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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息政策与借贷需求

2019-06-04     来源: 党的文献     作者: 吴云峰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极大地改变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关系。关于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民间借贷和减息运动,学界虽有所论述,但对该地区减息政策与其他根据地的区别,对减息政策遇到的阻力、高利贷难以根除的原因、利率变化对借贷双方的影响,以及中共如何调节借贷关系、活跃借贷市场,既减轻农民债务负担又满足农民借贷需求等问题,尚无详细研究,本文试为论述。
一、减息政策推行
全面抗战后为了改善民生,调动农民抗战积极性,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各战略区颁布了减息条例,对旧有的借贷关系和债务进行清理调整。
(一)减息标准的演变
中共减息政策所讲的“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并不是自始至终采取一成不变的标准,在不同的根据地、不同的历史阶段,减息的幅度有所调整。华中抗日根据地对抗战前、抗战爆发后至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之前、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之后三个阶段发生的债务关系采取了不同的减息标准。对抗战爆发之前的老债减息幅度最大,抗战爆发后至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之前的债务次之,而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之后的新债一般则允许自由议定利率。
华中抗日根据地创建早期,实行的是不论新债旧债一律减息的办法。1941 年7 月20 日公布的《盐城县人民政府减息条例》规定:“一、借钱还钱。年利每元不得超过一角八分,月利不得超过一分五厘。二、借粮还粮。年利每百斤不得超过十八斤,月利不得超过一斤半。”1941 年12 月25 日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修正改善人民生活各种办法》要求:“甲、借钱还钱,分半付息,月利一分半,每元月利一分五厘。乙、借粮还粮,二成付息,不论去冬或今春借的粮食,借粮一石,还粮一石二斗。丙、老债还本(民国二十九年以前者);利过本,停付利,分期还本;利倍本,停付利,减半还本。”
减息政策成为根据地减轻农民负担,争取民众支持的有效手段。1941年,皖江抗日根据地颁布的减息办法规定:“①自民国三十年六月一日起,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每洋每月分半付息。②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二日以前之债务,名为老债,一律停止付息,分期还本(远在抗战前十年以上之老债,作失去时效论)。③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以后,法令施行日(去年六月一日)以前之债务,其约定利率超过月利分半者,应自法令施行日起,减低至月利分半。”可以看出,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初期,对于全面抗战爆发前的老债和抗战爆发后发生的新债,都一律要求减息,华中各战略区规定的借贷月利率在 1.5%左右。
分半减息规定的 1.5%的利率是低于民间普通借贷利率的。减息政策实行后,很多债主对放债持消极态度,一度出现民间借贷的停滞。但农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借贷,农民的借贷需求并未减少。1942年 1月 2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对债务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
1942年 2月 14日颁布的《中央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指出:“抗战以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不是限制息额的问题。各根据地,都未认清这个道理,强制规定今天息额不得超过一分或一分半,这是害自己的政策。今后应该听任农村自由处理、不应规定息额。
