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民在公共安全中既是客体也是主体。作为客体,公共安全是事关其根本利益的最基本的民生;作为主体,公民在公共安全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主体责任和主体使命,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表征其主体性的重要方面,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并处于刻不容缓的时间节点。我国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无形而巨大的公德软实力。深刻把握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和重大价值,明确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践行路径,对于提升国民整体文明素质、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形成社会良好风尚,从而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安全强国,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 键 词]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18JZD007);2019年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点研究选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江苏实践研究”(19ZTB032)。
[作者简介]方世南(1954-),男,苏州大学东吴智库首席专家,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娜(1995-),女,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场合反复强调,安全是百姓解决温饱之后的第一需求,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健康、稳定、安全的社会政治环境,其他的一切都将无从谈起。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对于社会风险的敏感度不断提高,对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和公共安全事业参与都提出了更高的诉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1]。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提出了新形势下如何应对重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新课题,既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及公民公共安全意识的一次摸底测查。公民在公共安全中既是客体也是主体。作为客体,公共安全是事关其根本利益的最基本的民生;作为主体,公民在公共安全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主体责任和主体使命,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表征其主体性的重要方面,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并处于刻不容缓的时间节点。
一、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内涵
公共安全是公共管理的重要任务,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并危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私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需要政府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的危机风险问题。生命安全至上是人民至上的直接而显性的表现。在全球化背景下,现代信息技术、生物科技、网络媒介及全球贸易活动的发展,使人类命运息息相关,渐趋一体化。面对国内外的复杂环境,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不容小觑。
公共安全呼唤着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契约精神是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社会发展的统一于人心中的意识,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公共精神。公民的公共契约精神作为一种“人心秩序”和“理性精神”,起着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作用,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道德升华和高度精神自治的表现。
现代社会因为交往空间扩大和人际关系复杂,公共场域内风险指数显著增加,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生态危机和公共卫生健康事件叠加爆发,是对我国全民素质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在显示出制度优势的情况下也暴露了诸多短板,呈现出公民安全意识及公共精神发育不足、公共安全制度体系不健全、各项公共安全措施执行落实困难、全民安全教育环境不完善等窘境。不管是执法单位、各类机构还是普通民众,安全意识极度匮乏、对于公共事务的疏离淡漠、社会失范及契约意识的缺失都体现得淋漓尽致,出现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家瓦上霜”的现象。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力与保障力,受各类社会思潮的影响,部分社会群体过度强调个性,提倡“精致利己”的精英主义,随着这些“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的抬头,极端利己主义、利益抱团思想越发顽固,人与人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呈现出“社会原子化”趋势,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社会规范失灵和集体意识滑坡大大削弱了公共治理的主体力量。监督监察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禁而不绝,导致有的措施难以落地执行,即便落地执行也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出现类似“疫情期间主管领导对于所提问题一问三不知”的个别现象。对于公共安全意识的不以为然,有的对于安全工作的打卡作秀、不重效果重留痕,有的对于各类风险教育、模拟演练的敷衍了事,有的对于监督落实执行工作的走马观花,都在慢慢腐蚀我国公共安全的基石,影响我国长治久安。
人是社会关系的存在者,人的根本属性在于社会性。从事实践活动的个人不可能孤立存在,只能在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获得自我确证和自我认同,这在存在论的意义上意味着人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品格,这也是人克服个体力量的局限性而获得社会共同体赋能的力量之所在。但是,疫情期间大肆制造销假口罩、恶意扣留甚至截留重要医疗物资、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出行、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恐慌人心,等等,行为举止令人咋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一直在追问一个问题:人们如何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且能够始终自由如初?他给出的回答便是“社会契约”。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是中国社会健康进步必不可少的精神要素,也是助推中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文化软实力。因而,不管是基于当下全球公共治理实践,还是着眼于我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面对日益严峻的公共安全危机,现代社会都需要将培育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作为共克时艰的重要任务。
