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不少人都意识到官府经营必然造成管理不善,损耗浪费严重,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高成本;官营之下的粗制滥造、掺杂造假,使产品质量低劣。李觏认为,当时官盐在储运上耗损和管理费用甚大,成本高。而且经办官盐的军吏营私掺假使盐质次价高。公茶也是如此,掺杂太多。其结果是盐茶都因质量太差而滞销,造成大量积压,最终因无法出售只好毁掉,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种垄断经营的弊端,李觏主张私商经营盐茶:“夫商人众而务售,则盐不淆杂。所至之地又以贳于市人,则列肆多得斥卖。卖者多而务售,则盐亦不淆杂。昔啖粪土者,今皆食盐;昔喜窃贩者,今皆公行。盐之用益广,是以无滞也。公利不减而盐无滞,财用以足。”这里,他揭示了小商品经济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使盐的质量高,销路好。而且,如果官府让茶通商,由“商人自市,则所择必精;所择精,则价之必售;价之售,则商人众;商人众,则入税多矣”。
宋代还有一些人认识到榷卖、官营会导致官吏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和权力寻租。宋太宗时,张洎指出:茶叶“般运尽出公家……风涛没溺,官吏奸偷,陷失茶纲,比岁常有。若行放法,此患自除”。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苏轼批评市易法设置大量官吏,政府必须为此付出数额巨大的管理与监督费用,加上官吏的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使官营商业高成本运作,亏本是必然的。因此,官营商业是行不通的,必须改为私营。
宋代的专卖制度使民众违法私产私贩,动辄触禁,社会矛盾尖锐,甚至发生武装对抗。因此不少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弛禁通商,还利于民,缓和社会矛盾。范仲淹在庆历四年(1044年)任参知政事时,曾向仁宗皇帝请求:“诏天下茶盐之法,尽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运置之劳,以取长久之利。”
私营工商业不可替代的作用
宋代封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庞大的商品流通体系,是行政力量难以一手包揽的,许多领域必须由众多的大中小商人承担。如宋代以前,常平仓平抑谷价的功能历来受到主流观点的推崇。但是到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人们对物价的敏感度增强,对商人的作用不断重视,因此对常平仓平抑谷价的功能认识加深,看法更加客观全面。
王觌在《乞稍贵京师常平仓米疏》中指出:常平仓贵籴贱粜以平抑谷价,限制商贾的囤积居奇而牟取暴利,其积极意义是被大量历史事实所证明的。但是另外一面,常平仓所粜谷价太贱,使商贾贩米到京师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其结果是商贾不再贩米到京师。由于常平仓储米有限,只能起临时性的平抑谷价的作用,而京师人口众多,主要靠商贾所贩米为生。如商贾因谷价太低而不贩米到京师,那靠商品粮为生的京师居民将无米可食。因此,常平仓米价太低会带来京师缺米的严重后果,应稍微提高常平仓谷价,并保持稳定,通过价格杠杆使商贾有利可图(但又不能牟取暴利),源源不断贩米到京师。
的确,在京师居民口粮基本上商品化的条件下,常平仓通过贵籴贱粜平抑谷价的措施也必须尊重价格规律,充分考虑商贾的利益,在当时价格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控。否则,很可能适得其反,不但会干扰正常的价格规律,还会打击商贾负责京师主要粮食供应的积极性,从而会影响京师商品粮的供给,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面对这种情况,欧阳修反对商业贸易由国家完全垄断经营,国家对商业贸易不应专利,而应该采取国家与商人分利的方式经营,以提高效益,从而达到同商人共利,增加国家收入的效果。这就像大商人让利于小商小贩。因为大商人往往经营大宗批发业务,然后通过把自己的利润让一小部分给小商小贩,使他们零售那些批发的商品给消费者。国家与大商人的关系也是如此。国家拥有大量的物资货源,也必须以让利的方式吸引商人进行分售。这样,国家虽然获利的比率减少了,但由于物货流通加速,范围扩大,连许多积压的货物都被销售,所以获利总额却比自售自销多得多。而且,商品繁荣了,国家征收的商税也会增加,自然国用充足。
政府对私营工商业因势利导
宋代商业活动在空间上已打破了坊与市的界限,在时间上已出现了大量的夜市。随着市场在时空上的开放,价格的开放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因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从空间到时间都受到政府严密控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价格的控制措施也就可能行之有效,一旦时空界限被打破,价格控制就显得力不从心,不得不进行改革。
在商业活动中,宋代最常用的就是放任价,即除了直接禁榷专卖品外(其中一些间接禁榷专卖品亦可由商人定价),对一般商品的价格采取了放任自由的政策,原则上不加干预,通常是由商人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时人谓:“市价起于何人?不出于民,不出于官,而出于牟利之商贾。”这集中反映了宋代统治者在平时对商业实行放任价的管理思想。宋代的不少官员,甚至在一般的灾荒年份,不是到万不得已,也都主张采取放任价,而不采取限价。这体现了宋人尊重市场客观规律,懂得如何应用市场性的政策工具,因势利导,化害为利。
司马光清楚地看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商人的交易活动和行业的选择,政府已无法令行禁止。如违背经济规律,用行政手段强行加以改变,背信弃义进行掠夺,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国家的茶盐专利、赋税征收将大大损失,商人也将被迫放弃商业。不言而喻,要使“商贾流通”,必须从长远的公私共利双赢的视角对商人因势利导:“将取之,必予之;将敛之,必散之。故日计之不足,而岁计之有余。”
变直接专卖为间接专卖
在私商自由竞争经营思想的影响下,宋朝廷虽然意识到私商自由竞争经营会克服官府垄断经营的诸多弊端,但也会弱化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直接控制,有时短期内还会减少财政收入,削弱政府的权力。因此,朝廷必须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众基本生存条件三者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在保证封建政府收入的情况下,让工商业得以一定程度的发展,民生有最基本的保障,从而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如在茶的专卖中,入中法由于滥发茶引而实行不下去后,改行贴射法,增加了茶商经营自由,但国家茶利受到富商大贾的侵夺;改行通商法,虽然商人得以自由竞争经营,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茶叶质量,但国家利源渐渐消耗。最后蔡京改革茶法,变直接专卖为间接专卖,即一方面政府通过茶引、笼部和合同簿对商人贩茶的全过程实行严密的控制,达到专卖的目的,获取专卖高收入;另一方面政府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商人在茶叶流通中的积极作用,避免了因官府直接专卖导致的茶叶质量粗劣,运输与保存中的损耗浪费,经营效率低,管理成本高等问题。
宋代的酒坊、盐井、矿冶的买扑制,其实也是一种变直接专卖为间接专卖的方式。由于宋代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识之士看到私商自由竞争经营优于国家垄断专卖经营,因此把一些官营亏损、无利或少利的行业转由私人买扑经营。私人买扑便于管理,损耗浪费少,成本低,而且质量好,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易于销售,因此多有赢利,国家亦通过买扑制增加出卖经营权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