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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与自由

2021-11-26     来源: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作者: 刘恩至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自由的形式性与虚伪性曾作过触及本质的批判,这已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事情了。但马克思所主张的在“打碎”旧国家机器后建立起来的新制度形态究竟是否也具备“自由”的规定性,却仍是一个亟待澄明的议题。国内外思想界长期存在的针对马克思主义的诸多批评乃至攻讦,往往也建立在对马克思的政治方案同自由原则之关系的误解上。
事实上,将马克思解读为自由原则的对立面,乃是对这位思想家最大的曲解。马克思不仅反复强调了自由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一切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或“自由人联合体”——而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也尝试建构了一套真正实现自由的政治模式,那就是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梳理巴黎公社模式所内含的自由原则,无疑对澄清有关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诸多误解具有重要意义。
一、无产阶级“独裁”:对马克思国家学说的误读
直观看来,“无产阶级专政”(die Diktatur des Proletariats)的提法在西方语境中是甚为可怖的,因为“专政”(Diktatur/dictatorship)一词本来就有“独裁”或“专制”的意思。故而在西方世界公开谈论“无产阶级的独裁”,完全有可能引发歧义,仿佛马克思在政治上意图塑造一种扼杀自由的独裁形式。
对“无产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独裁”的误读,几乎伴随了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早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晚年恩格斯不得不亲自撰文解释,所谓无产阶级的“独裁”实则比资产阶级的“民主”在民主自由方面还更进了一步,它是一种“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1](P111)列宁与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进行论战的一个核心论题也是无产阶级专政。当时,“所有‘考茨基主义者’(动摇于改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人),都成了否认无产阶级专政的可怜的庸人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2](P206)而“比考茨基更右的派别……都公开否认无产阶级专政,实行露骨的机会主义。在这些先生看来,无产阶级‘专政’是与民主‘矛盾’的!!”[2](P289)在这里,列宁把“专政”一词加以特别强调,正是为了突出它在字面上所具有的“独裁”之意,以便讽刺第二国际的先生们将其误解为与“民主”相矛盾。至于中国革命,更不乏“你们独裁”一类的攻讦;对此,毛泽东不无讽刺地回应道:“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3](P1475)
不惟针对共产党人的革命实践,即使是在理论层面探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或国家学说,只要涉及“专政”的问题,西方学者也普遍流露出怀疑的态度。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人物列菲弗尔曾这样质疑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方案:“难道人们不会相信,在这样一个过渡时期中,镇压性的国家还会以行政管理的一种国家形式残存吗?而这种行政管理的国家会不会被赋于这样一种可怕的能力:在超越各种盲目的决定论的同时,又会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地运转整个社会呢?”[4](P149)按照列菲弗尔的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目标原本是“深入的民主和国家的消亡”;但矛盾之处却在于,专政本身又是一种强制性的独裁形式,它被赋予“一种可怕的能力”而阻碍了民主自由的实现。几乎是基于同样的阐释路径,当代西方的马克思研究专家罗兰·博尔也认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方案同共产主义方案存在着矛盾。博尔解释道,专政具有集权、压迫和暴力的性质(the centralised,repressive and violent nature),它同那种无压迫的、完全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制度相比,如果不是存在紧张的对立,也存在着不协调的矛盾。[5]
可见,甚至许多亲马克思主义的西方学者都将无产阶级专政视为民主自由的对立面,更毋论那些来自非马克思主义阵营的曲解了。有德国学者认为,马克思在哲学-伦理学领域是带有人道主义色彩的,但进入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却表现出反人道主义的倾向;由于马克思坚持一种“后果主义的政治实践”(Konsequentialistische politische Praxis),他最终就把人道主义的道德动机转变成了一种反人道主义的政治行动;因此,在马克思的著作里同时存在着对立的两个方面,即伦理学的人道主义与政治上的反人道主义(Gegensatz anthropologischer und ethischer Humanismus einerseits und politischer Anti-Humanismus andererseits)。[6](P465)更有甚者,公然指责马克思贬损了民主价值,认为其国家学说把计划经济同“邪恶的国家机器”(ruchlose Staatsmaschinerien)结合在一起,最终招致了灾难性的后果。[7](P346)
