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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价值及路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思考

2018-03-13     来源: 《中国大学教学》(京),2017.9.59~63     作者: 王春英

【摘要】德法兼修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大学师生的嘱托,也是对全国大学生成才目标的具体要求。作为“德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自觉融会德法兼修理念是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渠道,在助力大学生社会化的顺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培育良好道德风尚等方面凸显“基础”课独特的价值意蕴。“基础”课教师应在深刻省思和领会德法兼修理念的价值意蕴基础上,从提高自觉意识、深入研读教材、典型案例教学等方面探明在教学中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有效路向。
【关键词】基础课;德法兼修;价值;路向
【作者简介】王春英,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电子邮箱:442548927@qq.com。
【原文出处】《中国大学教学》(京),2017.9.59~63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这番话语不仅表达了总书记对中国政法大学师生的殷殷嘱托,更表达了对全国大学生乃至中国青少年的殷切期望。青少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坚力量,青少年的素质决定了他们在未来能否胜任自身肩负的历史使命,过硬的科学文化素质及专业水准是其成为合格建设人才的必备基础,而完善的思想道德素质及法律素质则是把控人才发展方向的罗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简称“基础”课)作为“德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自觉承担培养德法兼修人才的重任责无旁贷。因此,广大“基础”课教师应深刻认识在教学中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价值意蕴,积极探明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有效路向。
一、“德法”关系的学理分析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国家对道德与法律的倚重与日俱增,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再一次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目前,学界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各自不同、相互独立、彼此外在,没有关系,从而走向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差异性研究,我们可以把这种观点称之为“德法独立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1]。但是在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中,更多的人强调道德法律化的路径,强调法律之于道德的优先性。笔者认为,“德法独立论”的观点显然不妥,既不符合历史真实,也缺乏理论支撑,但承认德法互济的关系却过度强调法律的优先性,也有失偏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所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在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首先必须明确,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德诉求的弘扬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而法律的公平正义则需要道德加以周详诠释。要结合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来强化法律对道德的支撑作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人治的显著特征,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强化法律的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优先,以此剔除人治因素的消极影响,化解由伦理本位所支撑起来的道德诉求特殊主义的行动逻辑与法治所需要的普遍性行动逻辑之间的冲突[2]。如用法律强化规则意识来对抗传统人情社会对规则的漠视,用普遍的公正取代因人情亲疏、关系远近导致的差序公正等方式,构建具有时代气息的现代法治体系。同时,要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依靠法律大力弘扬社会主流道德,遏制道德功能日益弱化的趋势。用法律建立的警示惩罚机制给予某些道德行为法律评价,使有悖道德的行为不仅受到来自道德体系的柔性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强制约束,增加失德行为的成本,消除人们坚守道德的困惑和迷茫,构筑道德的坚强后盾,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在德法关系中,既要认识到法律对道德的支撑作用,也要看到道德对法律的滋养作用。法律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归根结底是由法律背后的伦理价值观决定的。法律要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民众所认同的道德观念相契合。一部违背公序良俗的恶法不会被民众所认同,自然在实践中也会失去法律的权威。因而,要把国家倡导的具有前瞻性的道德观与民众期盼维护和弘扬的道德观有机融合到法律之中,使法律获得鲜活的生命力。
同时,在理解和把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程中,还要切忌取代论的倾向。道德和法律虽然有诸多共通之处,然而二者之间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如它们的调整范围、调整手段、调整结果等方面都有不同,也正是因为存在诸多的差异,才有了德法并存、德法互济、德法兼修的必要性。
二、在“基础”课教学中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价值意蕴
1.有助于大学生社会化进程的顺遂