华中抗日根据地也对减息政策作出了调整,旧债仍然减息,新债利率则自由议定。1942年修订的《淮海区修正减息条例》作了如下规定:“第三条:凡三十年以前成立之借贷关系,而在三十年减息暂行办法以后尚未清结者,其利率概以一分半为准,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第四条:凡在三十年减息暂行办法以后成立之借贷关系,其利率已订为一分半者,可依借贷双方之协议改订之,但其改订以前之利率,仍照一分半计算。第五条:自本条例公布之后,所有借贷关系,其利率依借贷双方之协议订定之。”对于过去农民的债务负担,实行分半减息原则,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允许新债自由议定,则有利于活跃借贷市场。
淮南抗日根据地对不同债主区别对待,比较灵活地执行分半减息的办法,以免造成借贷停滞。高利贷存在的客观原因是民间对借贷需求的旺盛,单纯靠限制利率无法消除高利贷的影响,也无法解决农民的借贷需求问题。为了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活跃借贷市场,淮南抗日根据地的减息法令确定了利率由民间自由商定的原则。如 1942年 4月修订的《淮南津浦路西借贷付息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抗战以后之息额,以各地社会经济关系为标准,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另规定。”这就说明,减息政策不能超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债主与债户之间,政府扮演着一个中间人的角色,既要保证农民能借到债,又不能使利息负担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
1944年 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取缔高利贷的决议案,但不再简单执行分半减息原则,而是由民间自行商定:“在目前货币贬值情况下,借贷利息,由民间自行规定。但亦以不超过月利百分之五为原则。 ”
通货膨胀对债务人有利,对债权人不利,利率的约定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并非一概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苏北盐城,由于币值经历银元、铜元、法币和储备券等,币值跌落较大,但债务人仍以原来的货币和币值还贷,债权人不肯接受。采用新债自由议定的办法有利于活跃民间的借贷市场,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
高利贷的横行破坏了借贷市场的正常运行,强行剥夺农民的财富,对其采取限制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借贷利率的上限究竟应该设立为多少,要由借贷双方的供求关系、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币值的涨落、借贷的风险等因素综合决定,不是简单的一纸减息法令能完全决定的。
(二)债户交息、确保债主合法权利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为了改善民生,调动农民积极性,必须减息;为了团结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则必须交息。同时,借贷也是农民生活中无法排除的环节,完全废除债务难以保证农民必要的资金来源。《淮南津浦路西借贷付息暂行办法》要求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益:“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债权人或债务人,得依法提起诉讼。”
1942年 9月 30日颁布的《淮海区农村借贷关系协调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合法利息之借贷关系应行保护,以求促进农村金融及增加生产。”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是以信用为前提,淮北根据地要求借贷者要还本付息。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在《全边区党政军民动员起来完成春耕救荒任务》的报告中提出,借贷中要遵循“三不四要”原则:“要严格执行正确的政策,春耕互助借贷中要互相商讨,互相帮助,民主自愿,不乱借,不强借,不坐吃,要立据,要还本,要付息,要担保,一切都依照法令办理。”在实行减息的前提下,要求借贷农民交息有利于借贷关系的正常运行。
(三)禁止高利贷盘剥,制定合理的还债办法
1942年后,华中抗日根据地虽然对新债不规定统一利率,但是对各种形式的高利贷,依然明令禁止。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在《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中讲到:“我们实行了减息。国民政府法令的规定是利息不得超过五分,根据此原则,我们规定对高利贷即所谓大头利,政府不予保障(如‘悬租’、‘见风长’、‘头里跑’、‘集头钱’等都是非法的高利贷)。保障普通借贷,奖励低息借贷。 ”
