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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基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分析
向东旭
[摘要]“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现有的研究存在“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的“窄化”或“拓展”的现象。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厘清“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就必须对“数字劳动”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和分类。基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在一般意义上,不管是传统企业的“数字劳动”还是基于脑力的“数字劳动”,都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因而是生产劳动。在特殊意义上,传统企业的“数字劳动”、基于脑力或智力的“数字劳动”以及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同样隶属于数字资本价值的创造与增殖过程,因而是生产劳动,而所谓的“玩劳动”则为非生产劳动。同时,我们分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也不能“因循守旧”,必须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放在数字资本主义以及数字化的特定生产方式之下,如此才能得到经得起社会实践和历史发展检验的科学结论,真正做到守正创新、与时俱进。
[关键词]数字劳动;数字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玩劳动;非物质劳动
[作者简介]向东旭,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京),2025.11.109~120
马克思指出:“把生产劳动同其他种类的劳动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种区分恰恰表现了那种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本本身的基础的劳动的形式规定性。”①毫无疑问,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重要基础,更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基石。进入21世纪,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的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复杂多样的变化,以“数字”为前缀的劳动形式迅速映入人们的眼帘,“数字劳动”成为当前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更成为我们揭示数字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重要突破口。
一、“数字劳动”及其生产性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中后期开始,受众劳动、非物质劳动以及“数字劳动”的概念被陆续提出。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以来,“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和讨论。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数字劳动”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受众劳动阶段。1977年,达拉斯·斯麦兹(Dallas Smythe)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书中,从传播政治经济的角度批判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分析大众传播媒介中的作用。斯麦兹认为,他们只强调了大众传播媒介在资本逻辑中的意识形态作用,忽略了其重要的经济作用,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当代发展,大众传播媒介的经济作用越来越强,于是,斯麦兹提出了“受众商品”(audience commodity)这一概念,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包括观众、读者和听众的广大“受众”的存在,才支撑起了整个传播行业。传媒、受众和广告商是其“受众商品论”的三要素。大众传媒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受众的“注意力”卖给了广告商,受众把注意力聚焦到广告上,这样就构成了一种“受众劳动”②,即我们现在所讲的“数字劳动”的最早雏形。
第二,非物质劳动阶段。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西方学者对劳动的探讨也不断深入。1996年,毛里奇奥·拉扎拉托(Maurizio Lazzarato)指出,非物质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信息与文化内容的劳动。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劳动的两个不同层面。一方面,就商品的“信息内容”而言,非物质劳动直接指向工业与服务业领域大型企业中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变革。另一方面,就生产商品“文化内容”的活动而言,非物质劳动涵盖了一系列通常不被视作“劳动”的活动——具体来说,包括定义和确立文化艺术标准、时尚潮流、审美趣味、消费规范以及更具战略意义的舆论引导等活动③。在毛里奇奥论述的基础上,迈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与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对非物质劳动概念进行了创造性发展。在他们看来,非物质劳动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非物质性产品(如知识、信息、交往、人际关系或者情绪反应)的劳动形式。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大脑和思维性的工作,二是劳动过程中情感的生产,三是具有机械化特征和互联网特征的科技劳动形式④。哈特和奈格里认为,由于信息时代的特性,劳动难以用时间来测量,所以他们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从而否定了劳动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联,也否定了生产劳动概念的现实意义。