社会化是个体在人世间出场的那一刻就开始面临的课题,而且会持续终生。社会化是人类成长的必然选择。社会规则协调着社会秩序,保护着社会环境的和谐,而为了保障和谐的持续稳定,人类便赋予了规则发挥作用的权威,使其带有了某种强制性。因此,建立对已有社会规则的共识就成为社会和个体的共同需要。正如学者所言,“社会需要共识,今天处在剧烈变革中的中国社会尤其需要凝聚自己的社会共识。一个没有共识的社会意味着迷茫、动荡甚至分裂、对立,使国家和社会迷失前进的方向”[3]。故而,熟悉和掌握这些规则就成为个体顺利融入社会生活的保障,同时也赋予了他推动社会发展的前提。道德和法律是维护和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规则。个体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社会化程度及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程度,对其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具有重要的影响。做一个具有道德操守和懂法、遵法、守法、用法的公民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而懂得道德与法律学理关系,则更会使人从思想深处树立对法的信仰,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如此,社会秩序会得到更好的维护,而公民也会在尊重道德和法律中获得更大的自由。
因此,在“基础”课教学中融会德法兼修的理念,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思想政治理论课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功能,更是助力学生成长、使其成功实现由学生向社会人角色转换的良善之举。
2.有助于以德助法,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心议题,将法治建设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国家法治建设的崭新格局对当前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笔者认为,不能割裂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单纯强调法治教育,而要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德法互济的学理基础,特别是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坚持德法兼修才能为法治中国培养合格的建设者。
在未来社会中,大学生或者扮演执法者的身份,直接参与法治建设的进程,或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成为国家法治生活中的一员。无论他们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德法兼修的素质都将决定他们未来在依法治国基本格局中发挥的作用,进而决定法治中国建设的速度与质量。
科学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立法的质量,而道德的伦理机制为审视法律的质量提供了维度。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那样,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一个立法者只有具有深厚的道德素养和情怀,才能时刻怀揣着正义审视当前的法律,确定其完善发展的方向。一个道德教育缺失的立法者,所立之法必将缺乏道德的滋养,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正义基础。严格执法是科学立法的成果在实践中发挥效用的保障,只有严格执法,科学立法内蕴的理论公正才能变为现实的公正。严格执法是对立法起始阶段所弘扬的道德正义的延续,同时也是对执法者道德素养的考验。只有认同法律所捍卫的道德准则,执法者才能有严格执法的信念与决心。司法是对受到损害的公平正义进行救济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司法从业人员既要通过构建严密的监督体系进行他律,更要依靠道德这一内心的法律进行自律。道德层面的慎独自省是根除司法腐败思想根源的特殊检察官。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最终得以建成的依靠力量。自觉守法公民的形塑离不开道德教育的精神支持。一个信仰法律的公民才能成为法律的积极践行者和捍卫者。而只有明晰法律内蕴的伦理价值导向的正当性,才能生成信仰法律的动力。由此可见,对德法互济关系的理解是培养坚定的法律信仰者的基础。
3.有助于“以法促德”,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诚如前文所述,法律对于弘扬先进道德、消除传统文化中人治因素、建立更为严格的失德行为纠错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基础”课教学中贯穿德法兼修的理念,通过德法融会特征的法律条文宣讲,可以直接促成大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如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的规定,这将有助于弘扬孝敬老人的中华传统美德,而这一优良品质的培育对当代的青少年而言尤其显得必要和迫切。
在“基础”课教学中贯穿德法兼修的理念,可以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对优良道德的强力支撑,进而消除大学生在坚守优良道德操守时的困惑和迷茫,坚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自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看似单纯的道德问题,其实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如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笔者认为,人之所以疑虑,并非是毫无道德良知的冷血,而是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示担忧。这种认知往往来自舆论的误导。舆论的炒作往往夸大了做好事被诬陷的概率,导致人们面对类似事件时顾虑重重。教师在教学中应帮助学生理性分析这一现象,不在于做了好事无好报,而是当事人没有掌握对自己有力的证据。这种分析可以提示学生要树立讲证据的法律思维,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提醒学生,拒绝救人于危难或许可以躲避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却无法逃脱内心道德良知的谴责。在新近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打消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彰显了法律对道德的强力支持。