皖江根据地制定的《皖鄂赣边区党委关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政策讲授提纲》提出:“严禁高利贷,如包子钱、印子钱、麦钱、稻钱、菜子钱等一律查禁。”高利贷使得农民的财富迅速向地主集中,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禁止高利贷是完全必要的。
在限制高利贷的前提下,华中抗日根据地避免单纯采用斗争的手段,而采取协商的方法推动减息,以减少社会震动。采取激烈的斗争方式虽可以使农民在短期内获得借贷,但从长远看,不利于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造成民间借贷的停滞。因此,宿东县提出了“让租让息、工价折粮”的口号,较减租减息、增加工资的口号更为缓和,从而便于当地减息等工作的开展。
为了把民间借贷利率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幅度,限制高利贷剥削,华中抗日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合理的还债办法。如针对民间钱粮互相折转,听涨不听跌的陋俗,淮北根据地泗阳县颜圩乡召集村民大会,商定了还债办法。“决定借麦还麦,一斗还一斗二;借大小秫秫一斗还大小秫秫一斗二;借大秫还麦,一斗还一斗;借绿豆还绿豆,一斗还一斗二;还麦一斗还一斗;借油粮按借价钱折合成粮食,一斗还一斗二;借山芋干一斗,还小秫秫八升;借大麦还大麦,一斗还一斗二,还小麦一斗还六升;借钱还钱,一分五利,没有利者照旧。估计今年还不起者,一斗打二升利,明年收下,一斗再还一斗二。对小伙账及雇工放的账可多还一成,一斗还一斗三。”
制定合理的还债利率,不仅减轻了债户的负担,而且便于清理能偿还的陈年旧债,对债主也是有利的。根据地借粮年利率规定在20%左右,还粗粮利率高,细粮则利率低,保证债户有能力偿还,又保证债主能获得合理的回报。借粮利率比借钱利率稍高,因为民间一般在青黄不接时借贷,粮食收获的时候还粮,粮价有一个涨落的过程,粮荒时价钱高,丰收时价钱低。在粮食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地主即使不放贷,而是出售粮食换钱,也能获取较高利润。
淮南抗日根据地也召集各界人士商讨让息还债办法。在淮南地区,当时国民党的势力还比较强大,农民担心新四军蹲不长,对减息心存顾虑,地主则幻想国民党军队卷土重来,当地曾多次发生地主暴动。因此,减息政策必须采取更加温和的做法。如淮南抗日根据地制定的“让息还债办法”中,就借麦的情况规定:“借麦:借麦还麦,另补利息。补多少利呢?至少是借一斗还一斗一升。至多,是借一斗还一斗三升。普遍是借一斗还一斗一升半、二升、二升半。借户赤贫者少还,小贫者多还。债主家境好的少还,家境困难的多还。总之应按照债户债主家境不同,来决定补偿利息:一升至三升。”
为了保证借贷利息公平公正,淮南抗日根据地东庙区七贤乡由政府召集债主债户农抗士绅代表开联合座谈会,选出评债委员会 21人(让息委员会)。每保 5人,4保 20人,乡长被选为主任委员,共为 21人。每保 5人中债主士绅代表 2人,债户代表 2人,农抗代表 1人,以农抗代表为主任。通过执行详细的还债标准,采取借贷双方商议的方法,兼顾了债主与债户的利益,避免了陈规陋俗,保证了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由于民间借贷的种类繁多,计利办法十分复杂,仅靠根据地颁布的减息条令很多债务关系难以调解,根据地依据各地实际制定的各种还债办法为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依据。
二、减息政策遭遇困境与乡村社会借贷的一度停滞
(一)地主获利减少,风险增加,不肯放贷
减租减息政策颁布后,债主的收益减少,放债风险增加,且容易成为斗争的对象,所以许多债主不肯借贷。在淮宝地区:“自从我党我军进入淮安以后,眼光比较敏锐的债主,早已不放债了,并申言老债不要利,只要本。 ”在苏中根据地,民间普通借贷利率在 2%-8%之间,而高利贷利率更高:“借贷利息有最高为8%,最低为 2%者,因此我们法令所订之分半利息,已使人民不愿借贷而失去作用。”分半减息使许多债主失去了放债的意愿。
在淮北二联乡,减息政策实行后,借贷一度进入停滞状态。“一九四一年实行分半减息,再经过当年举办小本借贷所,再经过次年春天春荒借粮,一九四二年,变为‘放高利贷还有一点半点,像下小雨似的’。到了一九四三年,‘就断种了,也没人放了,人也不给利钱了’。借贷关系进入停顿状态,地主富农不借债。 ”这就使缺钱农民难以借到钱。由于放贷者不只是地主,还包括其他阶层,特别是一些有资金而缺乏劳力的家庭,减息政策对他们的生活也会有影响。一些放贷者对减息政策产生不满情绪,“有的说,就真像那样还吗?这样,以后哪还有穷富呢?有些放小伙账(私房账)的说,我们娘儿积蓄几个钱不容易,不能多还些吗?”