总之,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或“独裁”的误解已然不绝于耳。但问题在于,马克思在建构一种“专政”的同时,果真把自由的原则也扫入废墟了吗?当马克思从阶级社会的特殊性出发来批判资产阶级政治自由的虚幻性时,难道他不曾主张在一场针对阶级社会的革命中来寻求真实的普遍自由吗?为了澄清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重回马克思有关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考察这种“独裁”的制度外壳下究竟包含了怎样的自由内核。
二、自由原则的实质:国家向社会的“复归”
在建构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模式时,马克思把巴黎公社作为一个典范。他这样论述公社与无产阶级专政之间的关系:“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这些原则将一再凸显出来,直到工人阶级获得解放。”[1](P607)恩格斯则更加明确地指出:“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P112)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解剖巴黎公社来论证一种内含自由原则的专政模式。
马克思把公社式的专政视为一种保障劳动人民之自由的政治模式,他指出,公社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1](P195)意即实现了无产阶级社会的自由解放。而社会的自由之所以能够在其中得以实现,究其根本就在于公社完成了国家向社会的“复归”。公社不再像旧的国家机器那样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神物”;相反,它成为劳动人民所直接掌控的、服务于无产阶级社会的一件必要的政治工具。
以往的一切政治国家,都是产生于社会而同这个(直观上作为整体的)社会相分离并最终服务于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形式。因之,以往的国家形式都具备如下“异化”的逻辑:就其产生于社会而言,国家原本是整个社会关系的产物,似乎也应该服务于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但就其仅仅服务于该社会的特定阶级而言,国家又脱离了那个直观上作为整体的、普遍性的社会,而裂解成一种特殊性的工具。正是因为其产生于社会共同体却疏离于(entfremdet)这个共同体,甚至最终反过来统治了整个社会,国家陷入了一种异化(Entfremdung)的状态。马克思明确提出了这种“疏离”的异化关系:“与社会分离而独立于社会之上的国家”。[1](P194)恩格斯则详细描述了国家发生异化的过程:“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P110)此外,马克思还将国家之于社会的异化状态比喻为寄生于社会机体上的赘瘤——“市民社会身上的这个冒充为其完美反映的寄生赘瘤”。[1](P191)也就是说,旧的国家机器总是打着服务于全民的旗号,冒充为全社会的“完美反映”,但本质上它只是一个吸食社会机体之营养并输送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寄生赘瘤”。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确实同社会发生了异化,意即脱离了那个曾经创造它的社会机体,服从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指令,最终成为统治整个社会关系的阶级工具。
当然,正像宗教之于世俗世界的异化“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8](P504)一样,国家之于社会的异化根源也只能从人类社会的自我分裂即阶级分裂中来获得答案。换言之,政治国家之所以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相异化,其根源正在于这个社会早已裂解成了自我对立的阶级社会,而阶级的特殊性又进一步灌注到国家政权之中。于是,社会关系内部的阶级压迫在上层建筑领域就表现为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压迫。正如马克思所描绘的,“一切国家机关”本质上都是私有产权者的“耳、目、手、足”,为他们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9](P267)国家所谓服务于全社会的旗号不过是一个虚假的外壳——“虚幻的共同体”[8](P536)——在这个外壳下面实则包裹着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关系。马克思批评道:“表面上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最丑恶的东西,正是这个社会一切腐败事物的温床。”[1](P154)
但巴黎公社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模式乃是与旧国家完全异质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同社会的分离与异化,而是向社会的复归,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1](P195)马克思指出:“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P157)这样一来,赘瘤被切除了,旧国家的那种生长自社会却又同社会相对立的异化状态被打破了,一切源于社会机体的营养都用来反哺社会,以促进其成员的“自由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社作为一种全新的国家形态实现了向社会的复归,并成为一套真正促进劳动者自由解放的体制。马克思总结道:“公社并不代表一种特殊利益;它代表着‘劳动’的解放”。[1](P198)
然则公社究竟何以实现这种复归,何以保障劳动者的自由解放呢?换言之,公社作为“自由的无产阶级专政”究竟有着怎样的现实基础呢?对此,马克思的回答十分明确:既然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根源在于阶级社会的自我分裂,那么完成这一复归的现实条件就在于扬弃那个存在着阶级对立的旧社会。马克思说,公社“要求建立一个不但取代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1](P154)惟有在社会经济层面根除阶级压迫,劳动者才能在政治领域根除阶级统治,才能真正收回并掌控国家政权;也惟有如此,公社才堪称“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它的使命就是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发展,而不再异化为一个剥夺劳动者成果、服务于特定利益集团的寄生赘瘤。因此,公社作为一种保障劳动人民自由发展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特别强调,“如果没有最后这个条件,公社体制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谈。”[1](P158)由此可见,公社之所以完成了向社会的复归,乃是因为这个社会的阶级关系本身发生了根本性的革命;对于这个真正属于劳动阶级的社会而言,公社之所以具备“自由”的规定性,乃是因为它立基于同时也维护着劳动者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解放。
