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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基于山东省8所大学的调查

2017-12-22     来源: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     作者: 赵东玉 徐国亮

【摘要】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山东省内多所大学的调研发现: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存在不足,与法治国家建设所需要的合格公民的法治素质之间存有差距。造成大学生法治理念的缺失既有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也有高校法治教育方面的现实原因。针对出现的问题与形成原因从提高思想认识、创新法治教育方法、改革法治教育模式等方面制定了培育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教育
【作者简介】赵东玉,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100),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徐国亮,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思想教育研究》(京),2017.6.111~114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度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重点资助项目“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J15ZD08)、2017年度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青少年法治信仰培育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7124)阶段成果。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增强全民法治理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成员,理应具有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2]从结构上看,它的内涵包括4个方面,即法律知识、法律感情、法治意识和法治信念。法律知识是关于法律及其运作的知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法律现象、法律运作的理解与认识水平;法律感情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所持的态度及所作的价值评判;法治意识是人们养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法治信念则是人们对法律及法治建立了明确、坚定的信仰和追求。法治理念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针对山东省8所高校大学生的法治理念状况及如何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展开了研究。
一、大学生法治理念的现状调查
(一)调查方法及调查内容
为了解大学生的法治理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以山东省为例,对省内8所大学(包括山东大学、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青岛科技大学、潍坊科技学院、青岛理工大学、菏泽学院、青岛大学、济宁医学院)大学生的法治理念现状展开了调查。调查主要采用了无记名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在每个学校随机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共发放调查问卷1600份,回收有效问卷1585份;访谈120人。样本中男生占53%,女生占47%;理科生占62%,文科生占38%,理科生多于文科生,这与上述学校里的男女生人数比例是吻合的;样本中大一学生占30%,大二学生占22%,大三学生占25%,大四学生占23%。调查内容主要从大学生法治理念的4个方面展开,具体包括大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了解与认识、学习法律的方式与途径、对法律作用及价值的认知、遵法守法的意识与行为、对法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权益受到侵犯时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对提升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建议等。
(二)调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1.法律知识方面:多数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所学法律知识并不系统。调查发现,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大学生认为“非常熟悉”的占30%,认为“了解一些”的学生占50%,认为“基本不了解”的占20%。对我国的法治体系,只有20%的学生“非常熟悉”,40%的大学生“了解一些”,40%的大学生“基本不了解”。这反映出大学生对法治体系的相关知识相对欠缺。50%的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来自于课堂学习;28%的大学生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学习法律知识;20%的大学生从课外读物、书籍中获得法律知识。访谈中发现5%的学生不太清楚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区别,甚至有学生不知道我国的“宪法日”。大学生对民法、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较为了解,但对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则不太熟悉,这反映出学生们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所学法律知识并不系统。
2.法律感情方面:大学生认可法律的作用与价值,但存在法律与情理的冲突。调查发现95%的大学生在感情层面认可法律的作用和价值,但存在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如95%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在现实中的作用“非常重要”;97%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开展的法治教育课程“很有必要”,但是当遇到法律与情理冲突时,大学生并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冲突。如针对问卷中的选项“好朋友借自己的钱长期不还,怎么办”,20%的大学生会因看重人情而不愿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假如亲友犯罪未被抓获,愿意“包庇亲友而不向有关机关检举的”大学生占18%,这反映出部分大学生只在心理上认可法律的作用与价值。
3.法治意识方面: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依法维权的能力不足。调查发现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意识到寻求法律保护。如面对选项“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时,40%的大学生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直接诉讼”;20%的大学生选择“找有相关知识的朋友或老师帮忙”;25%的大学生选择“和对方协商,只要自己不吃亏就行”;15%的大学生选择“靠关系解决”。但面对侵害别人权益的违法行为,30%的大学生选择“默默走开”。调查发现,42%的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存在不足,如针对“超市人员的搜身”等不法行为,17%的大学生“不知道怎么办”;25%的大学生“虽不情愿,但只能无奈接受”;访谈中3%的大学生坦言遇到“超市搜身”等行为时不知道如何应对,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虽然具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但依法维权的能力存在不足。
4.法治信念方面:大学生的法治信念正在形成,但法治信仰并未确立。法治信念的最高层次是法治信仰,表现为大学生能够知法、懂法、崇敬法律和法治,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法律信仰对大学生来讲非常重要,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3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的法治信念正在形成,但70%的大学生并未建立起明确而坚定的法治信仰。如面对公交车上的“盗窃行为”,只有30%的大学生选择“直接制止违法行为”,50%的大学生选择“下车后报警”,还有20%的大学生选择“装作看不到”。调研结果显示大学生远远达不到法治社会中的合格公民的标准。这样的调查结果既令人担忧,也使我们深切意识到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大学生法治理念缺失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原因: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缺少法治文化传统
导致大学生法治理念的缺失,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在于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由于长期深受传统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及政治运动的冲击,我国社会长期存在重礼轻法的思想,因而出现了法治传统的先天不足及法治精神的匮乏。尽管中国古代某些朝代曾出现过类似“法治”的思想,但也只是强调守法的重要性而忽视对人的权利保护。由于我国缺乏法治社会化的天然土壤和精神动力,导致人们内心深处存有惧法与耻法的心理。正如学者张社强所言:“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先教后诛”等是历代封建统治者遵循的治国方针,因此,在这种思想的长期影响下,我国古代民众普遍耻诉、厌诉、畏惧法律。[4]美籍学者黄仁宇也曾强调指出:“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治,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5]4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社会及家庭环境中缺少法治的土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尽管我们一直在努力改善,但这不是短时间可以见成效的。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应当认识到这些原因并在现实中寻求突破。