公民的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作为规约公共安全事务的伦理精神,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个体对于影响到社会群体共同稳定生活及其行为并涉及到健康安全的准则和规范的价值认同和自觉践行。一个社会,公民具有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会直接体现出公民主体道德自觉和行为素质规范,折射出社群的精神文明建设进程和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个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都有着十分重大的价值。就此而言,人民经由“大众人”上升至作为“公约人”的公民,借由无形的“契约”连接产生“公民性”,就能最终在公共安全领域达成一种康德所谓的“普遍意志”,即一种在形式理性约束下的共同认识,进而成为巩固、维系社群稳定的一种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伦理精神共识。这种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以人民健康安全、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共同价值为旨归,倡导人们走出个人主义的藩篱,在基于普适性价值认同上将更多目光投向社会与集体,通过维护公共场域的社会性安全得以强化社会安全共同体意识,促使公民平等和主动自觉地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对于社会公共事务产生一种“不在其位,也谋其政”的自觉理性行为。
二、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价值
在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界入人们社会生活的态势下,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对于提升国民整体文明素质、以公共伦理筑牢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安全强国,都有着十分重大的价值。
(一)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提升国民整体文明素质的重大举措
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培育是一个内植主体道德自觉、外凝公共安全理性的过程。主体的道德自觉指的是主体在与自身相关联的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中有效地发挥主导性和能动性,自觉地遵循和发展本民族以及社会普适的伦理准则和伦理规范,加强自身的道德践履和道德自律,使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与民族和国家乃至全人类普适的伦理环境保持协调并且促使其优化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过程。[2]84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有助于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以主体道德自觉辐射公共安全理性,以公共安全理性反哺主体道德自觉,二者交相辉映,不断从低级走向高级。尽管要求人们走出个人主义的藩篱更多地关注公共利益,却不等同于对私人利益的消解,也不是要以公共意志抹杀个人意志,而是基于平等主体间自由意志之上的合意,是在每个人个性自由的基础上发展社会公共理性的过程,实现了对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双重超越,有利于培育公民的主体道德自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国民整体素质,彰显马克思主义关于促进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最高价值诉求,是推动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马克思认为个人产生于社会,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3]102。同时社会又是个人生产出来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4]532,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就是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理想的人类社会就是这些具备“自由个性的个人”而组成的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与社会的关系是辩证统一、互为表里的。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国家的现代化,社会国家的全面进步又会反过来促进人的现代化,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人的发展。一个国家强大的实力并不取决于基础设施之华丽、国库之充盈、城堡之坚固,而取决于国民的文明素养。人的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和归宿。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一方面提高了公民的风险防范和公共安全意识,满足了人们最基本的安全生存需要,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自我实现需求提供了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培育过程中实现的主体道德自觉有利于公民不断锤炼自身品德,陶冶道德情操,从而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塑造出更高尚更完美的人格,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进而推动国民整体素质现代化,为实现我国社会整体现代化提供前提和动力。
(二)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安全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有利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旨在统筹发展和安全、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等关系,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安全道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对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侧重有所不同,国家安全侧重于对外安全,主要涉及维护国家主权、领土、意识形态等政治问题,而公共安全则侧重于对内安全,主要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事件等“低政治化”的社会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安全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越来越重要,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其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公共安全事件威胁到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问题就成为国家安全问题。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就同时兼具维护公共安全和塑造国家安全的双重意蕴,也会推动安全工作从被动治理到主动塑造的创造性思维形成。全民安全素养的提升和自觉主动的契约精神的实现对于警惕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应对各项重大安全挑战,提高国家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我国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安全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筑牢社会安全治理共同体的强大伦理力量
帕特南在《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一书中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治理出了问题,那一定是公民生活发生了变化。[5]1在他看来,“独自打保龄球”意味着公众参与的衰败。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培育主体在于人民,重视引导人民群众加强内心的“法官监督”,增强公民主动参与,经由“人民”上升为签订无形契约的“公约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增强公民对于公共安全事务的参与热情,激发主人翁意识,从而有效促进公共安全治理,提升社会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修养、自我净化的能力,顺应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博克斯曾引入欣迪·劳尔·沙克特关于消极公民资格和积极公民资格的概念分析理论,提出民众若能始终对追寻公共利益怀有满腔热情,对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保持思考、参与甚或发生影响,确立积极的公民资格模式,将有助于提高代理机构的效能和回应性,他根据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和心态将公民划分为三种类型:搭便车者、看门人和积极参与者。其中,搭便车者存在“就算我不做,别人也会做”的心理,很少关注公共事务;看门人一般只会选择一部分能直接影响到其切身利益的关键议题进行参与;积极参与者则关心社区与社会,主动参与公共事务。[6]62,132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就是对于新时代我国公民角色的重新界定,走出以个人血缘和资本为依据伸缩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一圈推出去的波纹”[7]22的“差序格局”,实现公民对于公共安全事务从被管理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变,由消极服从向积极参与的态势转变,汇聚主体力量,夯实社会安全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安全生命线提供强大内生性伦理精神力量。
