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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教学加强法治观教育应着力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王建宇 王耀丽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教育的核心课程。为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广大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西方法治文明,消除对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盲目崇拜;帮助学生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性作用;引导学生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帮助学生全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
【关键词】“基础”课;法治观;法治文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作者简介】王建宇(1968 -),女,山西沁县人,太原理工大学副教授(山西  太原  030024),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中国传统文化;王耀丽(1975 -),女,山西汾阳人,长治医学院馆员(山西  长治046000),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图书馆管理。
【原文出处】《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太原),2018.7.33~ 38
【基金项目】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改革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础课教学研究”( 8003- 02040408)之阶段性成果。
天下大治,始于法治。近年来,崇尚法治、厉行法治已成为新时代的鲜明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一论断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定位。2017年5月5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治方向,使学生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一要求指明了高校法治教育的具体任务和教学目标。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一论断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新任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师要在深入学习《通知》和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历史意义,深刻认识对青年学生加强法治观教育的基础性意义;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教育内容、形式和渠道的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法治教育课程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增强法治教育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正确认识西方的法治文明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文化现象。现代法治源起西方,法治教育绕不开西方的法治理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开西方法治先河,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命题,并指明了法治的基本要素。“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这一论断奠定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础。启蒙运动时期,法治的观念广泛传播,西方法治主义奠基人洛克高扬关于人的自由权利,认为法治的侧重点在于个人自由权利,而不在于权威或安全。“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3]这里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英国宪法大师戴雪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并把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4],即著名的法治三原则。毫无疑问,西方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是具有历史性的伟大进步。概括而言就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主要体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确立的法律原则之中。比如,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主权在民、法律至上、分权制衡等许多重要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资产阶级以不同于古代社会的方式实施自己的统治,其共同利益在‘法治国家’的稳定状态下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5]65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不仅对整个西方国家而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资源。
然而,当资产阶级统治完全确立巩固以后,受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决定,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历史进步性逐渐消失,其历史的局限性不断显现。首先是其虚伪性。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的虚伪本性,“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平等和自由仅仅实现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这种平等和自由的真实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在经济上是否居于支配地位”[5]67。由于存在社会财富和其他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别,事实上法律所确立的各项权利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很难实现。正如列宁所言:“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6]其次是其扩张性。随着发达国家主导的资本、意识形态在全球范围内的新一轮扩张,“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一起,成了资本主义全球战略和防止其他国家崛起的重要措施,导致国际社会秩序动荡混乱。西方国家主导确立的国际法治体系,是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本质特征就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这样的法治体系实质上是弱肉强食的规则体系。
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有人据此认为这就是“普世价值”在中国的胜利。“基础”课教师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必须清醒,必须廓清困惑人们思想的“当代人类价值共识”与“普世价值”的关系,使学生充分认识:“‘普世价值’以一种‘君临天下’的文化霸权,维护既得利益的统治思想,是一种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思想霸权和价值优越感,其实质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弱小民族搞文化渗透和思想话语垄断。”[7]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现在,社会上对我国法治建设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不是没有争议,而是噪音还不小。长期以来,围绕‘宪政’等问题,国内外遥相呼应,有些人把法治作为招牌,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8]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论述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在“基础”课上讲解民主、平等、法治等理论时,我们不能从抽象的概念和文字表面出发,必须全面考察和整体审视西方的法治实践和法治传统,给学生呈现全面、客观的图景,帮助青年学生正确认识西方法治文明,正确认识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消除对西方法治思想和实践的盲目崇拜。
二、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卷帙浩繁的不朽巨著中闪耀着法治思想的光芒。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法与经济、法律权威以及法的职能等经典论述,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原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极为重要的理论渊源。
当代青年学生,没有人不知道马克思,但是却不一定了解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当代价值。作为法治教育核心课程的“基础”课,尽管使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点教材,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是囿于篇幅所限,教材中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重要概念、原则和理论多是简单的罗列,缺乏历史渊源的追溯和深层根源的剖析,使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教材仅在论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出版自由”两方面内容时引用了马恩经典著述,对于其他内容,说理缺乏理论性和说服力。要贯彻《通知》关于“不断巩固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高校法学教育和研究阵地的指导地位”的要求,“基础”课教师就必须学习、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并与学生的思想关注点有效对接,勇于回应热点、讲透难点,把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彻到法治教育过程中,引导青年学生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法的起源问题是法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基础”课教材表述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9]145要讲清楚法的起源问题,仅靠教材上这句话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根据唯物史观,深刻分析法律起源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社会根源。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0]恩格斯的这段论述就深刻阐述了法律起源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法律亦然。恩格斯还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清楚地指出:“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他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11]随着共产主义的到来,国家和法律最终将走向消亡。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与消亡的理论,是我们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仍然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前提。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基础”课教材表述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9]144。要讲清楚法的本质问题,我们仍然要结合马恩经典论述,分析揭示其本质。马克思在认真剖析普鲁士具体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的本质作了科学概括,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石。“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由他们的共同利益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这里,马克思把法律的本质界定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再次深刻论述了资产阶级法律本质,明确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2]这一阐释深刻揭示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3]“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4]这些论述深刻阐明了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新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需求对法治发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领会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丰富内涵,有助于青年学生深刻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