在淮南根据地的七贤乡,“过去发动过借粮斗争。地主富农怕目标大,又怕借出不还,现在放债的数量不多,宁可囤积卖钱,不大肯借债给人。要是借的话,往往借给外乡,本乡许多债户往往要向外乡去借”。群众性的借粮斗争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这种借贷并非完全出于双方自愿,而且往往有过“左”的行为,如只借不还、吃大户,这使得地主富农在放债上更加谨慎。一部分债主获利减少,感觉吃了亏,不肯再放债。
面对债主惜贷的做法,债户虽然减轻了负担,却又担心借不到债。“在债户方面:1.大多数认为救了命,欢天喜地。2.但也有不少担心以后真借不到,那是好事变成了坏事。”在淮南安乐乡,“自从民主政府建立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政策后,放大头利的有钱也不敢放了。地主、商人有钱也要装成穷鬼样子,贫农们一般的借不到债”。减息政策虽然限制了高利贷者逐利,但农村借贷却一度出现停滞的局面,这反而不利于农村金融的活跃,最终影响农业生产。
(二)农民受传统观念束缚,未能有效配合减息政策
为了开展减息,淮北根据地颜圩乡开展了减息调查,但未能得到农民的积极配合。“在开始调查的时候,很少人敢讲出来,只有几个为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的贫农,老老实实的讲出来;因为他们讲出来之后,或者还有办法,不然,想还也还不起了。”农民不敢承认受高利贷剥削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怕再借不到债。传统乡村社会的债务关系很多是确立在一定的人情关系中的,很多农民怕讲出来以后,违背了人情世故。
在颜圩乡,群众之所以未能配合减息调查,“考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亲戚家借来的,还不还都可,如果报出来,怕乡公所叫他非还不可;二是借账时即与债权人赌咒了,讲出来即不算人,不能‘听八路风’,须按老规矩还;三是怕讲出来了,减了息,以后借不到债了,而受死毙;四是地主富农,我们的减息小组认为他们用不着减,所以没有去问他们;五是有放债主威胁拉账主子不能讲。总之,怕减了息之后借不到债的占多数,不讲的主要原因,也是如此”。
根据地虽然规定了减息办法,但并未完全解决民间的借贷需求问题。所以在暗地里,债主仍然以较高的利率放贷,并要求债户保密。“许多老百姓自己赎地借的,不愿讲出来,讲出来后,恐怕政府干涉,同时有些放高利贷的临时即向借户订有条件,不允许借户告诉任何人,他是放高利贷的。敌区商民也知道抗日民主政府反对高利贷,恐怕他的钱放出后收不到高利贷的利息,所以就压迫借户,不要说出真实的数目字。”
民众对高利贷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如在淮北二联乡,有种“随春价”借贷,就是春天借出粮食,按春天最高价折钱,新粮上场还粮,这种利是很重的。但即便如此,“有人认为这种粮账有周济之意,是交情账”。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借粮户本身就很困难,一旦借出后,很有可能本利都收不回,有着不小的风险。因此,债户对债主甚至心存感激,在农民默认这种借贷形式的情况下,减息政策执行起来就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盐阜区的农民在向地主借粮后,认为是受了“恩惠”,“有的贫户这样说:‘春荒时期吃了人家的粮食,要给人家(张一莲)做散工;除了在自家亩半田做活外,应帮人家做活,不算散工;不然怎能吃人家的粮食呢?’” 
长期以来,农村借贷以其自身的运转机制进行,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做法,农民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因此,改变这种状况,也需要时日,而非一时之功。
(三)借贷供需关系不平衡
在地主富户惜贷的情况下,新式的借贷机构与业务又不能满足人们需求,致使减息政策难以顺利推进。比如淮南安乐乡,根据 1943年的调查材料:“大部分老债都已停还,但老债退旧借据立新借据未能做到,因为一部分债主认为新四军蹲不长,将来还可以要。三七分租后,农民生活虽然有所改善,但农民往往因为缺少种子、购买耕牛、口粮及婚丧嫁娶需要借债,有钱的地主商人装穷,怕借出不还,宁可囤积粮食以待高价出售也不愿外借。影响了生产和生活的安排,也产生埋怨情绪。”
皖江抗日根据地曾规定不论老债新债一律减息的做法,结果导致借贷停滞:“去年规定减息办法减老债又减新债,与中央最近之指示减息只减过去、不减今后的原则相出入,以致推行减息成绩很少,债务人按月利分半无法借到款子,反使借贷停滞,不利贫农。”
华中抗日根据地农村经济总体还比较落后,借贷的需求量远远大于供给量,这也使减息运动面临重重困难。1940年,皖南“铜陵五保中,平均 89.64%是负债的。除凤山乡外,其余各保借现款仅占总户的 20%,借粮食的为 75%。凤山乡三七、三八两保(新屋岭),丹皮经营很发达,一般的债主都以现款出借,以丹皮抵本利”。