三、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路径
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既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长期发展过程。只有通过培植公共安全德性、加强公共安全制度建设以及制度执行力建设、形成公共安全教育整体性合力等,才能取得成效。
(一)培植公共安全德性,夯实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文化基业
人们的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导,思想意识的深刻性和自觉性是行动坚定性和准确性的重要前提条件。[8]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增强公民对于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培育的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社会安全共识,以“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引导公民自觉在心中建立无形的公共安全契约。增强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意识,重点要增强忧患意识、科学意识和共同体意识。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久远的精神特质和生存智慧,忧患意识对一个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不断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才能够高瞻远瞩、未雨绸缪,站在全局的高度上把握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将公共安全各类风险和隐患扼杀于萌芽。增强忧患意识,就要常备反思意识,深植警惕基因,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加强谨慎之心,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见叶知秋的敏锐,严密防范危机发生,时刻警惕各类安全风险。科学技术的力量是促进公共安全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保障,科学意识的疫苗则是预防公民百毒侵体、补齐公民公共安全意识短板的最好良方。增强科学意识,就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扫除封建迷信,在全社会形成“学科学、懂科学、用科学、重科学”的良好风尚,自觉抵制身边的迷信活动。积极传播公共安全、个人防护、自我急救等健康安全科学知识,结合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修炼公众科学认知,凝聚社会安全共识,做到讲科学、不迷信,凡事不信谣、不传谣,以科学的头脑加强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建设,用无形的精神“枷锁”锻造公民科学行为规范。在社会范围内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共同体的体现。增强共同体意识,首先,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命共同体意识,敬畏自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发展规律,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像呵护眼睛一样呵护生态环境。其次,要根植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民族精神、聚焦民族力量,将反对和抵制分裂、支持和维护统一深刻于每一个中华民族儿女的骨血之中,坚决反对和警惕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暴力事件。最后,要增强网络共同体意识,警惕各类意识形态渗透、负面舆论发酵、公众情绪煽动,政府和媒体要加强信息公开、议题设置,注重提高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舆情引导能力;引导公民理性追星,拒绝粉丝滤镜,提高各类信息思辨能力,谨防盲目从众、引流追随下的网络暴力,注重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诈骗等各类信息安全危害事件。除此之外,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还要聚焦重点、抓住关键。广大党员干部的意识水平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契约精神培育。作为统筹安排、执行监督者,各级党员干部应当自上而下、积极主动、自觉树立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意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和极高的政治站位,将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上升为一项政治任务,在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建设中作出表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筑牢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制度基础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9]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除了要依靠德育之外,还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体系,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自觉,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全民普法。
任何国家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存在一劳永逸的万能制度。随着环境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制度体系建设会渐趋完善,因而,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性、持续性的动态化过程,需要不断地予以完善和改进,这就要求我们在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培育过程中要“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9],及时调整修订部分滞后的法律条款,完善涉及公共安全的法规草案、规章制定程序,健全公众参与与政府立法机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10]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反公共安全条例、破坏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惩戒公共安全恶行,集中整治社会不良现象,重病重治用猛药,“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服务、公共秩序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治,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9]。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法律接受度,将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潜移默化入脑、入心、入日常,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捍卫法律,充分发挥带头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增强人民安全指数,为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提供法治保障。