第三,“数字劳动”阶段。最早提出“数字劳动”概念的是蒂滋纳·泰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21世纪初,在哈特与奈格里的“非物质劳动”基础上,意大利学者泰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数字劳动”这一概念,并把这一概念视作“现代血汗工厂的延续”。她认为:“互联网是持续的、不断更新的工作价值的榨取,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工作的价值榨取。”⑤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世界的目光又回到了马克思的身上。在先前学者们提出的非物质劳动概念的基础上,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在其著作《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视角出发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数字劳动”的概念范畴,创建了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批判理论。首先,福克斯从词源性的视角探讨了工作(Work)与劳动(Labour)的定义,指出工作(Work)是使用价值的具体创造,而劳动(Labour)是价值的抽象生产,从而为其建构“数字劳动”理论作了基础性的铺垫。其次,福克斯从马克思物质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出发,指出“数字劳动”同样具有三要素,即认知、交流与合作,认为这是信息时代的劳动过程。最后,福克斯通过分析非洲采矿业的数字奴隶制劳动、富士康硬件装配工人的数字剥削劳动、印度软件工程师的数字帝国主义剥削劳动、基于性别和种族歧视的硅谷装配工的数字化劳动、呼叫中心的泰勒制和家庭主妇式的服务劳动等,揭示了当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数字劳动的剥削本质⑥。然而,福克斯对“数字劳动”的定义及其剥削机制的揭示也受到了学界的质疑和批判,他们认为福克斯错误理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数字化与非数字化的区别,将“数字劳动”的概念和外延扩大到“与数字技术相关”的所有活动。对此,福克斯也进行了积极回应,但学界关于“数字劳动”的定义及其生产性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劳动”逐渐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型劳动模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关系,还重新定义了劳动者与资本之间的互动方式。在此背景下,“数字劳动”及其生产性问题也成为国内学界的研究热点。有学者从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入手,指出“数字劳动”必须符合马克思论述劳动的几个明确的共性特征,即生产性、目的性、工具性、神圣性,使其逐渐成为一个所指明晰的学术范畴,为推进相关研究提供必要的概念共识⑦。这也成为一些学者分析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出发点。在“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的研究中,胡莹、钟远鸣等人从《资本论》及其手稿特别是《1861—1863年经济手稿)》中,从马克思对斯密生产劳动理论进行的肯定性批判入手,阐释和分析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质,在他们看来,提供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的“数字劳动”、生产数据和信息的“数字劳动”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但是在数字平台中提供服务,帮助商品实现价值的那部分劳动以及以数字平台为中介直接提供服务的劳动,如互联网出租车平台司机的劳动,直播平台主播的劳动,并不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⑧。无疑,这为我们理解“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郝启晨从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出发,指出了对资本主义“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判断,必须将物质规定性这个必要的普遍共性条件与创造价值、剩余价值的特殊个性规定相结合。因此,不能将“无意识地利用数字技术‘生产’了数据产品的活动”当作“数字劳动”,用户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消费活动(如在线聊天、上传图像音视频、更新个人资料等)不应被纳入“数字劳动”范畴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玩劳动”不是“数字劳动”且不具有生产性。王珊、刘召峰等人从马克思考察劳动“生产性”的三个不同层次,即生产劳动一般、资本主义生产运动、表现出生产性的非生产劳动等出发,对用户消费活动的生产性进行了辩证分析,并从“总体工人”以及生产消费的角度指出了用户消费活动并不具有生产性⑩。范文欣指出,辨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以雇佣关系作为判定“数字劳动”进入价值关系的前提;二是要以资本增殖作为辨析“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关键;三是对于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性的考察,不能混淆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与物质规定性(11)。杨善奇等人从生产一般下的生产劳动、资本运动总过程中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再生产下的生产劳动出发,指出了数字平台所涉及的“数字劳动”大都属于非生产性劳动(12)。
综上,国内学界已围绕“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从不同的视角展开了丰富的分析和论述,为该领域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审视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界对“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核心界定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很多问题也尚未达成共识性结论。因此,后续研究还需我们不断结合数字化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以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为核心分析框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本质、价值形成机制等问题展开更具针对性的辩证探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于这种新的社会现实,我们不能直接套用那些传统思想家的结论,而是需要在当下的情境中对之加以转化。”(13)
