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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的法治保障

2022-03-08     来源: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     作者: 张振芝 张莹惠

[摘要]《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是推进建设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的重要遵循。它以行政规章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思政课教师身份定位,勾画了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蓝图,有助于澄清人们对思政课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立法的狭隘认识,加速管理者理念从政策本位向法制本位的转化,促进高校思政课教师的责任、权利、义务的统一,保障职能部门的依法管理。全面落实这一规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中“应当”与“可以”的执行尺度,从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岗位职责、配备与选聘、培养与培训、保障与管理、考核与评价等五个方面着手,将其总体目标要求有效落实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强化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高校思政课教师;法治化;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张振芝、张莹惠,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6)。
[原文出处]《高校辅导员》(济南),2021.4.28~33
2020年3月1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6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习近平总书记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首次以行政规章为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量身定制”的规范。颁发该《规定》的目的是利用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优势,定向发力破解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重点难点,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一、《规定》体现了加强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容特色
任何法律文本都有一个重心。《规定》是教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有机衔接《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9-2023年)》(教社科函[2019]10号)的政策,针对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高素质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保障上好思政课这个重心而制定的行政规章,有其自身的内容特色。
(一)以行政规章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思政课教师的身份定位
教师身份认同是动态变化、不断协商的社会建构过程。[1]随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政课和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高校思政课教师身份也逐步得到认可。从“85方案”“98方案”“05方案”至今,每次重大思政课改革,都以政策的形式表达了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关注,思政课教师身份定位也日益凸显。“05方案”前,着重于恢复马列主义理论课,改善思政课教师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和工作条件,尽量保障与其他教师队伍同等的地位。“05方案”后,则侧重于通过各种培训、学历层次的提高,强化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并不断提升其身份地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出发,针对高校思政课建设和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相继出台了许多规划、标准,为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及其身份定位提供了政策依据。
《规定》以行政规章对新时代赋予特殊使命的高校思政课教师进行了分类界定。即“思政课教师是指承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职责的专兼职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承担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2]同时,还强调“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3]将“中坚力量”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这一身份定位,不仅体现对高校思政课教师政治立场的明确要求,而且还进一步明晰了现行《教师法》第三条规定,即“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4]的抽象定位,契合高校思政课教师的职业发展特征和权益保障的需要,也为其他学科教师身份定位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突破性。
(二)高频率使用法律术语“应当”与“可以”,勾画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蓝图
任何法律的内容都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法律术语“应当”与“可以”在行政法律法规中是经常出现的词语,《规定》作为行政规章,除了在总则、附则之外,在分则上高频率使用“应当”与“可以”并且一以贯之,实属一大亮点。这样做的目的是要用法律手段配齐建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以四个“应当”明示了高校思政课教师岗位职责与要求的高度统一。即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应当用好国家统编教材;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应当深化教学改革创新。
其次,《规定》以二个“应当”与三个“可以”明示了强化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举措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规定》强调“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5]同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从教学内容相关的学科遴选优秀教师进行培训后加入思政课教师队伍,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可以探索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6]可以实行思政课特聘教师、兼职教师制度。[7]
再者,《规定》以三个“应当”之后的若干个“可以”有力地回应了战斗在第一线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实际关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即高等学校应当制定符合思政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标准,应当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认定制度,应当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机制。在每一“应当”之后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使用若干“可以”,“可以”之后用三个“将”作为域界,三个“将”有效衔接了“应当”“可以”的要求,提升了高校思政课教师成为形塑学生“灵魂工程师”的目标指向。
最后,《规定》以坚持若干个“应当”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高校的职责。这为他们能够履行其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后备人才培养、培训和提高待遇、改善办公条件、制定制度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保障力度的强制性。
总之,《规定》总则对高校思政课教师身份的明确,分则对高校思政课教师岗位职责及评聘、管理、保障等提出具体要求,附则对适用主体、空间、时间加以界定,勾画出了一幅行之有效的强化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高素质建设的法治图示。这为各级地方主管部门、高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强化担当意识、找准短板不足、完善实施细则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二、《规定》对于强化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法治化作用
思政课是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渠道,高校思政课教师又是这一主渠道的实施主体,起着主导作用。一直以来,高校习惯了以通知、意见等“红头文件”推进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这种做法暴露出高校思政课师资队伍建设深层次的细节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审视与破解,有待于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促使职能部门依法合理履行职权,保障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发挥高校思政课教师创造力。由此,把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予以立法,具有法治化作用。