淮北根据地泗阳县界集区颜圩乡“这二年年成丰收,且能过安生日子与经营副业,拉账的比过去少了些,但是,还占全乡的半数人家,共计二百二十六户:贫农一百六十九家,中农五十四家,富农两家”。华中抗日根据地农村的借贷需求相当旺盛,农民日常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借贷,法令规定的利率无法完全约束民间私下的高利借贷行为。
(四)战争和通货膨胀导致放债难以收回
战争引起的社会秩序不稳,债户逃亡、破产,币值暴跌,债主难以收回债款也是借贷停滞的重要原因。抗战后期法币发生恶性通胀,债务人如果以原来的数目还款,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通胀造成的损失使债主不肯轻易放债。淮北行署秘书主任赵敏曾经讲过涡永县曹市乡的借贷关系:“高利贷不普遍,一般因法币跌落,情况变化,有钱人不愿放贷。”淮南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主任邓子恢在《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中指出:“在此兵荒马乱及农村破产的年头,农村金融停滞,大户人家不肯借,贫苦人家告贷无门,妨碍生产甚大。”
在乡村社会,借贷需要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债主才敢于放贷。借贷经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债主与债户关系越密切,利息可能越低。而关系疏远的人,或者偿还能力较弱者,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才能借到债。在鄂豫边区:“现在春荒时期,很多农民,特别是抗日军人家属及贫苦农民,没有谷吃,而当地甚至于本保地主富农家中就有很多谷,他自己是吃不完的,他不借给本地抗属及贫苦农民,他情愿把他借到别处或其亲戚朋友吃,或者以高利贷形式借给个别农民。”战争因素使债主借贷的回收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贷行为的进行。
(五)一些地方在借粮斗争中存在过火行为,导致地主隐瞒财产,逃避借贷
一些地方在借粮斗争中的过火行为,把借粮变成了吃大户,也使借贷变得更加困难。如盐阜区的岗刘乡群众向大户刘波借粮:“向他借粮时,他便说‘遭事后,没得借’;减至五十斛,他仍说:‘没得借’。 ”大家便在他家里弄饭吃,糁子吃完了,弄小麦吃。他仍不肯借。借粮群众告诉他说“现在不借,明天要借 180斛”;他仍回说“没得”。晚上又有 200人到他家去吃饭,恰巧碰到他往外运米;吃饭后了,刘波才答应借 80斛。
这表明,贫农通过吃大户来给地主施加压力,而地主则极力隐瞒财产来逃避借贷。减息政策确立后,地主与农民在借贷关系中仍存在激烈的博弈,一些地主本来能多借的故意少借。
有的地方在农抗会的支持下,发动农民组织借粮斗争,地主富农不肯轻易就范,而农会也以各种手段向其施加压力,在借粮斗争中也发生过“左”的倾向。
在安乐乡“乡公所召集了地主富农会议,向他们(人名是头天大会决定的十多人)借粮,结果不欢而散。到第二天,贫抗集中了二百余人,地点在安乐桥松林里,个个有饭瓢、碗、破篮子、破口袋等,遂分两队,由苗文明领导斗争胡慎业,单培良领导到化有良家去借。胡慎业、化有良是两个富农,最顽固,群众向他借粮,他说:‘倒在粪堆沤粪都不借’。全体就在他家硬吃。胡慎业家干了四顿,吃了三石多粮食,咸肉在头一天都吃光了,最后胡不得已借出二百元。化有良家借出三石二斗粮食,三十元。另外群众还在他家吃了些粮食。经此一干,群众就‘左’了,愿借的也先吃他一顿。”
在借粮斗争中,被借的主要是地主和富农,而分配到钱粮的主要是贫农。虽然农抗会可以通过斗争的方式使农民暂时获得借贷,但也导致地主想方设法隐瞒财富,逃避借贷。
三、高利贷形态的变换和政策的进一步调控
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法令禁止了高利贷的公开存在,但由于民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借贷需求,而互助式的借贷又无法满足其需要,因此,高利贷仍然有市场,变换了形态继续存在。
减息政策颁布后的 1943年,在阜东县长兴乡依然存在多种隐蔽的高利贷。如“新陈两算”,“这是借粮借钱的换算法,表面上是以一还一,实际上是剥削中最巧妙的办法,他这种换算完全要看时期而规定折钱或折粮,如在年底前借粮时粮价较低时则以钱折粮,至春荒粮价较高时归还则需以粮价折钱,如春荒中的借贷通常则以粮折钱”。“如在年底当时大麦是八十元一斗,如借八十元则折算为一斗大麦,至春荒归还时,大麦每斗是三百二十元,借出债的人他不要钱而是要收回一斗大麦,则计算为三百二十元之多,已超过原价的四倍。”
在长兴乡,减息政策虽然禁止高利贷,但民间对借贷仍有强大的需求,再加上检查与监督上的困难,因此“高利贷的严重并不因之而减少,反而变换了形态暗中进行,由公开吃人的老虎,已变为腐蚀农村的霉菌”。政府无法对民间存在的高利贷现象进行严格的监控,高利贷变得更加隐蔽了。