二、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深入分析和论述了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为我们理解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定义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界定主要从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两个方面进行。从一般性意义来看,生产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它立足于物质生产的社会历史本质,超越了具体社会形态的限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4)这一论述揭示了生产劳动的自然属性——它是人类通过自身劳动力与劳动对象互动,创造使用价值的客观活动,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同时,马克思还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5)在这里,马克思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即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这也是目前很多学者从马克思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的理论出发点。紧接着,马克思进一步将生产劳动置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考察,即劳动不仅是满足个体需要的手段,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环节,其成果需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总产品体系,劳动过程本身也因分工协作形成“总体工人”的有机整体。因此,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可概括为:人类有目的的物质生产活动,既是自然力与社会力的统一,也是个体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统一。这一界定适用于一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形态。然而,马克思在这里加了注释并特别提醒到:“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16)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还必须将其放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中,亦即从特殊意义上来理解,这也是与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劳动生产性问题的根本区别。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亦即从特殊性意义来看,生产性劳动是能够生产剩余价值并能为资本带来价值增殖的劳动。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17)这一论断将生产劳动的内涵从“创造使用价值”深化为“生产剩余价值”,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在《1861—1863年经济手稿》中,马克思对这一特殊性的论证更为具体,马克思首先区分了“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特殊规定”,即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以“使用价值”为核心,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的“价值增殖”成为目的,生产劳动被规定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18)。这种转变的关键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工人的劳动时间被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劳动本身从“目的”异化为“手段”。因此,作为特殊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就必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下能够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来看,劳动的界定和区分并不是由天然的人类活动来决定的,而是由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来决定的,准确地说,劳动之所以成为劳动,不仅在于它能创造出价值,更在于它让人类从属于一个分工系统,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阶级关系。”(19)
(二)马克思对特殊意义上生产劳动的具体分析
马克思并不是凭空构建生产劳动的特殊内涵,而是以亚当·斯密的生产劳动见解为重要起点,通过辩证的肯定与深刻的批判,厘清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首先,马克思高度肯定了斯密关于生产劳动是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的第一种见解,并指出生产劳动是能够帮助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劳动。在斯密看来:“有一种劳动,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另一种劳动,却不能够。前者因可生产价值,可称为生产性劳动,后者可称为非生产性劳动。”(20)尽管斯密没有明确提出“剩余价值”的概念,也未深入阐释价值增殖的内在机制,但他敏锐地看到了生产资料与工人的劳动相结合能够增加产品的价值,并生产出新的价值,这一认知触及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核心属性,超越了重农学派将生产劳动局限于农业领域、重商学派聚焦流通领域的片面性,为马克思构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理论提供了重要思想素材。马克思进一步将这一见解深化,清晰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本质是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实现价值增殖,将斯密的理论从“价值增加”推进到“资本增殖”的维度,锚定了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规定。其次,马克思深刻批判了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二种见解,指出其脱离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混淆生产劳动本质规定的理论缺陷。因为斯密在阐述生产劳动时,又将“生产使用价值”作为判定标准,把诸如制造业工人生产实物商品的劳动归为生产劳动,却忽视了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即劳动是否处于资本主义雇佣关系、是否为资本服务。马克思指出,这种见解抛开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这个框架,错误地将“生产使用价值的物质属性”等同于“生产劳动的社会属性”,导致其“同正确的见解完全交织在一起,以致这两种见解在同一段文字中接二连三交替出现”(21)。为进一步澄清这一混淆,马克思还反面举例为我们说明:“如果一个工人虽然生产了可以出卖的商品,但是,他生产的数额仅仅相当于他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价值,因而没有为资本生产出剩余价值,那么,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看来,这种工人不是生产的。”