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一个长期性、动态性、连续性的过程,要重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坚决防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力戒空谈,狠抓落实。要建立长效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终身制,完善监督管理和事故问责,明确严格落实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连带的“一责到底”和“责任连带”,坚决堵塞公共安全责任漏洞,将公共安全意识的培育作为一项长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不断夯实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基石。契约精神建立和可靠存续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契约主体的信心度和满意度,如果契约主体失去了对契约客体的信任,那么维持契约平衡的天平就会倾斜,导致契约破裂。对于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建设来说,作为契约主体的人民群众对于执政党和政府以及所处社会建立信心和自身幸福感、满意感、安全感指数的提高,是维持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重要基石。只有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在小处落实上下功夫,把关乎人民群众“冷暖”的事情做好,才能真正避免官僚主义,让公信力升温,让民心常春,从而牢固奠定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民意基础。
(三)形成教育合力,奠定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的教育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是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11]。培育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是一项需要久久为功的工作,而教育便是这场持久战最有力的武器,因此,要着眼于长期综合性开展家庭教育、政治教育、系统教育,形成教育合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道德养成的起点。[9]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有着基础性、引导性、转化性、长期性的隐形作用,影响着一个人的心理品格和行为方式。加强家庭教育,首先要正确地认识到原生家庭、家风建设的重大影响作用,提高广大父母对家庭环境的重视,对自身示范行为的重视,及时关注孩子成长的心理变化和心理安全,预防原生家庭隐形伤害,警惕防范各类由于父母行为不当所引发的抑郁症、躁郁症、情感双相障碍症等精神类隐藏性疾病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自杀案、弑母案等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公共安全意识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将公共安全教育始终贯穿于孩子的每个成长期,扣好社会安全的第一粒扣子,通过知识的掌握和行为的学习,让安全的意识像吃饭喝水一样融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小形成社会公共安全契约意识。政治教育是根本教育,对社会共识的培育起着决定性作用,建立公民公共安全契约精神,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开展并坚持政治教育,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和传播,加强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导力,增强政治认同,始终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安全事关人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安全共同体,就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子,坚持多方参与、合作教育、风险共担的联防联动机制,打破安全孤岛。开展综合教育,就要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相结合,在开展系统教育的前提下,构建以综合运用网络技术、融媒体、文化输出、宣传教育、模拟演练等多种手段,形成家庭、学校、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多个主体的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综合安全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公共安全教育机制,基于网格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基础上整合安全教育资源,强化主体联动,长效落实,形成强大的公共安全教育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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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
[11]习近平.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N].人民日报,2014-09-10.
Public Security Contract Spirit of Citizens: Connotation, Value and Cultivation
FANG Shinan, LI Na
( School of Marxism,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123 )
Abstract: Citizens are both the object and the main body in public security. As the object, public security is the most basic livelihood related to their fundamental interests. As the main body, citizens with non-delegable and independent duty and subject mission are in the dominant position in public security. The spirit of citizens’ public security contract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its subjectivity.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s’ public security contract spiri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maintaining public security, and it can not be delayed at any time. The public security contract spirit of Chinese citizens is the invisible and huge soft power of public morality in building a safe China. It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grasp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important value of the citizen's public safety contract spirit deeply and clarify the practice path of the citizen’s public safety contract spirit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overall civilized quality of the citizens, the promotion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formation of a good social fashi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which everyone is responsible, responsible and enjoyed by everyone,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modernization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modern security power.
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Contract Spirit; Community of Social Security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