在鄂豫边区,“农民怕减息后,因有钱的人不敢放账而借不到钱,而宁愿受高利剥削”。公开的高利贷不存在了,但变相的高利贷依然存在。“今年由于减息政策的影响,一般过去流行的高利贷形式如猴子蹦、胯子账、大猴蹦、小猴跳,因为法律所不许已经很少见了,而改用租稞形式出现,如押干租、发谷账等,实际上都是变相的高利盘剥。”在湖北京山县,农民在借谷运动中也遇到地主的种种抵制,或者暗地里向农民附加条件。农民借地主 1斗包谷,地主要求给他在农忙时帮 20个工。地主往往在农民急需借贷时把诸多陋规加在农民身上。
高利贷之所以难以禁绝,从根本上说,主要是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抗战时期,地主占有较多的土地,贫农和佃农仅靠有限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难以维持生活,因此不得不进行借贷。此外,副业的衰落和日本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也加速了农村的萧条,进而加剧了农民的贫困,为了维持生活,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借贷。
为了解决农村借贷需求不平衡,刺激借贷供给,活跃民间借贷市场,华中抗日根据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调控。
(一)举办合作社,发放农贷
为了弥补减息造成的借贷短缺,华中抗日根据地举办合作社等机构,发放农贷。1943年,苏中抗日根据地颁布了《关于发放农贷的指示》,要求给各县发放农贷:“本年四分区农贷仍为公粮一万五千石,各县分配为如皋五千担、南通五千担、东南五千担。”淮南抗日根据地半塔镇杨言德合作社也通过发放小麦贷款满足农民借贷需求:“春季救灾中,发出社员贷款五万元,小商贷款三万元,平粜二百九十石(内二百四十多石是政府拨出公粮平粜的),每石比市价低二三百元(当时小麦市价已超出一千元),很快就压低了青黄不接时无情飞涨的粮价。同时又帮助银行放出小麦抵押贷款四十万。”
淮北根据地通过发放积谷与银行借贷,支持减息,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泗阳县颜圩乡召集村民大会,宣传根据地的减息法令。“在这个会议上,将政府减息法令及我们初步调查的材料,与决定还的办法,一五一十谈清楚了之后,并特别将群众的怀疑与今后怎样办,给他们解释清楚,说明减了息之后,积谷与银行贷款,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哪个不讲出来,那么明年新谷积仓的时候,便不借给他,银行贷款也没有他的份。”当农民在民间借贷受阻时,举办合作社等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其借贷需求。
(二)倡导贫富互助,缓解借贷矛盾
为了缓解民间的借贷供需矛盾,根据地政府倡导民间贫富互助,鼓励富户向贫农放贷。如淮北抗日根据地泗五灵凤沱西区是灾荒严重的地区,贫农没有麦种,“区里为抢种二麦,发动贫富互助,以完全说服的办法向富户劝借麦种,古历八月廿六前后,五天时间共借出一百八十四石五斗,借给了九百六十七户,没有种子的,每户顶多五斗,顶少一斗,二十八顷六十亩麦子得以种下。这样全区的麦子种下才不成问题”。
在战争环境下,社会秩序不稳定,加上减息政策造成利率降低,地主放债的意愿较低,但在政府的倡导下,迫于民众斗争的压力,地主不得不放贷。淮北抗日根据地的宿东县用群众集体的组织力量来向富户借粮,“对存粮不借见荒不救的少数富户,适当发动群众讲理、斗争和社会舆论制裁”。这样既发动组织了群众,也取得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同情。盐阜区在民间互贷上先寻找有把握的对象作为突破口,并保证归还,从而起到了示范作用,带动了更多的民间借贷。“例如 ×区 ×乡的借粮,事先就选择好了一个容易借出而有把握的对象,由乡农救会派出代表与他交涉,并进行劝说,要求他借出一定数量的粮食,并以农救会作保证秋收时归还而获得了成功。”
在减息政策实行以后,债主放债的积极性降低,担心有借无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或群众组织出面交涉,并保证归还,尊重借贷市场的规律,兼顾借贷双方利益,才能借出钱粮。
(三)调解债务纠纷
适度的减息政策实际上不仅对债务人有利,对债权人也有利。高利贷的盛行,使农民不堪负重,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农民更加无力承担债务,致使一些债务最终无法解决。减息政策推行后,对于仍无法解决的债务纠纷,政府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调解双方分歧。如《淮南津浦路西借贷付息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抗战后成立之借贷关系,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不可抵抗之原因,债务人无力履行债约时,政府可予以调处,酌量减息,或免息还本。 ”《淮北苏皖边区救济灾荒借贷付息还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借粮借钱,无力归还者,得由双方协议,以工折还,按当时市价,折合粮钱计算;其确无力偿还,且亦无劳动力以工代还清,查明属实,由当地政府,会同群众团体,设法解决之。”该办法还规定,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由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对无力偿还的债务关系,可以请求政府出面调解。