(22)这一论述明确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与特殊意义上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前者是一切物质生产社会共有的劳动属性,后者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劳动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对斯密两种见解的肯定与批判,本质上是围绕生产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性”展开,即判定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必须以是否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是否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为核心标准,而非仅仅只看劳动是否生产实物商品或使用价值。这一辨析不仅完善了生产劳动理论的科学内涵,也为我们分析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与此同时,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问题,马克思还特别强调了几点。一是从物质生产总过程的角度,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单个工人所具备的、具有不同价值的劳动能力,并非孤立存在的个体属性,而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总体”协同作用的产物。此时,这些工人不再是分散的个体,而是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生产集体”。在这一集体框架下,每个工人的劳动本质上都是与资本进行交换的过程——他们的劳动不仅包含获得报酬的“有酬劳动”部分,更包含为资本家无偿创造价值的“无酬剩余劳动”部分,最终共同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劳动同样是生产劳动。二是辩证地看待服务业中劳动的生产性。马克思批判了庸俗经济家把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看成服务的交换的庸俗观点。为此,马克思还特意举例说明:“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佣,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23)同时,马克思还举例论证,裱糊房子的工人,对房屋的主人来说,好比是主人把货币花费在一个供主人消费的商品上,为主人提供服务。然而,“对于叫这些工人来裱糊的那位老板来说,他们是生产工人,因为他们为他生产剩余价值”(24)。这一系列论述和举例为我们探讨数字化时代的生产劳动提供了辩证的历史思维。三是马克思强调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手工业者和农民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但是还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切生产关系都从属于它”(25)。因此,“农民和手工业者虽然也是商品生产者,却既不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畴,又不属于非生产劳动者的范畴”(26)。马克思提出的以上几种情况,其实从不同的视角和方式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同一种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27),而区分的唯一标准就是这种劳动是否为资本主义生产创造剩余价值并使其自行增殖。四是指出了交通运输业中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不论是客运还是货运,生产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关系跟其它物质生产领域是一样的。劳动对象发生了空间的、位置的变化,包括客运中企业主向乘客提供的服务,由于商品的位置改变了,所以其使用价值也起了作用,进而商品的交换价值就会改变(一般是增加)。所以,雇佣工人为资本家提供的雇佣劳动就会创造剩余价值并实现增殖。从这个层面来说,运输业中的这种劳动就是生产劳动。
总之,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定义是辩证统一的,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在此基础上,区分非物质领域、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领域的劳动是否为生产性劳动,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三、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下“数字劳动”的生产性辨析
劳动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其形态伴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分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也必须将其置于动态演变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下。为了更好地分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结合已有学者对“数字劳动”的分类(28),我们对“数字劳动”的类型进行了以下的归类和整理。一是传统企业的“数字劳动”。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运用机器作为劳动工具进行硬件制造,生产或组装实物形式的数字化产品的雇佣劳动。例如利用专业的机器生产和组装电脑、手机等一系列劳动。二是基于脑力或智力的“数字劳动”。如互联网前期程序员从事的软件开发、程序设计等计算机行业的“数字劳动”以及大数据时代从事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收集和加工数字信息产品,从而进行数据的清洗、分析、利用等的雇佣劳动。此类劳动与第一类劳动最大的区别就是劳动者往往是脑力的耗费,不直接生产实物形式的劳动产品,因而属于“非物质劳动”。三是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这类劳动完全依靠平台经济生存,他们以数字平台为中介或者载体,从事对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数字化劳动,如平台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全职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播等。四是所谓的“玩劳动”。这类劳动主要是指用户利用电脑、平板、手机等数字产品在网站或App软件进行的购物、社交聊天以及游戏娱乐等方面的活动,它强调用户在劳动过程中的无酬性和享受性,此类型的劳动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数字劳动”(29)。诚然,尽管我们对“数字劳动”进行了简单的分类,但必须指出的是以上的几种“数字劳动”时常是交织叠加在一起的,它们有很多重合的部分,例如平台经济中的零工劳动(兼职网络直播)与“玩劳动”就存在重合交叉,在很多场合它也属于“玩劳动”。因此,我们在进行分析和阐释的时候必须将其纳入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一般意义上“数字劳动”的生产性
