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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术前沿讲坛系列之“海外动态讲座”总第39期顺利举行

2019-06-25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马院     作者: 未知

2019年6月18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前沿讲坛系列之“海外动态讲座”总第39期在人文楼800会议室举行。
本次讲座特邀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聘教授、中国伦理学会副秘书长李义天教授做主题报告,题目为“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概念的争论与划分”。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秀琴教授主持论坛,谭清华副教授、马慎萧老师担任评议人,兰洋老师等校内外20余名师生参加了讲座,现场气氛热烈。
张秀琴老师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词,介绍了李义天教授的学术成绩、基本旨趣和研究历程。
在讲授中,李义天教授首先指出,在国内外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概念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正义标准适用性问题。
第一方面,交换正义涉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否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的问题。批判方提出两重论证。第一,工人应该得到与其劳动产品价值相等的报酬,而资本主义社会“贡献与报酬不等价”。第二,即便只谈工资与劳动力之间的交换,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等价交换也很少发生,这是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所在。辩护方则提出三种反驳。第一,工资不是用于购买劳动产品,而是用于购买劳动力,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是等价交换。第二,工资与劳动力之间是在平均意义上的等价交换,不必要求每次具体交换中严格相等。第三,“等价交换”本身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第二方面,分配正义问题涉及资本家是否有权得到劳动产品及其剩余价值的问题。批判方认为只有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劳动者占有自己的产品是正当的。辩护方认为,劳动所有权赖以成立的所有制基础已经消失,而且劳动所有权引出的后果是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承受的。
第三方面,正义标准适用性涉及能否用后资本主义的标准评价资本主义的问题。批判方认为,正义概念既受生产方式决定,也受阶级格局及其利益立场决定。因而对正义的设想可以是主动的和超前的。辩护方认为,用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标准衡量资本主义社会,是从科学批判倒退到道德批判,且最终对推翻资本主义的实践缺少现实效力。
通过梳理学术界对正义概念的争论,李义天教授提出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正义概念存在不同层面的理解,由此提出了正义概念的双重结构。
李义天教授将正义概念区分为正义的主张(Claims of Justice)和正义的观念(opinions of Justice)。前者指正义概念的具体内容、事实或经验;后者指正义现象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根据和基础。
在正义主张的层面上“正义是什么”的否定性命题是“不正义是什么”。在正义观念的层面上“正义是什么”的否定性命题是“正义不是什么”。李义天教授认为,上述区分有助于辨别不同学者对正义概念理解的不同层次,从而更深刻地认识争论的源起和本质。
在正义概念的双重结构的基础上,李义天教授进而区分了马克思的文本中正义概念的四种用法。第一种是伦常正义,即日常意义上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属于正义观念;第二种为法权正义,最终受制于生产关系的规范性,属于正义观念;第三种为资本主义正义,特指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一致的正义主张;第四种为社会主义正义,特指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一致的正义主张。李义天教授以《资本论》为主要文本详细解析了四种用法的具体应用。
经过以上分析,李义天教授总结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概念中对上述四种用法的混用,是造成其后学界巨大争论的主要原因。同时,这种复杂混用也说明了正义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语境中是非核心范畴。由此,李义天教授主张,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有必要加以解释和建构,但同时必须保持审慎和克制。
在点评环节中,谭清华副教授指出,李义天教授全景式地展现了当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正义问题的争论,兼具广泛性和深刻性。尤其是对正义主张和正义观念的区分,具有深厚的学理根基和学术意义。谭清华副教授同时指出,对正义问题的理解必须要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既要注重将马克思置于西方伦理思想发展脉络中进行研究定位,更要把握内在的生成演进逻辑。
马慎萧老师指出,李义天教授提出的正义概念的四种用法,能够有效帮助我们剖析马克思文本及其复杂语义的意涵,展现了国内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前沿,对政治经济学研究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在自由提问环节,与会师生就历史唯物主义、正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马克思的历史观念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李义天教授耐心解答了相关问题并与师生热烈交流。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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