淮北苏皖边区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杨云芝在《淮北苏皖边区的妇女工作》报告中讲到淮北妇救会曾调解过一起债务纠纷:“有一孀居老婆,几年前借给人家二斗粮食,三番五次的去要,这家不仅不还粮食,而且他老婆还骂人,遂请我们妇救会来解决。结果很快的很圆满的给她解决了。”
经过减息运动,从 1944年 3月至 1945年2月,盐阜区的债务纠纷案件得以逐步解决:“盐阜区各县民主政府受理债务纠纷 132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 31.8%。其中:阜东县受理215件,占盐阜区债务纠纷的 16.3%;滨海县受理 195件,占14.8%;阜宁县受理 174件,占13.2%。”淮南根据地东庙乡七贤村的许多债务纠纷也得到解决:“应桥村债户七家,解决二家,叶桥村债户二十九家,解决二十七家,双井村债户十五家,全部解决,闵山村债户十二家,解决四家,长山村债户二十家,解决五家,龙庙村债户七家,解决三家。全乡计解决五十六家。”减息政策实行以后,许多陈年债务也得到了解决,这对各方都是有利的。
(四)发展生产,活跃经济
解决高利贷最彻底的办法还是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满足农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1943年苏北根据地的《阜东县长兴乡调查》报告认为:仅用减息政策反对高利贷,是一种治标的方法,不能根本地解决高利贷问题。该报告提出:“发展生产,发展手工业,以尽量的使根据地以内的经济自足自给,使我根据地之农业发展上执行一切组织劳动,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生产,以改善贫农生活,减轻脱离高利贷的剥削,组织合作社,广泛地开展这个运动,以减轻农民之资本上的缺陷,这是一个最积极诊治高利贷的办法。
若再加以严格的执行减租减息政策以减轻农民之负担,再以一切精简政策,拥政爱民,各个政策来帮助高利贷问题的解决,高利贷在这两方面进攻是更会减轻的。”减息政策只能限制高利贷,并不能禁绝高利贷。要解决高利贷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发展生产,振兴手工业,增加农民的财富,实现经济的自给。由于农民的生产资料不足、生产工具缺乏或劳动力短缺,农民借贷一部分是用于投入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加强了农民的互助,调剂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余缺,这就减少了对借贷的需求。
结 语
华中抗日根据地减息政策的实行,减轻了农民的债务负担,限制了高利贷,也维护了放贷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减息政策的推行遭遇了种种困扰,但中共采取灵活措施,在坚持减息政策的同时,刺激民间借贷供给,想方设法满足农民的借贷需求,平衡减息政策与借贷需求的关系,兼顾借贷双方诉求,从而使借贷双方都从中获益。
鲁讷在《阶级变化与人民生活》一文中讲到了淮北由于执行了灵活的减息政策,贫农不仅减轻了负担,改善了生活,而且容易借到债。“这可以从两方面讲,一方面以前的只还本不还利,另方面现在是春荒时期,借粮不是重利了。借粮对贫农的好处也大。每到春季不够吃的多是贫农,那么从前借粮借钱高利不说,还要有交情才能借到,太穷了人家不信也借不到。现在每个人都能借到。”比如何家凡,家里有十几口人,一到寒天就没吃,年年要饭。减息政策后,他抽回了 50亩地,借了小本借贷,不仅粮食够吃,还买了 1头驴,做了 2件新衣服。
盐阜根据地的民众也受益于减租减息政策:“农民得到了三七分租,分半给息,赎当田,合作社、借贷所、换领子等经济利益,一般不仅有饭吃,而且有鱼吃,又得到了民主权利。”
高利贷是中国农村社会的顽疾,历代政府都采取了措施限制高利贷,若措施得力,则能使民间借贷正常运行,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一旦任由高利贷肆掠,则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华中抗日根据地减息的策略与方法,对当今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仍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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