马克思在分析劳动的二重性时就明确指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劳动,或有用劳动。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30)“数字劳动”作为生产数字商品的劳动形式,也同样具备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重属性,二者共同构成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内涵。
一是生产数字商品的具体劳动。在数字商品生产领域,由于数字商品存在形态的差异,生产不同种类数字产品的具体劳动也呈现出显著的异质性,主要可分为生产实物形态数字产品的具体劳动与生产“虚体”形态数据商品的具体劳动两类。从生产实物形态数字产品的具体劳动来看,电脑、手机、平板等实物数字产品的生产,需要“数字劳动”者运用专业的数字技术,围绕特定的生产目标开展一系列具体操作。从芯片的研发与制造,到手机外壳的设计与加工,再到各类零部件的组装与调试,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劳动目的、特定的操作流程和专门的劳动工具,这些实实在在的劳动过程,最终形成了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实物数字产品,满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数字设备的使用需求。而生产以“虚体”形式存在的数据商品的具体劳动,则与实物数字产品的生产劳动存在明显区别。这类劳动主要由数据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承担,其劳动过程聚焦于数据的搜集、管理与分析。在工作场所方面,数据工程师多在数字化办公环境中开展工作,无需像实物数字产品生产者那样在工厂车间进行操作;在操作方式上,依赖各类数据采集工具、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软件,通过编程、算法优化等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处理;在生产目的与对象上,以获取有价值的数据资源、挖掘数据潜在信息为目标,劳动对象是海量的原始数据。这种具体劳动最终形成的“虚体”数据商品,如行业数据分析报告、用户行为数据模型等,能够满足企业决策、市场调研、精准营销等特殊需求,同样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由此可见,无论是生产实物形态数字产品的具体劳动,还是生产“虚体”形态数据商品的具体劳动,都因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劳动形态,二者均是创造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有用劳动。
二是生产数字商品的抽象劳动。马克思指出:“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31)从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来看,无论“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存在何种差异,其本质上都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必然具备抽象劳动的属性。从生产主体的劳动耗费来看,无论是生产实物数字产品的劳动者,还是从事数据搜集、管理与分析的数据工程师,在劳动过程中都需要耗费自身的脑力、肌肉、神经和体力等人类劳动力。生产实物数字产品时,劳动者需要集中精力操控生产设备、把控生产精度,这是对体力和脑力的双重耗费;数据工程师在处理数据信息时,需要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逻辑思考、算法设计和数据运算,同样需要投入大量的脑力劳动。尽管这些生产活动的具体形式不同,涉及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也存在差异,但“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32)。从本质上看,都是人类劳动力的消耗。
因此,根据前文我们对“数字劳动”的分类,不管是传统企业的数字化劳动还是基于脑力的“数字劳动”,都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所以这两类劳动作为马克思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然而,第三类的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以及所谓的“玩劳动”,他们不生产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在此意义上,二者属于非生产性劳动。
(二)特殊意义上“数字劳动”的生产性
在数字时代,资本逻辑通过数字技术重构了劳动过程与剥削形式,传统物质生产领域的价值创造逻辑延伸至非物质生产领域,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平台则成为连接劳动与资本的核心中介。因此,判断各类“数字劳动”是否具备特殊意义上的生产性,需聚焦其是否被纳入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链条,是否通过劳动过程为数字资本家无偿创造剩余价值。在明确了马克思特殊意义上生产劳动的这一核心判定标准之后,结合前文对“数字劳动”的划分,再进一步剖析不同类别的“数字劳动”在数字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的生产性问题,就显得容易许多。
一是传统企业的“数字劳动”。毫无疑问,第一类劳动作为数字化时代的最基础的“数字劳动”,也是最接近于传统劳动的类型。只是在数字化时代,劳动者们的生产工具数字化(技术化)了,但他们仍然从事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其整个劳动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并为数字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因此,这类劳动作为生产性劳动是毋庸置疑的,也被当前学界所认可。
二是基于脑力或智力的“数字劳动”。此类劳动是互联网前期程序员从事的软件开发、程序设计等计算机行业的数字劳动以及大数据时代从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等并生产数字信息产品的“数字劳动”,与第三种类型相比,此类型的劳动是针对数据的“处理者”而言的,他们并不生产数据,而是处理数据。在这个阶段,数据作为劳动对象,数字技术(数据处理的机器或程序)作为生产工具,数据处理师作为劳动者通过搜集、加工、整理、分析、利用等生产活动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并形成数据产品(一般是信息或知识)。此类劳动虽然也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软件开发、设计人员与数据分析师将劳动力出卖给数字资本家,为数字资本家进行体力和脑力劳动,他们作为“总体工人”的一部分,其劳动过程完全被纳入了资本主义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的全过程,他们的劳动完全隶属于数字资本价值的创造与增殖过程。因此,此类型的“数字劳动”也必然是生产性劳动。