总而言之,巴黎公社的本质即在于“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它是那个自我分裂的阶级社会在修复“裂痕”的过程中国家向社会的“复归”。正是因为在经济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的劳动人民同时在上层建筑领域掌握了国家政权,公社才得以真正成为保障人民自由的政治形态。
三、自由原则的制度设计:公社委员会制
考茨基在那本被列宁斥为“市侩式地歪曲马克思主义”[2](P207)的《无产阶级专政》中曾这样写道:“可惜,马克思没有更详细地指出他是怎样设想这个专政的。按字义来讲,专政就是取消民主。”[10](P24)——考茨基的这一断言的确不愧于列宁的评语。首先,马克思笔下的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促进劳动人民自由解放的政治模式与那种按字义来讲的“取消民主”相去甚远;更重要的是,马克思通过剖析巴黎公社模式,已然“详细地”设计了一套内含自由原则的专政方案。
如前所述,真正的自由必须立足于劳动者在阶级关系中的解放。但仅仅宣示这种本质维度的阶级代表性尚不足以完成国家政权向社会的“复归”,公社还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实现社会对国家的“收回”。换言之,有了实体性内容的革命,与之相适应的形式的革新也是完全必要的。为了防止国家机器再次脱离社会的掌控而异化为统治主体,巴黎公社创制了一套切实保障劳动人民之自由解放的人民民主制度,即公社委员会制。
公社的基本政体是议行合一的委员会制,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真实服务。公社委员会的委员由选民普选产生,随时可被罢免,这是对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成果的合理保存。但更为重要的变革和超越在于:“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P154)列宁如是总结了议行合一的委员会制度的实质:“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2](P218)它的优点表现为:“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2](P220)基于对今天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观察,我们更加能够体会公社议行合一体制的优越性。在恶性的政治竞选环境下,一大批形象良好、精于表演、长于演说而缺乏实务经验的人(即列宁所谓“清谈”之人),不仅被选入议会,甚至被选为国家领导人。这类长袖善舞的政客一旦获得选票——且不说他们的阶级代表性的问题,单从政治制度的实际运作来看——便迅速暴露出自己的非专业性。他们往往在媒体镜头面前能够博得公众的喝彩,但在遭遇专业事务时却缺乏应对能力。在这个问题上,议行合一的委员会有效地克服了旧制度的缺陷。就保留普选制度而言,公社委员来源于社会;而就行政管理与立法决策合二为一而言,公社委员又没有脱离社会,没有将政治决策同社会实务割裂开来,没有辜负社会对他们的期待。
防止公社(作为一种新兴国家机器)同社会相异化的又一重要措施是公社委员的薪资制度。马克思指出:“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1](P154)这就在经济收入方面断绝了公务员脱离工人群众而成为一个牟利的特殊阶层的可能性。此外,公社还铲除了旧国家手中的“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一方面,它废除了常备军和警察部队,代之以“武装的人民”和“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1](P154)另一方面,它“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当然这还不是要彻底消灭宗教,因为公社容许“教士们要重新过私人的清修隐遁的生活,像他们的先驱者即使徒们那样靠信徒的施舍过活”。[1](P155)通过废除常备军和警察,国家丧失了镇压人民的武装力量;至于抵御外敌、对资产阶级专政以及维护治安的工作,则由武装的工人组织来完成。通过废除“僧侣势力”,国家丧失了“作为压迫工具的精神力量”;[1](P155)至于对天国世界的迷信,则纯粹成为个体的私人事务,而完全不会构成榨取人民财富的教会力量。
废除军警和国教的举措连同公社委员的薪资制度,又共同引发了一个新的成果:“廉价政府”。马克思说:“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1](P157)旧国家被马克思喻为社会机体上的“赘瘤”,它借口庞大的官僚机构、昂贵的军费以及国家供养宗教等开支大肆吸取人民的赋税,把自己喂养成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集团。相反,公社在制度设计上杜绝了这种搜刮民脂民膏的可能性,它把来源于社会的公共管理费用限制在合理的必要范围之内。
公社的司法制度也体现了彻底的社会性和人民性。“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1](P155)所谓“司法独立”原则长期以来被看作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一大亮点。当然,法官不受行政权力干预的独立审判确实是一项合理的制度安排,公社其实也并不取消法官在这个意义上的独立性,因为公社的法官并不向公社委员会负责、不受公社行政权的干预。但是,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之所以被马克思斥为“虚假的”,乃是因为法官(作为一类专业精英)是统治集团长期栽培和规训的产物,他们不但不经由人民大众产生,甚至还鄙视群众思维:“社会舆论不能干预独立审判!”更不用说那些高阶的法官(如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人大法官)则直接是统治集团高层酝酿的结果。这些法律精英一旦成为“独立的”法官,自然不必向人民负责,却可以在“司法独立”的招牌后面(自觉或不自觉地)行有利于统治集团之事。与之相反,巴黎公社实行法官民选,司法审判必须符合群众的期待,向人民负责。这是刺破资产阶级“司法独立”的伪装而实现司法制度复归于社会的重要举措。