在“基础”课教学中贯穿德法兼修的理念,有助于以法促德,帮助大学生树立规则意识,有效制约校园中的违规现象。许多大学生道德违规行为并非缘于道德认知的缺失,而是缘于对违规后果的轻视,归根结底的原因在于内心规则意识的淡漠。法治教育的加强有助于通过法律的硬规则养成尊重所有社会规则的习惯,进而形成自觉尊重和维护道德规范的信念和行为。
具有德法认知,养成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年轻人融入社会洪流之中时,对刷新社会道德风尚,推动道德进步的贡献将是不言而喻且不可估量。
三、在“基础”课教学中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路向之思
1.完善教材体系,合理规划课时比例
高校的“基础”课是贯彻德法兼修理念、培养德法兼修人才最恰切的课程。然而,“05课改”之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设计都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关于德法互济的学理分析不足,二者的逻辑联系没有得到相应的强化,致使学生、甚至教师没能深刻领会德法之间相互融会的关系。在教学中出现德法分离“两张皮”现象。同时,在教材中,法律部分过分追求体系化,各个法律门类面面俱到,而每个部分又是蜻蜓点水,给教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教师们经常会在内容取舍与讲解深度上纠结。此外,在课时大量压缩的情况下,完成法律部分的教学内容也具有相当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教材体系中应当强化道德与法律的逻辑联系,同时在设计法律部分的教学内容时应从德法兼修的视角,从大学生的实际生活需要出发选择教学内容,不必追求大而全。另外,建议通过广泛调研,论证单独设置法治教育课程的可行性。
2.强化教师在教学中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意识和能力
据笔者多年考察,在“基础”课教学中,教师自觉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意识明显不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基础”课教师没有相关法学知识背景,对法律部分内容的驾驭能力不足。自身就没能深刻领会德法互济的交融关系,导致教学过程中重德轻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融会德法兼修理念更是变成了一种奢求。因此,应把法学相关知识作为“基础”课教师入职培训和常规培训的必备内容。帮助教师理解德法兼修的必要性及德法融会的路径。要积极引进法学专业人才充实“基础”课教师队伍,提升法治教育的整体水平。
3.挖掘教材中德法融会的知识点
整个“基础”课教材中德法兼修的内容十分丰富,在提升融会德法兼修意识的基础上,教师应积极挖掘教材中德法融会相对紧密的相关内容,通过生动有效的教学设计,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进而转变为学生的信仰体系。在教材绪论中,编者就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学理关系进行了交代,指明了道德之于法律的价值基础作用,法律之于道德的制度保障作用。这部分教学内容篇幅较短,但笔者认为这是绪论中的教学重点,是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理论基础。教师应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具象说明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新《民法总则》中关于严重虐待儿童的监护人撤销其资格及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等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触碰道德的底线也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社会主义道德所弘扬的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要保护的,社会主义法律所惩治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要高度认同二者的一致性。又如关于爱国主义内涵的解读也渗透了德法兼修的重要维度。爱国精神和爱国行为不仅是一个道德要求、政治原则,更是法律规范。此外,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中都集中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交互影响和相互补充。
4.在案例教学中生动融会德法兼修的理念
在探索融会德法兼修理念的有效路向中,教师还可以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挖掘案例现身说法,揭示失德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背后的道德原因,加深大学生对德法兼修的重视程度。如考试中的诚信问题,既要加强日常的诚信教育,同时也应及时向学生讲解我国刑法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对违背道德的法律后果进行警示。反之,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思想原因时,也经常可以显示出道德缺失的影响。如当前一些大学生深陷校园贷的陷阱,不仅给家庭和自身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自身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分析类似行为的背后原因,可以看出,许多同学是因为受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的消极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这也为教师融会德法兼修理念提供了生动的案例。此外,“通过与法治实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法治人才培养”[4],让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用现实的生动案例对大学生进行德法兼修的教育,更加会增强教育的代入感和说服力。
参考文献:
[1]戴茂堂,左辉.法律道德化,抑或道德法律化[J].道德与文明,2016(2).
[2]叶方兴.德法互济协同共治[J].道德与文明,2015(6).
[3]秦春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通识教育[J].中国大学教学,2016(11).
[4]杜承铭,戴激涛.整合式创新:多元法治人才分类培养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大学教学,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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