(一)有助于澄清人们对思政课与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狭隘认识
首先,澄清对思政课与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立法的狭隘认识与理解。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思政课是柔性的,而法治是刚性的。有学者认为将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时机尚不成熟、也不可取。所以,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基本上在政策主导下进行。事实上,依法治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方式,也是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明智之举。如果说高校思政课教师的教学工作是“柔性的”,那么保证这一“柔性”价值效能最大化,就需要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刚性化,只有这样,才能纲举目张,发挥思政课的最大效能与优势。
其次,澄清对高校思政课专职教师与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狭隘认识与理解。《规定》不仅通过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高校思政课教师的特殊身份,还提出这支队伍的构成,即“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8]澄清了人们对高校思政课教师身份的质疑和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只是“五门思政课”专职教师的误解。同时,还指明了这支专兼结合的队伍协同发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努力方向。这一规定切实提升了思政课教师队伍的人格尊严,开启了建设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的良好开端。
(二)有助于加速管理者从政策本位向制度本位理念的转化
首先,为解决当下高校思政课教师与学生的配比不合理,思政课教师评聘“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问题,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2008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3年,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3-2017年)》,目的是处理好高校思政课教师数量不足与质量有待提升等矛盾。《规定》出台之后,有关高校制定措施,加快节奏,争相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所以,棘手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或者说只有立法才能够取得好的效果,这是法治社会管理者的共识。
其次,当前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来源具有多样化特点。有的来源于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有的来源于中宣部、教育部下文或者联合发文,有的夹杂在思政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文件中。它们具有制定主体多元、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效果往往不理想。只有以保证广大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不断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立法,才能促进管理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师资力量的整合和教育资源的保障,促进管理者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化,增强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有助于促进高校思政课教师责任、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
首先,明确高校思政课教师使命责任时强化保障其物质帮助权利。《规定》明确了高校思政课教师积极履行铸魂育人、立德树人和培育大学生理想信念的使命责任。在经费上,要求高等学校保障他们的学术交流、实践研修;在专项办公条件上,要求高等学校配备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办公空间、硬件设备和图书资料,为高校思政课教师提供优越的工作条件。这些举措使得高校思政课教师物质帮助权利得到极大满足,进一步增进了思政课教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为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奠定了客观基础。
其次,明确高校思政课教师素质要求时强化保障其学习发展权、荣誉权。《规定》强调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要具备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等职业素养,同时明确国家、省(区、市)、高校设立三级思政课教师培训体系,保障高校思政课教师终身学习发展权利。明确高校设置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时,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大力培养、推荐、表彰思政课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肯定他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其荣誉感获得和荣誉权实现。
再者,改革高校思政课教师评价激励机制时强化健全其退出机制。为了激发思政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规定》要求加大岗位津贴、职称评定、荣誉表彰等物质权利和精神诉求激励力度。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者在理论素养、教学水平上不达标的,退出思政课教师队伍。《规定》通过设立奖惩分明的机制,保证了高校思政课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目标的实现。
(四)有助于强化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依法治理、系统治理
《规定》坚持责任权利义务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保证高校思政课教师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思政课教育教学工作中。为了保持教师团体的工作热情,还需要以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方式来规范和监督,营造更为和谐、高效的客观环境。
首先,通过依法治理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化。《规定》的上位法是《教师法》。《规定》明确了高校思政课教师的身份地位,强调“高等学校应当严把思政课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业务关,明确思政课教师任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思政课教师规范或者在聘任合同中明确思政课教师权利义务与职责”[9]。这些规定说明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体系既包括《教师法》《规定》等国家级法律体系,也包括《意见》《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遵循这一规定制定的思政课教师道德规范。《教师法》是规范高校思政课教师作为教师身份的基本法,《规定》是规范高校思政课教师的专门行政规章,其他都是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高校思政课教师不仅受制于法的保护与约束,也要受制于其他规范文件的约束。
其次,通过系统治理促进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立体化、有序化。《规定》在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法治化体系方面也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例如“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高等学校可以实行思政课特聘教师、兼职教师制度”“思政课教师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等等。[10]其目的是保证党的领导,鼓励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和模范以及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院(系)党政负责人等讲授思政课制度,建立起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为推进高校思政课教育教学立体化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有序化提供可行性遵循。
三、基于“应当”“可以”视角下全面落实《规定》的思考与路径