在央地关系方面,公社还提出了地方自治政府和有限的中央政府的构想,意图在最大限度上使国家权力“贴近”社会。央地关系的总原则是:“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在最基层的农村地区,“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基层公社通过“代表会议”的政治形式与大城市发生联系,进而与中央政府发生联系:“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公社当然没有取消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只剩下“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由公社的因而是严格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1](P155)
综上所述,公社委员会制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皆体现出国家向社会的复归、社会对国家的掌控,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国家政权的全部职能被“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1](P156)而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最终皆指向了无产阶级的自由解放。可以说,无论在本质内容层面还是制度形式层面,巴黎公社都彰显出自由的规定性,在其“专政”的外壳下实则包含着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自由内核。
四、自由原则的未来走向:无国家的自由制度
然而,公社式的无产阶级专政毕竟还是一个“国家”,亦即一个本质上服务于特定阶级的政治工具;公社仍然具有从属于某个阶级的特殊性,虽说这一阶级已经扩展到了最广大的劳动人民,但它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遍自由。因此,公社的“自由”不是完成时,而是进行时;公社本身代表着历史前进的开放性,它指向了一种无国家的自由制度。
国家(政治国家、国家机器)无法实现普遍性的自由,这是恩格斯早已论述过的事情。他认为,“国家”与“自由”(那种普遍意义上的、属于全体人类的自由)乃是一组自相矛盾的概念,“说自由的人民国家,就纯粹是无稽之谈”,[1](P414)就仿佛在说“圆的方”“木的铁”之类的矛盾语。这是因为,国家机器得以存续的社会基础正是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只要社会经济层面的普遍的共同体还没有出现,那么上层建筑领域的国家机器自然也还有继续服务于特定阶级的特殊性。即便是在巴黎公社这样的国家里,阶级也未彻底消亡,因而无产阶级仍要对资产阶级实行“革命专政”;[1](P445)用列宁的话来说:“无产阶级专政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2](P259)在这种情况下,普遍性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恩格斯更加极而言之地说:“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1](P414)就一种普遍性的自由而言,恩格斯的这一说法无疑是正确的。公社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劳动阶级的自由解放,但只有当实体性层面的阶级对立连同形式层面的国家外壳一同走向历史性消亡的时候,普遍自由才可能在人类社会获得它的生长空间。
可见,公社既然还是一个国家机器,它就不能实现普遍自由;但是,公社作为一种全新的国家形式,当然还具备不同于旧国家的重要特质。恩格斯特别指出,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1](P414)着眼于阶级分析,公社是保障了最广大劳动人民之自由解放的国家,因而它在阶级社会的限度内最接近普遍性的自由;而如果着眼于历史的进程,公社之所以具备“自由”的规定性,本质上并不是因为它是一个“自由的国家”,而是因为它是一个“正在消亡的国家”,一个为了实现普遍自由而力图消灭国家形式本身的国家。换言之,公社正处在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对立的“革命转变时期”或“过渡时期”,[1](P445)它的未来走向是那个“一切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它预示着属于全体人类的普遍自由的实现。
公社欲使作为国家的自身归于消亡,同样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出相应变革,这直观地表现为公社暴力职能的转移与弱化。一方面,只要实施暴力的主体还是那个异化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那么对社会的压抑就不可能根除。因此,如前文所述,马克思主张把暴力职能归还给社会共同体,用“武装的人民”来完成社会治理与政权保卫。由于暴力职能从公社身上剥离出来,公社作为国家的属性也自然发生了弱化。正如列宁所说:“当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哪怕是大多数成员自己学会了管理国家,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对任何管理的需要就开始消失”,“则任何国家就会愈迅速地开始消亡。”[2](P272)另一方面,暴力专政的对象范围也明显地缩小了。列宁明确指出,公社“已经是过渡性质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它的暴力职能仅局限于“被剥削者多数对剥削者少数的镇压”;而由于这是多数群众对少数人的专政,专政的机器也并不需要多么复杂,“剥削者没有极复杂的实行镇压的机器就镇压不住人民,但是人民镇压剥削者却只需要有很简单的‘机器’,即几乎可以不要‘机器’,不要特殊的机构,而只需要有简单的武装群众的组织”。[2](P261)总之,随着暴力职能的实施主体从国家转移至人民群众,以及暴力专政的对象范围日渐缩小,作为国家的公社也就逐步走向了消亡。
