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就是力图建立起法治与公民生活之间的内在真切联系,更加看重法治的实效性及其对公民寻求生活意义的促进作用。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支撑体系、思维方式及发展路径凸显了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和强化公民权利质量保障的价值追求。
十八大以来的法治中国建设更加凸显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和法治的内生动力,强化公民权利质量保障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公民权利质量是指法定权利符合公民对于生命、安全、财产、尊严、自由等基本价值需求的品质供给程度(即构成性质量),以及这些品质在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过程中实际上满足公民上述需求的程度(即调适性质量)。公民权利的构成性质量主要可归结为公民权利的立法质量;公民权利的调适性质量是在公民运用权利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包括公民权利的行使质量和公民权利的救济质量。公民权利质量指向的是公民权利对于公民实际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和对于公民寻求生活意义的保障程度。公民权利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讲,法治中国建设就是力图建立起法治与公民生活之间的内在真切联系,更加看重法治的实效性及其对公民寻求生活意义的促进作用。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支撑体系、思维方式及发展路径凸显了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和强化公民权利质量保障的价值追求。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进,当前我国公民权利的构成性质量和调适性质量的保障程度均得到了一定的强化。这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公民权利的立法质量不断提升。近些年来,通过对涉及我国公民权利的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公民权利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体系化水平不断提高。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即是典型例证。作为对民法典的精神旨趣、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的规定,《民法总则》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念,既有民法是权利之法的意义彰显,又有对这种意义彰显所提供的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支撑。这是对我国公民的财产权、人格权和自由权的更为明确而系统的立法保障,其承载着对我国公民生活的世俗需求与精神秩序构建之认同与守护。二是我国公民权利的行使质量保障不断强化。我国已经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计划,经过广泛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党和政府采取诸多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公民行使权利的外部条件,使得公民行使权利的渠道更加顺畅、空间更加宽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公权力执行主体的法治思维能力得到提升,国家尊重公民行使权利的程度得到一定提高。三是我国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走向深化,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不断优化,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得到确立和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从而确保司法权的高效、公正、透明运行,这为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制度空间。同时,三大诉讼法的修订,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使得我国公民的诉权享有和行使程度得以有效提升,这为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更为通畅的、更加积极的可操作机制。据此,我国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质量保障得到强化。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时下我国公民权利质量的保障程度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无论是公民权利对于公民实际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还是公民权利对于公民寻求生活意义的保障程度,都还与其对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所期盼的需求效果之间存在着差距。加强我国公民权利的质量保障,应当遵循这样的基本思路:依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加强公民权利的构成性质量保障的同时,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调适性质量保障。具体而言:一是改进我国公民权利的立法质量。立法机关应当遵循立法的基本规律,提高公民权利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系统性,增强公民权利的明确性与安全性,以加强公民权利的立法质量保障,为提高公民权利的调适性质量提供良好的立法基础。二是强化我国公民权利的行使质量保障。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进一步提高公民行使权利的能力和主动性;提升公民权利行使的外部资源供给程度;强化公权力行使主体的法治思维能力,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与监督,提升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行使质量的程度与能力,提高公民法定权利的实有转化程度。三是健全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质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由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所构成的公民权利救济体系;增强公民的维权能力,降低其维权成本;提高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成本;加强国家能力建设,提高国家救济、保护及促进公民权利的能力;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能力,以真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