三、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历史传统无论‘善’与‘恶’,都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15]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法治观念形成的历史文化基础和社会条件之一。我们要传承和发展那些穿越古今、跨越时空,超脱于经济基础,既有永恒意义又有当代价值的部分,即独树一帜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人本主义的法律倾斜、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都彰显了我国法律传统的巨大价值”[15]。至今,这些法律文化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渊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6]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法律最基本的特点,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和民族法治文化,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纲领性资源。“基础”课教材用较长的篇幅重点介绍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地位、作用以及实现途径等,却未能就法治与德治萌生的流变与脉络作出梳理。为避免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讲清楚”为基本遵循,讲清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植根于中华法律文化沃土,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兴于周,成于汉,隆于唐。周公首提“明德慎罚”[17]29,开中国古代“德治”思想之源。孔子倡导“为政以德”,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8]13,继承和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管仲倡导“以法治国”,认为治理国家最重要的是立法度,“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19]。“德治”与“法治”的治国思想萌芽并发展。到汉代实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德治”与“法治”相融合的治国思想发展成为重要的政治实践,及至唐律确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7] 116,完成了引礼入法的法典化进程,礼法合治趋于成熟,并为后世历代所尊崇。通过简要梳理法治与德治历史演进的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6];有助于我们理解“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律文化渊源和历史必然性,增强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使之成为提升我们法治观念的文化支撑和内在动力。
“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中国传统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更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基础”课教材法律部分的内容当中,公平、公正原则散见其中。例如,在宪法层面,重点提到公民的平等权;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具体法律制度领域,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等原则;在法律适用层面,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公正;在介绍“法治思维”这一重要内容时,将“公平正义”作为其基本内容,并具体分析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可见,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极其重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对青年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传统思想中包含着许多公平正义理念,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是我们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价值资源。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18]199表现出追求公平、均等的社会秩序的强烈愿望。法家更加强调法的公正性,商鞅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20]韩非将商鞅的思想总结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1]表现出在司法领域,法律主体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实践。荀子提出“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22]表现出将公平、公正作为司法审判的价值标准。《礼记·礼运》阐述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博大思想,从执政理念和社会制度加以论述公平正义思想。通过梳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公平、公正等思想,使学生了解其发展流变和渊源智慧,正确认识其在漫长历史发展中是如何不断完善的,并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总结出滋润五千年中国法治历史的价值成果,进而增强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自豪感与自信心。
四、全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始终把法治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提出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领域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逻辑严谨的法治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是对青年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遵循。
党法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党法关系多次作出深刻阐释:“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的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的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23]33 - 34因此,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成功。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23]23 -24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4]22“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24]36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形式。”[23]9为进一步阐明党法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23]34“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23]37“基础”课教师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给青年学生讲清楚党法统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就必须结合这一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理论渊源、重大创新、具体内容等展开阐释,帮助青年学生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深刻领会“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良法善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5]针对立法领域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依法打架”等诸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23]43提高立法质量,追求法律的良善价值,激发民众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核心要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律的贯彻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于法律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保证作用。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16]7针对执法领域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他要求:“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16]7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维护公平正义是善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23]67-68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是善治的群众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6]7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我们选取与“基础”课教学内容和青年学生密切相关的部分理论加以阐释,帮助青年学生深刻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不同环节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成为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切实增强青年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教育,优化“基础”课法治教育内容,遴选优秀法治教育资源,创新法治教育形式,使“基础”课的法治教育贴近青年学生的实际,从而不断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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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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