与弱化暴力职能一体两面的又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民主的扩大乃至普遍化。在坚持对资产阶级势力进行专政的同时,公社又必须让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享有完全的、真实的民主自由。而且,随着资产阶级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势力不断被消灭,无产阶级一方的力量不断增强,民主的范围也便不断得以扩大。当资产阶级连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彻底归于消亡的时候——毫无疑问,这是指作为资本之人格化的资产阶级而非作为自然人的资本家的消灭——民主就会成为全体人类所当然享有的东西,而专政机关也将失去存在的必要性,最终被送入历史博物馆。列宁指出,公社或无产阶级专政“将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而“把民主扩展到绝大多数居民身上”同时也意味着“对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的需要就开始消失”。[2](P261)换言之,随着民主范围的扩大,国家消亡的进程也在深化;终有一日由于阶级的消灭而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扩展到了全体人类的时候,国家机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最后,公社作为“正在消亡的国家”,必然指向一种扬弃阶级和国家、根除专政与暴力、因而实现普遍自由的共同体。恩格斯甚至建议,未来可以“把‘国家’(Staat)一词全部改成‘共同体’(Gemeinwesen),这是一个很好的古德文词”。[11](P129)马克思则倾向于使用一切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Assoziation)[12](P482)和自由人的“联合体”(Verein)[13](P92)等概念。无论是“联合体”还是“共同体”,国家专政的暴力职能已经不再必要了。即使社会上还可能发生“个别人采取极端行动”的事件,也不再需要体系化的专政机关对其进行镇压,因为“武装的人民”就会像“拉开打架”一样来维护社会秩序。[2](P262)这样一来,那个维护(且仅只维护)劳动阶级之自由解放的无产阶级专政也消亡殆尽了,从中生长出一个维护普遍自由的共同体;巴黎公社作为一种自由的“专政”确实消亡了,但它的终结只不过宣告了“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的告终,人类历史却因此开启了更高自由的新阶段。
总结说来,公社是一个正在消亡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它在扬弃自身的过程中不断弱化暴力职能,扩大民主的适用范围,最终指向了某种普遍自由的、无国家的共同体。在那里,公社身上最后一丝的阶级特殊性也消亡了,它将不再仅仅服务于(虽说已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阶级,而是服务于解放了的全人类,普遍性的自由最终将成为那个时代的主导原则。
五、结语:巴黎公社自由原则的当代启示
巴黎公社的自由原则,在150年后的今天依旧具备强大的现实性。它对于中国共产党永葆执政初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于社会主义中国完善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理想信念、稳步迈向共产主义目标,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巴黎公社向社会复归的本质属性,启示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坚定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的执政初心。公社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政府,“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公社杜绝国家机器的异化,就是为人民群众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公社实现国家向社会的复归,就是确保公共资源向人民群众的真实反哺。公社的这一本质,印证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启发着我们共产党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创造历史伟业”。[14](P17)在这个意义上,巴黎公社的经验为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源。
其次,巴黎公社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启示着社会主义国家不断完善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公社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打造了一种实干的、议行合一的机构,避免了资产阶级的恶性竞选和清谈馆式的民主政治,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模式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而这一制度创举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具有借鉴意义。习近平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14](P18-19)学习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为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之成为一套避免清谈、更加实干、更加高效的人民民主制度,提供制度借鉴。
最后,巴黎公社扬弃国家的历史走向,启示着共产党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奋斗。在经典作家的理论定位中,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一个典范,正处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环节。同样,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朝着共产主义不断迈进的历史阶段。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14](P8)巴黎公社追求普遍自由的伟大尝试,为后继者指明了一条扬弃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之路,一条扬弃阶级和国家的人类解放之路。自巴黎公社以来150年的社会主义发展史,特别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的光辉历史,时刻提醒着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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