一直以来,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都是在政策主导下进行的,人们习惯于政策的思维——立竿见影。政策代表国家意志服务于人民,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法律是把人民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除了具有较强现实针对性之外,还具有系统性、稳定性、前瞻性。尤其是对于法律术语“应当”与“可以”执行尺度的把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尤其是高校具体执行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员一定要树立法治思维,在法律总则视角下把握分则,在原则引领下执行规则,切忌碎片化和一味的“拿来主义”,要切实做到法律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的有机融合。根据一般意义上的法理要求,法律规则应当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型规则。授权性规则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等用语;义务性规则常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精确把握《规定》中“应当”与“可以”的要义,提出切实可行的路径十分必要和可行。
(一)对高校思政教师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的理解与认知对策
《规定》中高校思政课教师岗位职责要求的四个“应当”,是保障高校思政课教师“讲好思政课”的义务性规则,代表立法者对相关行为的愿望和要求。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不利性。一方面,四个“应当”是对高校思政课教师身份定位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及在理论素养、教学水平或道德品质方面的基本要求,是高校思政课教师的政治使命和责任担当。另一方面,思政课教师若违反四个“应当”将受到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一票否决或退出思政课教师队伍的惩罚。所以,这四个“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思政课教师必须强化党内法规学习,时刻把党章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在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旗帜鲜明地捍卫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并且为其他专业课教师做好表率作用。同时,思政课教师要主动认真学习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做到读懂、弄通、记牢,并且转化为自觉行为。
其次,在教育教学上,既要强化自己理论阐释的能力、水平,将其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又要“感同身受”。做好所从事教学班级学生日常的思想工作,倾听他们内心的呼唤和诉求,把高校思政课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把理论育人与情感育人有机结合,提升高校思政课教师的人格魅力,增强高校思政课的吸引力、感染力。
(二)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配备与选聘中“应当”与“可以”理解与把握策略
《规定》明确了不低于1∶350的师生比,明确要求公办高校要配足编制,不得挪作他用,并将其与对高校思政课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业务关”的质量要求以两个“应当”明确为义务性规则。而配齐建强的三个“可以”的实现途径则是授权性规则。但是,三个“可以”的前提条件是在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和选聘办法基础上的“可以”,是有条件的,不是随意的。因此,当义务性规则之间、授权性规则之间产生矛盾之时,要遵循总则、原则。
首先,对于两个“应当”认知要从政策思维转向法律思维。政策思维是追求效率,数量的“应当”是首位的,而法律思维不仅要追求效率,更要讲究公平,质量的“应当”与数量的“应当”都要关注,同时还要关注程序。当前,有些高校仍然存在思政课教师队伍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引进政治过硬、业务精湛、道德涵养较高的相关专家、学者、道德模范充实到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中也是《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两者之间不能同步进行,或者说总供给与总需求有落差时,法律思维是寻求法律原则、立法的目的。根据《规定》,为保障上好思政课,需要配齐建强高校思政课队伍,那么配齐建强的重心是为建强而配齐,所以,强是第一位的,对于数量的“应当”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对以往政策规定没有落实的追问和现实中数量目标的回答,目的是为了更好保证高校思政课教师权利与义务充分实现的强制性目标要求,而并非马上就要达到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效率。
其次,对于三个“可以”理解一定要从战略定位上把握。用“可以”从相关学科遴选优秀教师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目的是提升高校思政课教师的整体素质;用“可以”加“探索”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目的是既要实实在在减轻在岗教师的教学、科研负担,同时又要防止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重蹈之前“杂而不专业”的历史覆辙;鼓励政治素质过硬的相关学科专家转任思政课教师,目的是真正发挥课程思政的功效。这三个“可以”的授权性规范是保证思政课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的途径,并非权宜之计。
再者,要注重对“应当”与“可以”的整体把握和运用。以数量为目标,坚持思想道德标准为先,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这支队伍中来,保持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强大的生命力、无限的活力,才是法规之原意。要切忌为了数量达标而内部厮杀或者走过场,破坏初步形成的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生态环境。
(三)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培养与培训、保障与管理使用“应当”的理解与执行对策
《规定》在培养培训、保障与管理方面基本使用“应当”。这些义务性规则是国家对地方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思政课教师获得受教育的权利。这些对于具体管理部门在义务、责任方面的规定,体现出主管部门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特殊关注。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坚决执行培养培训制度。建立国家、省(区、市)、高校三级思政课教师培训体系,并且对教学科研经费、科研条件予以保障,进一步明确其社会地位。目的是使思政课教师在良好的物质与精神环境中成长与发展,从而保障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发展权以及科学研究的权利与自由。坚决杜绝长期以来在部分高校实际办学过程中,重视专业课教师发展而忽视思政课教师成长的现象。
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高校思政课教师奖惩制度。不仅要全面贯彻执行,还要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制定与之相配套奖惩制度。奖惩是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高校专职思政课教师待遇,设立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力度,同时也要完善高校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的救济程序,从而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向纵深发展。
再者,设立党组织、社会、师生对《规定》中“应当”条款落实的多种监督平台,利用网络先进技术,建立各种各样的监督平台。一是督促有关部门对各种制度的落实,二是监督其运用公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证行政职责履行的公平公正。
(四)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考核与评价中“应当”与“可以”的理解与落实策略
考核与评价是调动高校思政课教师主动性、积极性最有效的手段。《规定》相应条款中三个“应当”和若干个“可以”以及三个“将”的界定,是对高校思政课教师最人性化的规制。各个高校应该结合本校具体情况,通过出台详细办法予以全面落实。
首先,严格贯彻职称评聘“规定”中的三个“将”。即“将承担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实效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首要考查条件和必要条件;将为本专科生上思政课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将至少一年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11]使高校思政课教师教育教学有机统一。
其次,加强专兼教师上好思政课的日常考核,制定三个“将”的具体实施方案。对于专职思政课教师要有最低工作量和质量权重,对于兼职思政课教师也要有一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形成专兼教师数量有别、质量相同的考核细则,充分调动专职教师的创新性和兼职教师的主动性。
总之,《规定》作为部门行政规章,诠释了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们广大高校思政课教师的根本遵循,也是各级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和高校的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1]史兴松,程霞.国内教师身份认同研究:回顾与展望[J].现代教育管理,2020,(4):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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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EB/OL].(2000-12-05)[2021-06-28].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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