: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依然是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的统治,“全国工农平民以至资产阶级,依然在反革命统治底下,没有得到丝毫政治上经济上的解放。”[4](P47)中国仍然迫切需要一个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买办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因此,党必须通过领导工农群众进行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根据地和工农民主政权,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获得民主权利。各地在武装起义基础上相继建立了县、区、乡工农民主政权,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还建立了县以上的边区政府,其“政权机关称为工农兵政府”,[4](P59)实行工农兵代表会(后统一改称“苏维埃代表大会”)“这个新的政治制度”。[4](P72)随着各主要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召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已经基本成熟。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建立了全国工农民主政权。
工农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的政权。它对工农劳苦群众实行“最宽泛的民主”,保障民众行使选举、监督批评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等自由权力;而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等反革命分子则实行专政,使他们没有政治上的自由和选举代表参加政权的权利;工农民主政权是由工农兵群众自己掌握政权管理政府和政务,工农兵是政权的主体,并在其中占据绝对优势。尽管政府成员的成分比例不尽一致,但都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指战员和革命知识分子的范围;工农民主政权的任务是组织人民参加与支援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战争,进行土地革命、锄奸反特,并为红色政权,从事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正如毛泽东所指出:“他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他直接依靠于民众。他与民众的关系必须保持最高程度的密切,然后才能发挥他的作用。”[7](P102)“他已经成为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而且也是群众生活的组织者与领导者。”[7](P102)“他是为广大民众直接参加的,他给予广大民众一切民主的权利,他对于民众绝对不使用也绝不需要使用任何的强力。”[7](P106)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毛泽东作为井冈山根据地、赣南闽西根据地和中央苏区根据地的主要创始人和领导者,非常重视根据地建设特别是政权建设。1928年11月,他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即《井冈山的斗争》)中,针对边界在政权问题上存在着的一些突出问题,尖锐地指出:“封建时代独裁专断的恶习惯深中于群众乃至一般党员的头脑中,一时扫除不净,遇事贪图便利,不喜欢麻烦的民主制度。”强调“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一定要在革命斗争中显出了它的效力,使群众了解它是最能发动群众力量和最利于斗争的,方能普遍地真实地应用于群众组织。”[4](P72)强调一定要建立好县、区、乡“工农兵代表会”,使其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并强调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4](P73)避免“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4](P73)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成立后,毛泽东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中央临时政府主席,在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诸如:“革命战争是当前的中心任务,经济建设事业是为着它的,是环绕着它的,是服从于它的”;[4](P123)真正的铜墙铁壁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可能是任何反动势力;苏维埃政权应该反对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与命令主义,发扬充分的民主精神等重要观点。他在遭受“左”倾领导者排斥和打击的困难情况下,领导了中央苏区的经济建设、选举运动和查田运动,为巩固革命根据地、支持红军反“围剿”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使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既发挥了“打击反革命的武器”[8](P500)的作用,又成为“群众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8](P501)
任何组织都有其宗旨和目的,宗旨和目的、目标的背后则是利益。组建和管理任何组织,首先必须明确其宗旨,即各成员是为什么而结合、为什么而奋斗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工农红军、中华苏维埃民主政府始终把工人、农民等广大劳苦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使自己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服务于人民群众事业的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也是党领导下的各级民主政府的根本宗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苏区民主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苏区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
三、探索依法执政是苏区法治的重要特征
马克思指出:“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9](P292)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I0](P98)苏区法治的产生,是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斗争的发展、土地革命的进行和根据地红色政权的建立密切相关的。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在总结红色政权建设的经验,分析边界政权建设中存在的重视委员会轻视工农兵代表会、重视党的威权轻视政府威权现象时,即提出了应该“制订详细的各级代表会组织法(依据中央的大纲)”[4](P72)来规范党政关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国民党南京政府在此前不久炮制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使中国人民看到了人民民主和法治的曙光,正如毛泽东当时所说:“在两个政权尖锐对立的中国,苏维埃每一具体的施政,要立即取得广大民众的拥护,在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反革命政策之下,受尽压迫剥削的民众,对于苏维埃每一具体的施政,简直如同铁屑之追随于磁石。”[7](P98)能否依据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根据地政权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令等,并严格保证其贯彻实施,对于苏区革命事业的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用明确的法律规范调解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各种政权的通用手段。苏区法治集中反映了苏区广大人民群众推翻以国民党反动政权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革命意愿,体现了苏区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切身利益和要求,是人民民主法治。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具有颁布和修改宪法的专有权,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具有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布民事刑事及诉讼等法律的权力,这就基本确认了苏维埃作为中央苏区立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人民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及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等委员组成,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维持行政上的迅速和秩序,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这就明确了苏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人民委员会内设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委员会、司法人民委员会及最高法院构成了当时中央苏区的司法组织体系。中央苏区立法机关根据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组织法、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以及刑事、经济、劳动等百余部法律法令,初步形成了红色法制体系,为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项行政事宜,相互协调地实现国家的职能,开展执法、司法活动。这就在实际上形成了苏区立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基本框架,保证了中央苏区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主要代表的中共苏区党政军领导人和董必武、何叔衡、梁柏台等苏区法治工作的重要领导人,在苏区法治建设中坚持从根据地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一些法治思想,对苏区一些重要法律法令制定和颁行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都对苏区红色法治基因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比如,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制定的土地法,以加强红军的政治、军事和组织建设为目的制定的军事法制,以彻底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而制定的婚姻法等法律法令,都较好地反映了当时苏区的实际,并尽力克服由于“左”倾政策的干扰而发生的错误,使之在根据地土地革命、军队建设和政权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土地立法的实践中,对土地没收和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方法的认识就经历了从“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没收并分配后的土地禁止买卖”到“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明确肯定分给农民的田归农民私有,分配的办法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均较好地体现了根据地的实际。又如婚姻法对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规定,“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了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7](P127)虽然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苏区一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并产生过一些消极作用,但基本上还是适应当时的时代和环境的需要,体现了苏区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深受苏区人民拥护的,对保护苏区人民利益,保障土地革命,服务革命战争,打击反革命势力,巩固红色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苏区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新民主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者和奠基者,为服务于革命战争和根据地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中央苏区是在红军反“围剿”战争的残酷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红色法治建设尚处于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的阶段,存在的时间较短,发挥作用的区域也较为有限,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而巨大。这是因为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在红军和红区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中所创造的前所未有的民主法治尝试,它与国民党的独裁专制统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是深深扎根于人民、受到广大劳苦民众拥护、已经初具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特征的新民主主义法治。虽然,这一时期苏区法治建设由于经验不足等多种原因而存在着明显局限和不足,但由于毛泽东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向,同把马克思主义和苏联经验教条化的错误倾向作斗争,也由于坚持“左”倾错误的同志“在反帝反封建、土地革命、反蒋战争等问题上”,[5](P990)特别是在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执政等基本原则上,“同主张正确路线的同志们仍然是一致的”,[5](P990)更由于遵义会议后毛泽东在全党领导地位的逐步确立和“左”倾错误的逐步克服,以及苏区精神在长征、特别是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建设中的大力发扬,红色法治基因因而得以继续和发展。党的领导作为苏区法治红色基因中的最重要元素,体现了其最本质的特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苏区法治红色基因中的中心要素,体现了其核心价值追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苏区法治红色基因的重要元素,也不可忽视地体现了其重要的特征。整体而言,这些红色基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根本,它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建设实践中所“独创的”宝贵财富。坚守根本、不忘本来,才能更好地走向未来。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1]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都要求我们继续传承和发扬光大从中央苏区开始的红色法治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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