(二)现实原因:当前高校的法治教育存在不足
1.思想认识上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重视不够。首先是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重视不够,没有把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放在法治国家建设和合格公民培养的全局来考虑,因而导致目前高校的法治课程设置与法治实践活动都存在不足。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来说,其在校接受法治教育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除这门课程外,较少开设其他法治类课程。其次,承担法治教育的教师思想观念上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重视不够,他们过多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法治意识与法治信仰的培育,这样的情况极不利于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
2.法治教育内容设置不合理。当前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课程设置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法治国家建设与合格公民培育的现实需要。调查发现,多数高校除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外很少开设相关法治课程,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关于法治教育的内容相对较少,学生难以形成系统的法治理念;尽管多数学生认为法律课程重要,但真正在课外选修相关课程的学生极少。这一方面是因为高校的法治课程较少,另一方面也因为学生本身不清楚应选修什么法治课程。法治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应当是“公民”教育,然而各高校未能从培育合格公民出发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因此,改变目前的法治教育现状,精心设置法治教育内容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法治教育的专业师资。目前,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治课任课教师不仅数量不足且专业能力欠缺,难以满足法治教育的现实需要。鉴于法治课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系统性,对任课教师的法学专业背景及法律素养有较高要求,但目前高校的法治教育课教师多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多数并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这导致很多教师对法律内容的讲授力不从心,法治教育的效果也可想而知。法治教育专业师资的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学校法治教育的普遍问题,也是影响大学生法治理念培育的突出问题。
4.法治教育方法与模式创新不足。长期以来,高校开展法治教育通常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加上教师主观上的努力不够,使得教学模式创新不足,导致教学手段与形式单一。这种教学模式既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调查中48%的学生回答“对法律课感兴趣,但认为老师的讲授太枯燥。”很多高校的课程除了课堂学习外,课外很少举办法治实践活动,学生所学法律知识与实践脱节,法治理念也难于形成。纵观调研中8所高校的情况,现有的法治教育方法与模式难以适应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育的现实需要。
三、培育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对策与建议
(一)主观上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
1.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应当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大学生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也担负着艰巨的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既可以引导大学生成为合格的公民,更是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根本要求的重要举措。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以培养合格公民与法律人才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从而使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深入大学生内心,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坚实的教育基础。
2.法治课教师应重视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法治教育不仅使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法治课教师在思想上应重视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走出法律知识灌输的误区,实现从注重理论知识向注重学生的法治理念的转变,在实践中应不断研究法治教育的新方法、新思路,采用有效方式促进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形成。
(二)创新法治教育方法,科学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
1.应科学规划高校的法治教育课程。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需要科学规划高校的法治教育课程。有专家曾提出为全面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之外,增加“法育”内容,将高校的法治教育提到与德智体美同等重要的地位。高校的法治教育课程如何开展需要教育专家与法学专家们科学论证并结合教育规律来合理实施。高校在设置法治教育课程时首先应当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注重培育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与公民素养。高校的法治教育还应当与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并紧密联系大学生生活实际,使大学生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结合。
2.教育方法的实施离不开学校法治课教师队伍,因此,我们应建设规模庞大、人员稳定、专业水平高的法治课教师队伍。为此,法学院校应培养合格的法治教育专业人才,并对法治课教师进行专业培训与指导。
3.宜选派具有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员担任法治课兼职教师。法治课专职及兼职教师,既需要较高的法治理论与实践能力,又需要具备良好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知识,能切实认识到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意义,在教育过程中把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作为法治教育的中心任务来实施。
(三)改革法治教育模式,采用多种模式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
鉴于传统法治教育模式的不足,宜改革法治教育模式,采用多种模式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
1.采用新媒体技术作为法治教育的补充,充分利用网络、慕课平台、微信等新媒体技术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的优势,加强法治教育平台建设,如法治网站、网络法治课堂、法治微博、网上法治专栏等。
2.依托传统媒体如电影、电视等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念。目前我国拍摄的法治电影如《被告山杠爷》《十二公民》《秋菊打官司》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后应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法治电影,让大学生通过电影潜移默化地建立法治理念。除电影外,也可以依托电视媒体开展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如开设“法治竞赛”“法律知识问答”等更符合大学生学习需求的电视法治节目,以更好地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
3.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理念,还应注重在法治实践过程中让大学生对法治有深刻地感受与信念的提升。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朗代尔认为:“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6]289这说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离不开实践。法治实践分为校内法治实践与校外法治实践。校内法治实践可以配合教学内容举办演讲会、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案例讨论等;校外实践可以举办法律咨询、参观监狱、旁听审判等。学生的校外法治实践需要学校、社会协调安排,多开辟校外实践基地。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大学生个人等多方面通力合作,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理论学习,2014,(12).
[2]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5).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张社强.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公民法治教育研究[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5]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6]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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