三是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与第二类数字劳动相比,此类型的劳动也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但主要是作为数据的“生产者”而言的,且完全以数字平台为中介和载体,从事对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数字劳动”,如平台外卖员、优步司机、网络主播等。不管是平台外卖员还是优步司机,他们以数字平台为中介,在平台完成生产任务——“接单”(运输乘客),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并用于资本增殖。但在这个过程中,平台的“数字劳动”和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基于强大的算力基础。以优步平台为例,数字资本家借助强大的算力系统,对整个交通行业进行全方位布局,平台派遣最近的司机来接单,完成生产任务。其实,优步平台在运行之初并不能呈现出最优化的派遣方案,但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提升,每辆车、每部手机GPS定位系统越来越精准,每位司机每接一次单所耗费的时间以及里程都会在平台被精准记录,司机每天都会收到系统推送的建议路线和高峰时段提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33)。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海量数据的汇总累积,平台会根据这些海量数据进行测算,以算力求出最优解。乘客的每一次服务和司机的每一次接单都是数字资本家进行剩余价值剥削的积累。因此,一方面,平台司机在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乘客的位置在空间上发生了变化,其使用价值也随之改变。另一方面,平台与用户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协议(服务协议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软件服务协议、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网约车乘客用户协议等),随着司乘关系的确立,司机(数字劳动者)与网络平台(数字资本家)之间雇佣关系就确立,也就意味着司机为数字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开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此类“数字劳动”就是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下的生产劳动。
四是所谓的“玩劳动”。“玩劳动”是否为“数字劳动”,且是否为生产劳动,其争议是最大的。当前学界所界定的“玩劳动”主要是指用户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等数字产品在网站上或数字平台App进行浏览、点击、评论、点赞、转发、上传照片和视频等行为活动,也包括普通大众的兼职网络直播或以“玩”为目的和形式的网络直播等。在非物质生产领域,尽管马克思特意指出了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师、医生、牧师等等的生产活动也有可能在为他们的老板(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但是此类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34)。或许有人会说,数字化时代的很多非物质生产领域早已超越了马克思所处的工业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界限,数字化时代的非物质生产领域,其实早已跟物质生产领域紧密联系在一起,平台用户的所谓“玩”产生的数据被平台所搜集、整理、分析并利用,用户“玩”的过程就成为数字资本主义价值生产的过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用户在“玩劳动”中进行的一系列制造和生产海量数据的行为能为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提供生产指向,所以也在为数字资本创造价值。然而,正如马克思所提出的,用户的这类行为同资本主义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此意义上“玩劳动”就属于非生产性劳动。
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第四类“玩劳动”中的网络直播与第三类平台经济中的网络直播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三类“数字劳动”中平台经济的全职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经济行为和平台经济模式,大型网络主播往往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且很多已衍生出了新的供应链甚至产业链,其生产过程已然贯穿于社会生产、交换、消费以及分配等各个环节和领域,产生的价值也早已成为数字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播产生的“流量”被纳入资本主义生产领域重要环节,平台只是作为一个连接社会再生产的载体和工具,直接跟物质生产紧密联系,最终为数字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因此,这类全职网络直播属于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它必然是生产劳动。然而,第四类“玩劳动”中普通用户的网络直播,作为普通网络用户娱乐消遣的一种方式,他们的直播在时间上往往是短暂的,并不满足马克思笔下完整的劳动过程应包含的三要素:有目的的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更为重要的是主播没有成立任何的公司,背后也没有任何的产业链,同时由于其规模小,不参与整个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环节。当然,尽管有一小部分人全职从事直播带货,但他们是作为商品的卖者而不是作为劳动的卖者与消费者发生关系,其劳动也不是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35),所以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此,此网络直播类型的“玩劳动”不具有生产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普通用户“玩劳动”所产生的海量数据正成为数字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重要手段。
结语
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过程必定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36)而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从本质上来看就是无偿劳动的物化过程。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数字技术在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同时也抑制了劳动者主体性的建构,“数字劳动”成为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的新源泉,进而使得广大无产者完全陷入数字资本的剥削和压迫之中,由此,分析“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就显得愈发重要。
从理论根基来看,本文以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为核心框架,先梳理“数字劳动”从受众劳动、非物质劳动到数字劳动的发展脉络,明确学界对其生产性界定的争议焦点,再系统阐释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中一般意义与特殊意义的双重内涵,为“数字劳动”生产性辨析提供理论依据。从具体辨析结果而言,在一般意义上,传统企业“数字劳动”与基于脑力的“数字劳动”因生产使用价值属生产劳动,平台经济“数字劳动”与“玩劳动”因不直接生产物质使用价值属非生产劳动;在特殊意义上,传统企业“数字劳动”、基于脑力的“数字劳动”及平台经济中“数字劳动”,均纳入数字资本价值创造与增殖过程,属生产劳动,而“玩劳动”因缺乏劳动目的性、未参与社会再生产环节,不具备生产性。这一结论既回应了学界争议,也为理解数字资本主义剥削本质提供了清晰的分析路径。
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展开,关于“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和剩余价值剥削的讨论将更多展开,且诸多议题亟待进一步深挖。具体而言,理论界可以在如下方面持续发力。一是沿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商品-货币-资本”的逻辑理路,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出发揭示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及其运行逻辑,不断深化对数字资本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二是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蓝本,从理论上挖掘“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交锋。三是结合具体案例,加强实证研究,了解数字平台的运行逻辑和剥削机制,从学理上拓展数字平台与“数字劳动”的研究空间。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0页。
②Dallas W. Smythe, "Communications: Blindspot of Western Marxism",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Theory, Vol. 1, No. 3, 1977.
③Maurizio Lazzarato, "General Intellect: Towards an Inquiry into Immaterial Labour", https://www.geocities.ws/immateriallabour/lazzarato-immaterial-labour.html.
④M. Hardt and A. Negri, Multitude: War and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Empire, New York: Penguin, 2004, p. 108.
⑤Tiziana Teranova, "Free Labor: 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 Social Text, Vol. 18, No. 2, 2000.
⑥Christian Fuchs, 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 153-238.
⑦参见肖峰:《数字劳动的边界论析——基于马克思劳动观的考察》,《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4期。
⑧参见胡莹、钟远鸣:《平台数字劳动是生产劳动吗——基于〈政治经济批判(1861—1863年手稿)〉的分析》,《经济家》2022年第8期。
⑨参见郝启晨:《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基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内蒙古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
⑩参见王珊、刘召峰:《“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基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辨析》,《思想理论教育》2023年第8期。
(11)参见范文欣:《“数字劳动”在何种意义上具有生产性》,《当代经济研究》2023年第8期。
(12)参见杨善奇、胡震涛:《数字劳动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问题的再探究——兼论平台资本积累的真正来源》,《经济家》2023年第6期。
(13)蓝江:《一般数据、虚体与数字资本: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数字资本主义批判》,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7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7-20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2页。
(1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0页。
(19)参见蓝江:《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的数字劳动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1年第11期。
(20)[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31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1-41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1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3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3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06页。
(28)参见陈朦:《论数字劳动及其主体性悖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2年第5期。
(29)参见林丹朱、智威:《数字劳资关系的生成逻辑、异化表征及扬弃路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5-56页。
(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页。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页。
(33)Agnieszka Piasna, "Digital Labour Platforms and Social Dialogue at EU Level: How New Players Redefine Actors and Their Roles and What This Means for Collective Bargaining", 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Vol. 58, No. 4, 2024.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7页。
(3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3页。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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